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新规:《关于开展 P2P 网络借贷机构合规检查工作的通知》

北京互联网金融协会发布《关于开展P2P网络借贷机构合规检查工作的通知》,同时下发《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合规检查问题清单》,要求督促网贷机构合规经营,加强风险管控,回归信息中介本质定位。

P2P新规:《关于开展 P2P 网络借贷机构合规检查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 P2P 网络借贷机构合规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P2P 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联合工作办公室、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

为深化 P2P 网络借贷(以下简称网贷)专项整治工作,分类指导、精准施策,督促网贷机构合规经营,加强风险管控,回归信息中介本质定位,同时,通过合规检查,正本清源、市场出清,稳妥有序化解存量风险,引导行业良性退出,保护出借人和借款人合法权益。现就开展网贷机构合规检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标准统一。严格按照网贷“1+3”制度框架及有关规章制度,统一明确标准,提高质效,从严把关。

(二)全量覆盖。针对已经纳入各省(区、市、计划单列市)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名单的网贷机构开展检查,做到机构与业务检查全覆。

(三)真实准确。检查过程清晰透明,检查结果客观准确,报告内容实事求是,经得起市场的检验。

(四)查改结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风险点要坚持边查边整,即查即改。

二、检查内容

(一)检查依据。按照《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及资金存管、信息披露指引等要求,结合《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合规检查问题清单》(以下简称《问题清单》)严格执行。

(二)重点内容。本次合规检查重点关注以下十个方面:

1、是否严格定位为信息中介,有没有从事信用中介业务;
2、是否有资金池,有没有为客户垫付资金;
3、是否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
4、是否直接或变相为出借人提供担保或承诺保本付息;
5、是否对出借人实行了刚性兑付;
6、是否对出借人进行风险评估并进行分级管理;
7、是否向出借人充分披露借款人的风险信息;
8、是否坚持了小额分散的网络借贷原则;
9、是否发售理财产品募集资金(或剥离到关联机构发售理财产品);
10、是否以高额利诱等方式吸引出借人或投资者加入。

三、机构自查

(一)组织自查。各省(区、市、计划单列市)P2P 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联合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网贷整治办)组织注册在辖内的网贷机构开展自查。

(二)报告内容。自评结果及检查详情,包括但不限于:发现的问题及整改进度、存量业务规模和风险化解情况、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或风险隐患等。自查报告须加盖机构公章、高管人员及主要股东签章,同时出具高管及主要股东签署的真实性承诺书。

(三)报告路径。自查报告报送至注册地省(区、市、计划单列市)网贷整治办。

四、自律检查

(一)开展检查。各省(区、市、计划单列市)网贷整治办督促并指定一家地方性互联网金融协会或相关机构对辖内机构开展自律检查。其中,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对网贷会员实施全覆盖自律检查。

(二)报告内容。自律检查报告包括但不限于:检查总体概况、地区机构合规情况、发现的高频问题、主要风险隐患,单个被查机构详细情况、合规评价及监管建议等。自律检查报告须经检查人员及协会(检查机构)主要负责人签章确认并签署对检查内容真实性负责的承诺书。拥有双重会员身份的机构,地方互联网金融协会和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应分别独立出具自律检查报告。

(三)报告路径。自律检查报告报送至各网贷机构注册所在地的省(区、市、计划单列市)网贷整治办。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的自律检查报告按网贷机构注册地分别打包报送至相应省(区、市、计划单列市)网贷整治办,同时抄报全国 P2P 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行政核查和检查汇总

(一)行政核查。各省(区、市、计划单列市)网贷整治办在机构自查和自律检查的基础上,择机就报告内容及数据的真实性等进行行政核查。如发现存在内容不真实、故意瞒报、漏报、弄虚作假等情况,要严肃通报,追责问责,并对网贷机构实行“一票否决制”

(二)总结上报。各省(区、市、计划单列市)网贷整治办汇总辖内机构检查情况,,形成总结报告。

(三)报告内容。分别报告机构自查情况、自律检查情况和行政核查情况,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检查总体概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和风险隐患,机构分类情况及监管意见,下步监管计划等。总结报告须经各省(区、市、计划单列市)金融办(局)、银监局相关负责同志签字确认。

(四)报告路径。总结报告报送至全国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抄送全国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六、其他要求

(一)时间安排。本次合规检查应于 2018年12月底前完成,机构自查、自律检查、行政核查的具体进度可由各地因地制宜,稳妥安排。

(二)检直方式。机构自查与自律检查、行政核查压茬推进、有序展开,交叉核验。

(三)分类处置。各方确认的基本符合信息中介定位和各类标准的网贷机构将接入信息披露和产品登记系统。经过一段时间运行检验后,条件成熟的机构可按要求申请备案。关于合规机构接入相关系统和申请备案的具体标准及程序另行通知.

附件:《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合规检查问题清单》

P2P 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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