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挪用资金罪的构成和数额认定
《刑法》第272条第1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那些人可以构成挪用资金罪的犯罪主体
挪用资金罪的犯罪主体多为企业中高层管理人员,其次是保管、经手资金的工作人员。
(二)哪些行为可以构成挪用资金罪
1、行为条件
利用职务之便,是本罪的行为条件,它是指利用经手、管理和主管本单位资金或者公款的便利条件。如果挪用行为与职务上的便利无关,一般不会触犯本罪。
2、行为对象
挪用资金罪的对象必须是行为人本单位的资金,如果挪用本单位资金以外的财物,例如挪用企业的物资,不构成挪用资金罪。
3、行为方式
挪用资金罪是指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借贷给他人。
(三)达到什么程度可以构成挪用资金罪
根据最高检、公安部联合颁布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76条的规定,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借贷给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超过3个月未还的;
(2)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
(3)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5千元至2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部分罪名定罪量刑情节及数额标准的意见》规定
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
挪用本单位资金1.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