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律师协会高度关注中小企业的发展并倡导律师积极服务于中小企业的发展。针对中小企业的发展需求和律师法律服务的发展方向,为指导浙江省律师行业为中小企业提供优质、高效、及时的法律服务,帮助中小企业,特别是微小企业规范经营、增强企业持续竞争力,促进中小企业稳定、健康发展,根据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律师服务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浙司〔2011〕154号)要求,结合浙江律师工作的实践,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加强对中小企业目前面临的困难及律师法律服务的重要性的认识
1.加强对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关法律、政策的认知和把握
中小企业在满足社会需求、增加就业、保障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等职能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是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3年1月1日通过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于2009年9月19日颁布的《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于2010年3月17日颁布了《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加快创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0〕4号)等文件,是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法律与政策文件。
2.加强对中小企业面临的困难及律师法律服务的重要性认知和把握
浙江省中小企业量大面广,数量占全省企业99%以上,提供了主要的就业岗位,创造了大部分地区生产总值,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支撑、优势所在和活力之源。由于近年来国内外发展环境变化以及长期积累的结构性、素质性矛盾制约,特别是受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持续蔓延影响,浙江经济面临严峻的挑战。特别是中小企业的发展面临更加复杂的局面。尤其是在要素和资源配置中,中小企业处于弱势地位,需要包括律师法律服务在内的各种社会力量的干预和保护。通过法律服务中小企业发创新展和健康运营提供法律保障、并致力于营造适应中小企业发展和律师工作特点的法律服务环境,是浙江省律师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点。
3.加强对中小企业法律服务现状的认知和把握
中小企业由于生产经营规模小,收入与利润相对偏低,资金链相对紧张,其需求呈现多元化的状态,法律服务便是其中之一。法律服务作为一种服务产品,在中小企业现阶段的发展中未能得到充分的运用。考察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中小企业对法律服务在企业发展与经营中的作用认识不足,缺乏主动寻求法律服务的动力;第二,法律服务是有偿服务,中小企业因考虑成本因素而怠于寻求法律服务;第三,作为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律师,未能主动积极寻求适合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服务模式,也未能创造机会为中小企业提供有效的、符合其需求的法律服务。因此,培养和提炼中小企业的法律服务需求,引导和促进中小企业熟练运用法律手段,是律师为中小企业服务的着力点。广大律师要充分认识服务中小企业发展的意义,以高度的责任感和饱满的热情,以专业化得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帮助企业破解发展难题,促进中小企业转型升级实现优质、高效和可持续发展。
4.加强对中小企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的认知和把握
对中小企业存在问题的研究,有利于律师发现和把握法律服务的具体需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现阶段,中小企业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规模小、实力弱,竞争能力较差,难以同大企业抗衡。由于资金实力较弱,后台服务强度不够,在与大企业的竞争中往往处于劣势,甚至受到大企业的排挤。
第二,融资难,风险大,易陷入债务危机。中小企业由于规模小、资信差,很难获得银行贷款其正规性融资渠道相对不通畅,融资渠道小,融资成本高,融资难度大。在此前提下,民间借贷资本顺势而上,在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的同时,也为中小企业带来极大的融资风险,极易导致企业陷入债务危机。
第三,制度不完善,集权式管理,导致管理风险加大。中小企业一般实行家族式管理,企业的经营权、管理权、决策权集中在投资者即企业主手中,制度建设薄弱,集权式管理易导致管理混乱,管理风险加大。
第四,创新能力差,无法吸引并留住技术人才。大部分中小企业资金链紧张,考虑成本控制的因素,缺乏高薪聘请技术、管理人才的能力和动力;同时中小企业规模小,发展受制约,也很难吸引并留住高端人才。人才的缺乏直接导致企业创新能力差,跟不上行业发展,进一步加大被淘汰的风险。
第五,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中小企业由于创新能力较差,拥有的自主知识产权少,容易在生产中出现损害他人的专利、商标等情况。同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不愿花足够的精力和财力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导致大量知识产权被他人盗用、冒用。
5.加强对中小企业对法律服务的需求的认知和把握
中小企业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在其设立、发展经营、决策融资、投资、贸易、管理等过程中,均离不开法律服务的支撑,具有广泛而深入的法律服务需求。另一方面,律师对中小企业法律服务的覆盖面不高、服务层次不深、服务动力不足,影响了对中小企业法律服务需求的有效供给。中小企业经营形式多样,经济活动较为灵活,需要大量规范的法律文书予以保障。全面的法律和政策资讯有助于其掌握经济走向和法律动态。在提高企业竞争力方面,中小企业更多的把制度建设和企业规模不断扩大作为企业竞争力的重要选择,这就需要相应法律服务支持。中小企业规模较小,管理层次不多,因此,管理模式较为简单,这就要求企业要有较强的法律风险防控意识,律师则有助于企业在经营决策中自觉、合理的规避法律风险。
二、明确中小企业法律服务的目的,发挥律师的专业优势,创新律师法律服务的形式和手段
6.明确中小企业法律服务的具体目标和终极目的
为中小企业法律服务的具体目标是解决企业的具体法律问题,而为中小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的终极目的,是助推中小企业发展,让中小企业能够在法律范围内体现其成长性与竞争力,减少因违规或缺少远见而产生不必要的风险和成本。通过推进中小企业行为的合法化及规范化,促进社会经济运行的规范性与稳定性。律师要围绕其具体目标和终极目的,标本兼治,全面服务。
7.研究、探索和创新中小企业法律服务的形式和手段
中小企业对于法律服务的需求通常缺乏主动性,经常到了无计可施的时候,或者必须要律师介入时,才会聘请律师或法律服务人员介入。因此,针对中小企业的法律服务,一方面需要激发中小企业的法律服务需求,另一方面,需要针对中小企业的特点来提供有特色的服务。
中小企业由于规模小,对法律服务的成本承担能力较低,且其遇到的法律问题大致相似甚至相同。各法律服务机构除利用常年法律顾问、专项法律顾问等传统法律服务形式外,还可以采取多种灵活措施,采用集约化服务,同类业务打包服务,与各行业协会联络,分行业建立法律顾问团,与相关中小企业局、经济贸易委员会、行业协会、商务部门等部门针对多发性、具有共性的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并提供相应法律服务。创新法律服务形式,一方面可以降低法律服务成本,另一方面可以扩大法律服务中小企业的受众层面。
8.研究、探索和创新律师事务所的工作模式
律师事务所应当加强律师服务团队建设工作,充分发挥不同专业律师间的协同作用,提高中小企业对律师工作的信任度与依赖度。律师事务所同时应加大内部培训及管理,提高法律服务的及时性和保证法律服务内容的高质量。
根据浙江省中小企业的分布及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现状分析,县级区域内的律师事务所将是律师服务中小企业的主力军,浙江省律师协会将加强对县级区域律师事务所服务中小企业的业务指导工作。县级区域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借服务中小企业的机会转变服务意识,提升服务质量。
9.研究、探索和创新律师服务的形式和手段
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可以专项法律顾问、常年法律顾问以及律师顾问团等形式,为中小企业提供有偿或免费的法律服务。
10.研究、探索和创新律律师服务中小企业的收费方式
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在向中小企业提供法律服务时的收费应严格按照浙江省律师收费管理办法与收费标准合理收费,对于困难的中小企业可以减免收费。就相同法律事务为不同的中小企业提供服务时,律师事务所收费应给予更多的优惠。
在律师协会及行业协会指导下为中小企业提供集约化的法律服务收费应当在中小企业能够承受的范围内,相关收费可由律师协会根据参与的律师及律师事务所提供的工作小时及工作质量进行合理分配。
三、丰富和扩大律师为中小企业法律服务的工作内容,以精细化、项目化、产品化、标准化为主要手段,全方位、多层次,为中小企业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一)为中小企业的设立与内部控制提供法律服务
11.介入中小企业设立过程,规范企业投资行为
在中小企业设立过程中,律师应当向客户提供有关出资者责任、出资方式、公司设立程序、公司设立文件所产生的法律效力、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的法律责任、及其他客户所需了解的一切关于公司设立的法律问题咨询服务。
12.协助企业建立企业内控制度,规范企业治理结构
设立中小企业过程中,律师可以协助公司起草章程、股东间出资协议,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公司财务制度等公司内部文件;协助中小企业建立有效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协助公司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银行开户、企业法人组织代码证等公司经营所必须的证照;指导企业建立制度化、规范化运行模式。
13.培养中小企业合法经营、守法经营的理念
律师应当在企业成立之初向中小企业灌输合法经营有助企业长远发展的观念,生产经营中,应在避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保护劳动者利益、维持并提升企业产品质量、注重环境保护、依法纳税等各个方面规范企业自身的行为,诚信守法。
(二)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法律服务
14.拓宽律师的思维模式,理性对待企业融资行为
律师应当熟悉各种融资工具的特点与运用,在现有的法律规定中,从谨慎、创新的理念出发,寻找具有创造性的应用模式,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建设性的方案。
15.充分了解企业情况,为企业量身定做融资产品
律师应当开拓思路,了解与熟悉中小企业的经营模式、盈利模式,掌握必要的财务、税务、金融、外汇管理等知识,为企业融资(包括各种信托产品、集合债券、可交换债、可转换债、次级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公司债等金融创新工具)提供法律服务与支持。
16.协助建立创业投资基金
协助各有关部门建立创业投资基金,筹措专门用于对中小企业进行投资的基金,使社会的闲置资金通过专业人士集聚起来,对有成长前景的中小企业进行专业性投资。在此间,律师应协助建立平等、合理、收益共享、损失共担的机制,使投资者与被投资企业在法律框架内形成平等的、有法律保障的投资关系,杜绝不合理的高利贷及变相高利贷。
17.为中小企业投、融资提供务实、高效的法律咨询
律师应当在客观、合法、经济的原则下为各类机构及个人投资者对中小企业的投资(同时也是中小企业的融资过程)提供法律尽职调查、投资方案的设计、投资协议的谈判与起草、投资协议执行的监督等法律服务,为各种向中小企业的股权、债权或其结合的投资行为提供法律服务,揭示投融资过程中的法律风险,解决投融资过程中的法律难题,寻找有关利益各方都能接受的利益解决方案。
18.为中小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做大做强提供法律服务
律师要为中小企业在创业板、中小企业板发行股票并上市提供法律服务。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出具法律意见书与其他法律性文件。律师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律师应当勤勉尽责,各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严格的内控体系,保证出具法律意见书的质量。律师事务所及合伙人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出现的质量问题应承担责任,对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根据《证券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19.积极探索其他中小企业融资法律服务
协助贷款机构对中小企业进行尽职调查,为贷款机构的金融产品提供法律可行性分析、金融产品的法律保障性分析,提供法律金融产品的法律文本。
律师应积极主动参与中小企业融资的谈判,并协助相关当事人起草与融资相关的法律文件。律师应当代表融资各方的利益,寻找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共同点,在此基础上寻找法律上的最佳解决方案。
(三)为中小企业对外投资提供法律服务
20.把握中小企业对外投资的形式
企业发展离不开对外投资,对外投资是中小企业扩张发展中不可缺少的手段。企业发展中对外投资主要有项目投资以及股权投资两种表现形式,项目投资主要是中小企业在本企业范围内进行特定项目的投资(直接投资)、股权投资则是以股权投资的形式(收购、投资等)设立子公司由子公司实施具体的投资项目(间接投资)。
21.掌握中小企业项目投资法律服务的重点、节点
律师服务中小企业项目投资时,需要协助企业完善投资项目的立项备案或核准,合法地批准与受让有偿地使用土地使用权,做好项目的可行性报告与投资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规范办理项目建设的规划、用地、施工、验收等手续;规范项目的设备采购、进口等手续;必要时为项目的实施提供单项或全方位的法律服务。
22.掌握中小企业对外股权投资法律服务的重点、节点
对于中小企业对外股权投资项目,律师除为子公司提供直接投资的法律服务外,还应该协助投资企业规范对子公司的出资行为,防止注册资本的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行为,规范子公司的章程及其他规章制度的管理,使投资方对子公司在保障其财产独立的前提下,规范子公司的内部控制,通过制度管控企业。
23.掌握兼并收购法律服务的重点、节点
中小企业收购兼并是企业成长的重要手段,作为律师,可以在收购兼并目标企业的选择、尽职调查、收购兼并方案的设计、收购兼并中企业财务与法律风险的发现与防范、收购兼并协议的起草与谈判、收购兼并协议的批准与生效、收购兼并协议的履行、被收购兼并企业的接受与管控等方面进行法律服务,以控制中小企业收购兼并中的法律风险与财务风险。
(四)为中小企业建立和谐劳动关系提供法律服务
24.协助企业建立规范的劳动用工制度
律师应当帮助中小企业建立规范的劳动用工制度。应当认识到《员工手册》在营造良好的企业与职工关系中的重要作用,为企业制定符合劳动法及维护企业与员工合法利益及适合各个企业特点的员工手册及企业内部劳动用工制度,包括薪酬制度、劳动纪律、员工培训、员工保密、员工福利等方面,建立和谐的劳动用工关系。让企业主认识到员工对于企业的重要性,让企业员工认识到员工与企业共兴衰的重要意义。
25.动员企业按规定足额缴纳五险一金
律师应当主动向当地劳动部门、社会保险机构了解当地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政策与要求,向企业解释并说明为员工缴纳符合当地政府部门要求的五项社会保险(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以及住房公积金的重要性,说服企业为员工足额缴纳五险一金。
26.协助企业建立劳动安全制度
律师应当协助中小企业规范劳动保障制度,建立并严格执行劳动安全制度。保障中小企业的稳定发展,保障职工的人身安全及基本人权。
27.协助企业建立工会制度及《集体劳动合同》制度
律师应认真研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指导中小企业建立工会,鼓励与推进企业与职工订立《集体劳动合同》,推动企业劳动报酬的集体协商制度,平衡企业与职工之间利益的平衡。律师应当协助企业主或职工起草符合法律与当地政策的《企业劳动合同》、《企业集体劳动合同》、《企业劳动报酬协商制度》。
律师为企业主与工会订立《集体劳动合同》时,应当注意避免利益冲突,即一家律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在作为企业主的律师的同时又作为工会或职工的律师。如果受行政区域限制,无法避免利益冲突时,应当向企业主及工会(职工)说明,获得当事人的认可,并向当地市一级律师协会备案。各市一级律师协会应当作好前述律师的利益冲突备案手续。
28.支持企业建立薪酬绩效考核及股权激励制度
律师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应当鼓励企业在合法、公平的范围内实行薪酬绩效制度。对于具备条件的中小企业可以实行股权激励制度。律师应当协助中小企业制定合理的薪酬绩效制度及切实可行的股权激励方案。
(五)为中小企业规范管理提供法律服务
29.协助企业建立内部规范制度
律师应当帮助中小企业制定符合法律及中小企业实际情况的公司章程,为企业制定科学、合理、有效的决策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
30.着力完善企业股东会各项机制
律师应当规范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召开、决议的作出,防止、减少、化解股东间的矛盾与冲突,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处理股东间的利益冲突。建立一个股东公平合理的退出机制,使得股东间利益与认识不一致时,有一个合理的、具有可操作性的股权转让或退出机制来避免股东间的冲突。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可参照《浙江省律师协会律师参与股东会并提供见证意见的工作指引》处理股东会的相关具体事宜。
31.鼓励企业引入外部董事制度
律师应当支持并帮助中小企业适度引入外部董事、专家董事制度,具备条件的还可以引入独立董事制度来完善企业的内部管理与控制。
32.依法支持律师担任公司董事
建立律师担任企业董事的基本制度,发挥专业律师在企业管理中的优势,鼓励学有专长的在不占用太多工作时间的情况下,担任中小企业的外部董事、专家董事或者独立董事。并通过建立各种考核评价机制保证担任董事的律师的工作质量及企业选择律师的基本途径。
33.帮助企业建立合理的决策机制
律师应当协助中小企业建立董事会决策机制、经理层办公会议制度,协助企业建立合法、合理、有效的企业科学决策体系,避免、减少、防止企业决策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34.通过制度建设和维权服务,切实维护中小股东、债权人利益
律师在为中小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工作中应当注重促进中小企业建立合理的、符合《公司法》的管理制度,防止股东利用公司有限责任损害债权人利益,同时防止大股东利用其控股地位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
律师应当掌握并熟练运用公司法,合理处理企业内部发生的纠纷,推动当事人各方在《公司法》的规定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解决问题,并寻求诉讼救济的措施。
对于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律师应协助受害一方按照《公司法》、《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
35.持续有效开展法律体检活动
律师应当对担任法律顾问的中小企业不定期地进行法律体检,帮助企业建立法律风险的识别和防控体系,及时化解决策、经营、管理中的法律风险,使中小企业的法律风险可识、可防、可控。
36.向企业发送律师管理建议书
律师对于发现的中小企业经营过程中存在的不合理或不合法行为,可以以法律咨询函、律师管理建议书等形式提请中小企业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管理层予以必要的认识,加以纠正与规范,以避免不必要的违法成本。
37.依法支持企业承担社会责任
律师应当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以书面或口头的形式提醒中小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注重依法纳税、保护环境、关注企业的社会责任、注重劳动安全、提高产品质量、控制企业经营风险等,严守企业的道德底线。
(六)为中小企业重整重组提供法律服务
中小企业发展过程中可能会陷入困境,律师应当多方面、多角度地介入,通过重整重组化解企业危机。
38.担任破产管理人
经法院指定,律师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担任企业破产管理人,接管企业、接受债权申报并审核债权、清理债务人资产、维护破产保护秩序、制定重整计划草案、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担任破产管理人的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应根据浙江省律师协会颁布的《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操作指引》开展破产管理人的各项工作。
39.担任债务人律师
在企业陷入危机过程中,律师可以担任债务人的律师。律师为债务人分析偿债能力、维持生产与业务的能力、及时启动破产保护程序、利用各种合法措施及时与债权人进行和解、维护职工利益等提供法律意见与建议。
40.担任债权人律师
在企业陷入危机过程中,律师可以担任债权人的律师,与债务人谈判协商处理方案,避免债权人损失扩大。律师在为债权人提供相关法律服务时,应当尽力避免只顾及当事人的利益而将损失不正当地转移给债务人或其他债权人。
41.担任债务人企业职工的律师
在企业陷入危机时,律师可以担任债务人企业职工的法律顾问,为维护职工的合法利益提供法律服务。律师在为债务人职工提供法律服务时,应当引导职工采取合法手段维护自身利益,不得引导、诱使职工制造群体性事件。对于有关职能部门或机构损害职工合法权益的,律师应当通过合法渠道向总工会、政府职能部门与法律监督部门提出,也可以向司法行政部门报告相关事态的发展,并请求协调。切实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42.妥善协调各种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
在中小企业陷入危机时,律师无论担任何种利益主体的法律顾问,均应着眼于整体利益的最大化,而不是片面地追求自身当事人的利益最大化,以寻求最佳的解决方案。
(七)为中小企业创新服务(知识产权的保护)提供法律服务
43.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中小企业的创新是中小企业的价值所在,律师应当协助所服务的中小企业建立有效的专利、商标、专有技术、著作权、商业秘密等的保护制度。
44.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
律师应当协助企业与企业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重要岗位工作人员订立符合法律与企业实际的保密协议。
45.提供专利、商标代理法律服务
鼓励有条件的律师与律师事务所为中小企业提供专利代理、商标代理的法律服务。
46.提醒企业避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律师也应当通过有效的工作形式促使中小企业的管理人员,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合法使用正版软件、尊重他人的专利权与商标权等知识产权,避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与合法利益。
(八)为中小企业公平竞争提供法律服务
47.告诫企业竞业禁止的约束
律师应当以合理方式提醒中小企业业主,在中小企业聘用曾在其他公司担任技术、管理职务的员工或高级管理人员时,应当避免侵犯其他企业的技术与商业秘密,应当关注该等人员与前任公司所订立的保密协议的约束。
48.重视并实施《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的宣传
律师应向中小企业宣传《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的规定,防止企业发生不正当竞争行为或不正当的垄断行为。
在企业兼并收购过程中,律师应根据《反垄断法》的规定积极协助企业办理经营者集中审查的申报工作。
49.倡导和转播公平竞争的理念
律师在为中小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应注重灌输企业管理人员公平竞争的理念,避免生产经营过程中,因不正当竞争损害他人利益,以及触及反垄断行为而受到损失。
50.保护企业免受不正当竞争损害
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发现他人有不正当竞争或违反反垄断法的行为,对中小企业利益形成损害或有损害可能时,作为律师应积极协助企业运用法律手段维护企业自身的合法权益。
四、省律师协会和各市律师协会要充分发挥其知道和协调作用,努力完善律师为中小企业服务的各项措施
51.充分发挥浙江省律师协会的指导职能
浙江省律师协会及各市(省直)律师协会应当建立律师服务中小企业的业务指导机构。浙江省律师协会由职业培训与继续教育专门委员会负责全省律师与律师事务所在从事中小企业服务过程的指导工作。各市律师协会由相应的律师业务指导机构具体负责指导律师及律师事务所服务中小企业的工作。
浙江省律师协会成立一个由各方面专家组成的律师服务中小企业专家指导小组,对于全省范围内发生的涉及中小企业法律服务过程中出现的疑难问题,进行研究并为各地律师及律师事务所提供免费的咨询意见。
浙江省律师协会与各市(省直)律师协会应建立有效的信息沟通与反馈机制,及时针对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研究与交流,并对有效的工作及时进行总结。必要时以律师协会的名义向党委、政府报告律师协会的意见与建议。
52.律师协会各相关专业委员会要围绕中心,做好协作
浙江省律师协会的各相关专业委员会,将根据本工作指引,陆续制订与律师服务中小企业内容有关的业务指引,作为本工作指引的附件,用以指导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具体从事服务中小企业的内容,保障律师的服务质量。
53.各级律师协会要确实发挥其基础工作作用
各级律师协会应当加强与中小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及行业协议等的联系,及时了解和掌握中小企业碰到的法律难题,及时组织律师帮助克服中小企业的共性法律问题。同时,各级律师协会通过律师专业知识的培训及经验积累,尤其是在《公司法》、《证券法》、《企业破产法》、企业会计制度、税收、金融、投资、外汇、房地产开发与管理等业务知识的培训,提高律师与律师事务所的服务水平与能力。
各级律师协会应当积极研究本区域范围内中小企业对法律服务需求的内容、形式、对现有法律服务内容与形式的评价等,积极探索新的服务内容、手段与方法,并指导区域内的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向中小企业提供有价值的法律服务。
54.精心谋划、出色服务,实现法律服务自身的转型升级
以推进律师为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提供法律服务为重点,重新审视传统的法律服务工作模式,以中小企业法律服务模式的探索和实践为抓手,在努力为企业提供更专业、更精细的服务的同时,进一步思考提升律师服务水平,转变律师服务工作方式,充实律师服务内容,实现律师法律服务自身的转型升级。
55.做好总结与交流工作,放大律师为中小企业法律服务的效果
浙江省律师协会和各市(省直)律师协会要及时总结、交流服务中小企业的经验和典型,注重研究法律服务中小企业的新方法、新产品、新模式,不断满足中小企业多样化、多层次、变化了的法律服务需求。
浙江省律师协会和各市(省直)律师协会对在服务中小企业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要及时给予表彰,形成全行业帮扶中小企业的浓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