取保候审的条件及成功可能

一、什么是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者暂时解除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

二、取保候审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另外,《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十七条,有以下情形,也可以取保候审:

1、对被拘留的人,需要逮捕而证据尚不符合逮捕条件的;
2、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的;
3、应当逮捕但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
4、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不能在法定侦查羁押、审查起诉期限内结案,需要继续侦查或审查起诉的;
5、持有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出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捕的。

如果不符合上述列举情形之一的,意味着是不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自然也就不能被取保候审。但也并不是只要符合上述情形之一就肯定可以取保候审。对于上述列举的第(一)、(二)种情形,即使符合这两种情形中的一种,有些案件也不一定能够取保,而是需要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而定,案子侦查尚未终结,证据尚未固定等等,均有可能成为不能取保候审的客观性因素。

三、不能取保候审的情况?

以下是不适用取保候审的情形:

1、累犯
2、犯罪集团的主犯;
3、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
4、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
5、暴力犯罪;
6、其他严重犯罪。

四、哪些情形取保成功的可能性较高?

1、非暴力性犯罪。相对于暴力犯罪而言,盗窃、诈骗等非暴力犯罪在实务中取保的可能性相对较大。

2、存在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有怀孕需要哺乳等情形,因为上述相关规定,会予以取保。

3、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对于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无论是从犯罪情节还是从社会危害性角度都远胜于前者。所以,情节轻微的轻刑案件取保的可能性要高于那些严重犯罪。

4、认罪的。实践中,存在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的做法,也有些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作为“诉辩交易”的条件,从而达到取保。对于不认罪的案件,一般很难取保。

5、已经取得被害人谅解书的。轻伤害案件已经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征得被害人的谅解。这类情形不仅有利于取保,同时在量刑时也可为减轻刑罚、争取缓刑提供较大的空间。

6、财产犯罪案件,积极退赃、积极交纳罚金的。

7、一些过失犯罪案件。如交通肇事已就经济赔偿达成和解协议的。

8、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未成年人犯罪。

9、一些危害不大的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罪,如非法经营罪。

除此之外,案件所处的阶段也对是否可以成功取保有一定的影响。在刑事辩护的“黄金37天”内,及时提交不予批捕的法律意见以及取保候审申请,往往要比检察院已经做了批捕决定要容易的多。但这也并不意味着检察院批捕后就不能被取保候审,虽然难度相较于刑拘时大,但仍可以提法律意见,提请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五、取保候审的时间是多久?

法律规定,公检法三机关均可以做出取保候审的决定,执行机关由公安机关进行执行。每个机关办理取保候审的最长期限为12个月。

六、取保方式有哪些?

根据法律规定,取保的方式有保证人保证和保证金保证两种方式。但就司法实践的情况来看,采用保证金方式的案件数量在逐步增加,这一种保证方式也逐步成为一种主要的保证方式。

七、保证金要交多少?

保证金保证是指,公安机关对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取保候审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决定取保候审时,责令犯罪嫌疑人为保证其不妨碍、不逃避刑事诉讼活动而交纳的一定数额的现金。保证金的起点数额为1000元,实践中会根据个案的不同情况,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情节、性质,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济状况,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等情况,确定收取保证金的金额,目前我国法律尚没有对保证金的最高限额做出规定。

取保候审的条件及成功可能

八、保证金是否会退还?

根据法律规定,被取保候审人如果违反《刑事诉讼法》第71条关于被取保人在取保期间应当遵守的相关规定,司法机关将制作《没收保证金决定书》并向其送达,同时将其已交纳的保证金作为罚金收入,依法上缴国库,收据附卷备查;没有违反该条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后,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作者:倪亚莹,泽大金华分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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