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欠缴工伤保险费,社保机构能否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社保机构以用人单位欠缴工伤保险费为由,拒绝支付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蒋才双诉四川省沐川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社会保障行政给付案

关键词

欠缴工伤保险费 职业病 应当支付 工伤保险待遇

裁判规则

用人单位已为职工参保但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用,社保经办机构应当依照《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履行相应催缴工伤保险费等法定职责,不得以用人单位欠缴工伤保险费为由,在职工发生职业病工伤后,拒绝支付职工工伤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欠缴工伤保险费,社保机构能否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八十六条。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案例索引

一审: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6)川1102行初159号行政判决 (2016年12月20日)
二审: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川11行终46号行政判决(2017年3月7日)

基本案情

原告蒋才双在原审第三人乐山中天矿业有限公司(简称中天矿业)工作。中天矿业为原告参加了工伤保险,并于2012年5月至2013年9月期间为原告缴纳了工伤保险费。2015年7月1日,原告经乐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诊断为职业病矽肺二期。同年8月12日,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原告所患职业病为工伤。2016年1月18日,乐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原告的伤情鉴定为伤残四级。被告沐川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简称沐川社保局)系工伤保险待遇核定、支付的经办机构。

2016年4月13日,原告向被告申请工伤保险待遇。同年4月19日,被告就原告申请的工伤保险待遇作出并邮寄了编号:2016007《不予支付通知书》,以用人单位中天矿业从2013年10月至今欠缴原告的工伤保险费为由,对原告申请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不予支持。

原告蒋才双认为,原告在中天矿业处工作并被诊断出患职业病且被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为原告参加了工伤保险,且缴纳了工伤保险费,被告沐川社保局应当支付原告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未为原告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责任不在原告,故沐川社保局不能以此为由不予支付原告的工伤保险待遇。

被告沐川社保局认为,原告被诊断出患职业病时,用人单位尚欠缴原告的一部分工伤保险费,故原告的工伤保险待遇应由用人单位支付。

本案二审审理中,沐川社保局主张其曾就本案用人单位欠缴的工伤保险费进行过催缴,但未提供履行催缴的相关证据材料。

裁判结果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0日作出(2016)川1102行初159号行政判决:一、撤销被告沐川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于2016年4月19日对原告蒋才双作出的编号:2016007《不予支付通知书》;二、责令被告沐川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就原告蒋才双申请的工伤保险待遇依法予以核定。一审宣判后,沐川社保局不服,向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7日作出(2017)川11行终46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蒋才双患职业病的工伤保险待遇应该由谁支付。

第一,蒋才双应当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毋庸置疑。

蒋才双患职业病,已经工伤认定并评定伤残等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应当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沐川社保局不能拒绝蒋才双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请求。

首先,沐川社保局具有监管职责而怠于履行职责。工伤保险属于国家强制性保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具有对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监管职责。本案中蒋才双的用人单位中天矿业为蒋才双参加了社会保险,并依法缴纳了2012年5月至2013年9月的工伤保险费,自2013年10月欠缴后,沐川社保局应当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于查明欠缴事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出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通知,责令中天矿业在收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补缴,同时告知其逾期仍未缴纳的,将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和第八十六条的规定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并通过行政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确保用人单位依法履行工伤保险缴费义务;同时可自欠缴之日起加收滞纳金、处以相应罚款。沐川社保局作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虽然主张其曾多次催缴未果,但却没能提供履行催缴和处理职责的相关证据材料。

其次,不能排除蒋才双患职业病的时间在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期间之内。蒋才双所患职业病为矽肺贰期,虽然其认定为工伤、评定伤残等级的时间在欠缴保险费期间内,但其形成有一个较长的致害过程,爆发也具有一定的潜伏期,现有证据无法排除其产生是在依法缴纳保险费期间内,沐川社保局直接拒付依据不足。

综上,沐川社保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拒绝支付蒋才双工伤保险待遇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应当驳回其上诉请求。

推荐单位: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承 办 人: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王雪梅
编 写 人: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王雪梅、严 洁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李 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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