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律说法|绍兴农村年底“分红”是怎么回事

今天谈谈——股份制改革。

全称叫农村集体产权股份合作制改革。这项改革在坚持集体所有制不变情况下,将集体经济经营性净资产量化折股,确权到人,实行按人表决、按股分配“股份合作制”,赋予了农民更加清晰而有保障的集体财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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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看到,基本1万元左右一个人口是标配。

01|农村集体资产范围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农村集体资产包括:

1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资源性资产。

2用于经营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农业基础设施、集体投资兴办的企业及其所持有的其他经济组织的资产份额、无形资产等经营性资产。

3用于公共服务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方面的非经营性资产。

推进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

将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以股份或者份额形式量化到本集体成员,作为其参加集体收益分配的基本依据。

改革主要在有经营性资产的村镇,特别是城中村、城郊村和经济发达村开展。

已经开展这项改革的村镇,要总结经验,健全制度,让农民有更多获得感;没有开展这项改革的村镇,可根据群众意愿和要求,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作出安排,先进行试点,再由点及面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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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设置应以成员股为主

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的股份合作制改革,不同于工商企业的股份制改造,要体现成员集体所有和特有的社区性,只能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

股权设置应以成员股为主,是否设置集体股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民主讨论决定。股权管理提倡实行不随人口增减变动而调整的方式。改革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完善治理机制,制定组织章程,涉及成员利益的重大事项实行民主决策,防止少数人操控。

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改革试点中,要探索在群众民主协商基础上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具体程序、标准和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备案机制。

成员身份的确认既要得到多数人认可,又要防止多数人侵犯少数人权益,切实保护妇女合法权益。提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今后的新增人口,通过分享家庭内拥有的集体资产权益的办法,按章程获得集体资产份额和集体成员身份。

保障农民集体资产股份权利

组织实施好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改革试点。

建立集体资产股权登记制度,记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持有的集体资产股份信息,出具股权证书。健全集体收益分配制度,明确公积金、公益金提取比例,把农民集体资产股份收益分配权落到实处。

探索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有偿退出的条件和程序,现阶段农民持有的集体资产股份有偿退出不得突破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范围,可以在本集体内部转让或者由本集体赎回。

02|柯桥试点

(以下内容部分来自《农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制改革研究》柯桥区委党校杨晓辉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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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桥区(原绍兴县)是浙江最早的试点地区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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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9月,最早选择柯桥城区的福东村作为试点。

到2015年3月,柯桥区全部完成330个村集体农村社区股份合作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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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桥几个分红大村,基本上都在轻纺城市场周边,拥有物业房屋等产业。

03|绍兴情况

小州找到了绍兴农业农村局答复市政协委员、文理学院屠世超老师提案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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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问题。在2014-2015年全市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时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的基础上,鉴于此后新增人员的身份需确认等情况,结合当前我市正在推进的全国新一轮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起草制定了《绍兴市农村宅基地资格权人认定办法(试行)(送审稿)》,已提交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会议审议,待审议通过后印发。《认定办法(试行)》明确了两个时间阶段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情形,即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时,已经认定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即拥有完全人口股的股东)、且户籍在本村的,可以认定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股份合作制改革后,新生人口、合法婚姻落户的、依法收养落户的、政策性移民落户的、符合法律法规等其他人员,可以认定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时,明确了自然人死亡或依法宣告死亡的、已取得其他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等应取消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7种情形。

三、关于规范农村集体股权管理问题。自2014年起开展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全市共量化集体资产104.46亿元(其中量化经营性净资产79.12亿元),2021年社员股东分红7.64亿元,基本建立了“权利到人(户)、权跟人(户)走”的现代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柯桥区、越城区和诸暨市先后承担全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任务,扎实推进股份经济合作社规范运行、股权质押贷款、“政经分离”等试点工作。区、县(市)出台村经济合作社股份管理办法,对集体股设置、股份继承和退出等作出相应规定,如《柯桥区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权管理办法(试行)》规定:“股东个人股权数额不得超过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权总数的3%”“股东死亡,无遗嘱、遗赠,又无法定继承人的,经公示5天后,被继承人的股权收归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集体”“对符合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股东,在本村外有固定住所,长期不在本村居住的股东,其他特殊情况经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批准的三种情况之一的,股东可以申请股权有偿退出,其股份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回购”。

还有一份2004年的文件。其中提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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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量化。折股量化的资产,是经核实后的集体净资产在保足提足后剩余部分资产。公益性资产和资源性资产(含尚有的集体土地)不列入折股量化的范围。在资产量化过程中,不设贡献股,原则上也不设集体股,一般只设个人股。个人股的设置以人口为主,适当考虑农龄等因素。实施社区股份合作制改革后,集体土地被征用所得的土地征用补偿费和集体资产的置换增值,可追加集体资产折股量化总额。

股份管理制度。股份经济合作社应向持股成员(股东)出具统一印制的记名股权证,由股东个人持有,作为享受收益分配的凭证。量化到人的股权今后不随人口增减而变动,以维护现有持股成员的稳定。个人股权不得提现、质押,股份经济合作社不得进行回购或代购。个人股权可以继承,经董事会批准后也可在内部进行转让、赠予,但必须及时办理过户手续。股权转让后,原尚未折股量化的公益性资产和资源性资产,若作为追加集体资产折股量化总额的,仍属原始出让人所有。

收益分配制度。股份经济合作社的收益分配,必须先提取公积金和公益金,提取比例由各地根据实际自定,然后再进行股东红利分配。股份经济合作社的年度财务收支和收益分配方案,报乡镇(街道)审核,并经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相信越来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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