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答辩状——双倍工资时效及长期待岗

民事答辩状——双倍工资时效及长期待岗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省略)

答辩人就上诉人XXX不服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淮开民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提起的上诉一案,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上诉人关于按照现行工资标准支付停工留薪工资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上诉人发生工伤事故后即未到答辩人处工作,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753.27元。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因此,上诉人认为应当按照现行工资标准支付停工留薪工资,是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的。

二、上诉人关于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主张,已经超过仲裁时效。
《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超过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上诉人能够主张的双倍工资应为2008年2月1日计算至2008年12月31日,共11个月。但上诉人至2013年12月18日才申请劳动仲裁,已经超过了仲裁时效,依法不应予以支持。

三、上诉人长期未提供劳动,答辩人无需支付待岗工资。
上诉人自工伤事故发生后即未向答辩人提供劳动,也未向答辩人主张权利,在此期间,双方不存在劳动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答辩人无需承担在此期间的待岗工资。关于此类“长期两不找”案件,江苏高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南》、北京高院、北京劳动仲裁委《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2009年8月17日)第14条,上海高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2002年2月6日)第12条等,均给出了类似的指导意见。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判令上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

此致
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                   
2014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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