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追索民事起诉状

票据追索民事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

原告:绍兴市XX纺织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XXXXP
住所地:绍兴袍江斗门镇牛角荡与直江交汇西北角X幢XX室
法定代表人:俞X钟,执行董事

被告一:大连XXX零部件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XXX23W
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红旗镇岔鞍村
法定代表人:赵X,执行董事

被告二:大连XXX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XXX618
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红旗街道岔鞍村
法定代表人:于X,执行董事

被告三:大连XXX贸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XXXJ806
住所地: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淮河西路63号一层楼XX号
法定代表人:李X环,执行董事

被告四:绍兴市柯桥区XX纺织品经营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XXXG24D
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钱清镇钱清村
经营者:缪X华,女,1982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柯桥街道城市花园XX幢XXX室,身份证号码:33062XXX022

诉讼请求:

1、判令三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票据金额30万元及该款自2019年4月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损失;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8年1月16日,被告一大连XX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开具票号为30800053/97510252银行承兑汇票一份,票面金额为30万元,收款人为被告二大连XX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汇票到期日为2018年7月16日,付款人为招商银行大连沙河口支行。汇票第一次背书给被告三大连XXX贸易有限公司,再背书给被告四绍兴市柯桥区XXX纺织品经营部,再由绍兴市柯桥区XXX纺织品经营部将该份汇票背书给原告,原告又于2018年3月3日将汇票背书给苏州XXX纺织有限公司。该份汇票经过多次连续背书后,由巢湖市XX工程设备租赁部于2019年1月3日前往银行兑现上述汇票时,被银行告知该汇票第二背书人处有刮改痕迹,说明印章与背书不符而拒绝承兑。此后,该汇票自最终持票人巢湖市XX工程设备租赁部开始向前一手层层追索至原告处。原告目前已经向其后面一手的苏州XXX纺织有限公司付清了该票面金额30万元,现原告作为持票人无法兑现该汇票。

原告认为,原告作为持票人,在对其后手进行清偿的情况下,有权向其前手进行追索,出票人、背书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根据《票据法》和《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如所请。

此致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原告:
2019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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