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15年7月21日,张某(男)与李某(女)登记结婚,2018年男方将其户口迁入李某户下,李某婚前在其村享一处宅基地,且其在该宅基地上建造有一处建筑面积为200平方米的房屋。
2019年李某所在村被拆迁,依据该村的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张某不享有任何的拆迁安置补偿权益。2021年张某与李某因感情不和欲离婚,但张某要求将原告拆迁所得的房屋安置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二、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等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本案中,张某主张李某所得的拆迁安置补偿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显然不符合该法律规定。本案中李某拆迁所得的房屋应当属于夫妻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故张某无权要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该拆迁所得的房屋。
三、男方有出资建设或维修被拆迁房屋,或者拆迁时计算了男方人口数,是否可以认定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
若是男方参与了被拆迁房屋的建设或维修,或者拆迁时计算了男方人口数,则拆迁利益中可能包含男方的相关利益,如果夫妻二人分得房产,这房产中将包含男方的利益。但该房产并不必然就是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在离婚案件中也通常不会直接将拆迁房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因为拆迁房产在没有和其他被拆迁人、被安置人签订协议进行明确的分割时,所有的拆迁利益都是共同共有,不因为产权登记于某人名下或者由某人居住使用即归该人所有,夫妻所得的房产也可能包含他人利益,他人的房产中也可能包含夫妻的利益。法院的通常做法是要求当事人先析出拆迁中属于夫妻的财产,再在离婚案件中分割财产;或者先处理离婚案件,待双方离婚后,再通过起诉或调解等方式,对拆迁利益进行重新分割。
四、问题引申:婚后拆迁款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婚后一方所获得的拆迁补偿,简单来说包含两部分款项(非经营用房),一是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二是搬迁临时安置补偿。
拆迁补偿款中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部分是个人财产的形态转化,不因婚姻关系的存续而变为夫妻共同财产,虽有增值,亦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是对被拆迁的房屋所有人给予补偿,是对土地使用权被征收、地上建筑物被拆除所受损失的补偿。
搬迁、临时安置补偿部分是夫妻共同财产。房产被拆迁后,不仅给房屋所有人造成影响,居住其中的其他家庭成员的居住也受影响,因搬迁、安置会产生必要的费用,而搬迁、临时安置补偿款就是弥补家庭成员的上述必要花费,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收益。另外,该搬迁、安置费用也不是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的孳息和自然增值。所以该部分不是一方的个人财产,属夫妻共同财产。
五、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拆迁可以得到的补偿如下: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