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欺诈消法惩罚性赔偿局部与全部计算之争

商品欺诈消法惩罚性赔偿局部与全部计算之争

商品欺诈消法惩罚性赔偿局部与全部计算之争——以汽车销售为视角

文/钱亚芳

数月之前,西安利之星奔驰汽车事件引起公众对于汽车销售的关注,最终此事件以当事人和经营者达成换车补偿等和解协议收尾。该事件亦引发经营者欺诈销售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惩罚性赔偿计算标准的讨论,主要可分为两种观点:一是以消费者购买商品的全部价款作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惩罚性赔偿计算标准。二是以消费者购买商品的部分价款作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惩罚性赔偿计算标准。下面就以上观点分别展示案例。

案例简介

典型案例一:原告王女士与被告杭州中升之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原告王女士于2017年2月底选购杭州中升之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价款为65.8万元的进口奔驰CLS轿车,同年3月15日提车付款。王女士在车管所验车上牌时被告知,涉案车辆的适配轮毂及轮胎被更换过,因涉嫌改装而无法上牌。王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定轮毂及轮胎作为车辆重要且明显的组成部分,其瑕疵表现明显。可见被告存在严重的主观过错。构成销售欺诈。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支持退一赔三的诉讼请求。被告退还车款及服务费,赔偿三倍购车款197.4万元,王女士缴纳的保险等服务费一并赔偿。此案后经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此案例判决采用以消费者购买商品的全部价款作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惩罚性赔偿计算标准。

典型案例二:原告上海开扬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祥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2016年5月10日,原告向被告购买荣威插电混合动力轿车一辆,价款为17.18万元。当日,原告支付被告全部价款,被告将车辆交付原告。2016年9月,原告在车辆保养过程中发现,该车在销售前已有维修记录。 原告诉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中,原、被告确认,2016年5月5日,该车前保险杠左侧作钣喷修理。法院认为本案所涉的车辆修理,是车辆前保险杠的钣喷,在修理完成后,对车辆的品质及性能几无影响。车辆虽作为展示车,但行使里程仅353公里,该公里数相较车辆正常使用的公里数,还属微乎其微的,对车辆的品质及性能无重大影响。因此,法院确认被告的欺诈应属局部欺诈,判决被告赔偿原告6万元。

上述两则案例代表着司法实践中两种不同的审判取向,采取商品的全部价款还是商品的部分价款作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惩罚性赔偿计算标准,在购买价值不菲的汽车商品方面这种争议显得尤其突出。笔者对上述两种观点作一分析。

观点分析

从立法本意层面分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一规定将过去的“1+1”惩罚性赔偿制度修改为“1+3”。立法本意显而易见,通过增加惩罚性赔偿力度强化此类赔偿的社会示范效应,促使经营者诚信经营,维护消费者消费安全。从这一视角而言,以消费者购买商品的全部价款作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惩罚性赔偿计算标准更具威慑力。

从现有法律层面分析,局部欺诈目前法律并没有明文确定,消法亦没有区分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有全部和局部之分,这纯粹是司法实践中一些法官在审理具体案件时创设的通俗用语,创设局部欺诈旨在区分全部欺诈与局部欺诈的责任,根据欺诈程度的不同让经营者承担不同的责任,起到过错与责任相平衡的结果,反映出审判者坚持以实际问题为导向、以衡平双方利益的初衷。但是在缺少明确法律依据的情况下,以局部欺诈为由对于以消费者购买商品的部分价款作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惩罚性赔偿计算标准,显然不符合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诉讼原则。

因此从立法本意及法律依据的角度,采用以消费者购买商品的全部价款作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惩罚性赔偿计算标准更为妥当。但是从罚责相当、公平原则角度采用以消费者购买商品的部分价款作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惩罚性赔偿计算标准亦不无道理。笔者认为,欲解决问题可从立法层面寻找突破思路。

突破思路

一是明确全部欺诈与局部欺诈的法律边界。可以参考商品房面积误差比值来设定界定标准。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规定,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如果欺诈部分价格不超过所涉商品价格的3%,可视为局部欺诈。并且设立最低赔偿金额,可以参照《食品安全法》 第148条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惩罚性条款,例如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以保证对欺诈性销售的威慑性。

二是建议追加惩罚性赔偿的责任承担主体。经营者欺诈行为固然应罚,但是作为生产者乃是缺陷产品的始源头,亦应纳入惩罚性赔偿的责任承担主体。增加责任承担主体,还可以增加责任承担主体惩罚性赔偿款的偿付能力。关于全部欺诈与局部欺诈之争,支持局部欺诈赔偿论的人士担心赔偿额过高,过错与责任难以平衡,超出企业承受能力不利经济发展。因此基于对法律公平正义及惩罚赔偿可履行性的考量,有必要将生产者亦纳入惩罚性赔偿的责任承担主体。

作者:钱亚芳 律师,民商事诉讼二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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