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一审原告,一审反诉被告):(省略)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一审反诉原告):(省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淮开商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
2、由被上诉人承担一审、二审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一、一审法院关于尚在被上诉人处的10台电机存在质量问题,作退货退款处理的事实认定是明显错误的。理由如下:
1、根据双方《产品购销合同》约定,乙方(即被上诉人)须于收货后10日内依本合同约定质量标准验收。在此期间乙方并未提出任何异议,故应当认定上述电机已经验收合格。
2、被上诉人也未向法庭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尚在被上诉人处的10台电机存在产品质量问题。
3、退一步讲,即使上述产品存在质量瑕疵,也应当依据双方《产品购销合同》的约定,在质保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甲方(即上诉人)负责免费维修,而不是直接作退货退款处理。
4、XXX2013年12月23日签字确认“通知已收到,正协调公司运回”应当按照通常观念理解:将上述电机运回公司检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而不能直接认定为双方已经达成协议,对上述10台电机予以退货退款。相对应的,在同一份证据XXX的签字上面,被上诉人法定代表人XXX也只是提出:请贵司速安排运回退换,而不是退货退款。
二、一审法院关于18000元的质量赔款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本案涉及的烧机事故,一审法院未经仔细审查,直接判定由上诉人承担的做法,上诉人实不能认同。理由如下:
1、被上诉人向法庭提交的相关证据均不符合证据三性(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应当作为证据采纳,上诉人已当庭提出了异议。
2、退一步讲,即使上述证据成立,也只能证明一个事实,即:被上诉人生产的型号为TS-132A的螺杆空压机,经义乌XX公司销售给兰溪XX公司后发生烧机事故。但事故原因是否与上诉人产品有关,应当进行查证。因为上诉人的产品只是被上诉人销售给义乌XX公司和兰溪XX公司产品中的其中一个配件。
3、根据一般观念或交易习惯,如果发生上述事故,被上诉人应当及时通知上诉人及其他配件厂商派人前往事故发生地,经查证后确认事故原因及责任方,对此有争议的提交第三方权威机构检测鉴定。但本案中并无事故原因及责任承担的最终确认,一审法院判定由上诉人承担上述质量赔偿款18000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证人XXX与上诉人存在一定利害关系,一审法院未依法对上诉人提供的相关证据进行质证,导致判决不公。
1、XXX系上诉人原公司员工,与上诉人之间存在劳动纠纷。一审庭审中,XXX却作为被上诉人的证人出庭作证,上诉人有理由怀疑其作证目的。
2、上诉人在举证期限内依法向一审法院提交了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的《案件受理通知书》,但一审法院未依法对该证据进行质证,也未如实记载于《庭审笔录》和《民事判决书》,有违民事诉讼程序。
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二审人民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2014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