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施行在即,你的企业做好准备了吗?

《民法典》施行在即,你的企业做好准备了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一典出九法废,对国人的生活乃至企业的商事活动都有着深远的影响。《民法典》自5月颁布以来,解读类学习培训如火如荼,却往往现场听个一知半解,回归工作仍不知作何应对。

如今新法施行在即,本团队将为顾问单位做的内训整理成文,列举新法重大变化并给出明确应对建议。

《民法典》施行在即,你的企业做好准备了吗?

物权编

1、动产抵押不得对抗特定买受人

法条链接:第四百零四条 以动产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民法典》扩大了动产抵押不得对抗特定买受人的范围:将原先法律规定的适用于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浮动抵押,扩大到全部动产抵押。

应对建议:企业作为动产抵押权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抵押人未经同意不得出卖抵押财产,虽然不能对抗已经支付合理价款的买受人,但可据此要求抵押人承担违约责任;作为抵押人想出卖抵押的动产,在没有约定禁止出卖的前提下,注意以合理的价格出卖,避免引发提前清偿责任的成就。

2、抵押财产可以转让

法条链接:第四百零六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除了上述抵押的动产可以出卖以外,《民法典》将原先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的规定完全改变,抵押的动产、不动产、权利等所有财产都可以转让,无须经过抵押权人同意。目的是更好地发挥物的效用,加速经济流转。

当然,抵押财产转让不影响抵押权效力,条件成就时,抵押权人仍可将抵押财产变价并优先受偿。当事人也可以约定抵押财产不得随意转让,抵押人再转让的需承担违约责任,但不能对抗不知情的买受人。

应对建议:企业作为抵押权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抵押人未经同意不得出卖抵押财产,用违约责任加以限制;作为抵押人将抵押财产进行流通转让时要注意及时通知抵押权人,并注意转让价格和方式,避免侵害抵押权人利益,引发提前清偿责任;作为受让人接受设立了抵押权的财产时,应充分预估风险和财产价值。

合同编

3、多重债务标的履行的选择权

法条链接:第五百一十六条 标的有多项而债务人只需履行其中一项的,债务人享有选择权;但是,法律另有规定、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在约定期限内或者履行期限届满未作选择,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选择的,选择权转移至对方。

《民法典》新增:多重债务标的时,债务人享有选择权,债务人逾期不作选择,选择权转移至对方,当事人可约定排除。

应对建议:企业作为债权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债务人的选择期限,或直接约定由债权人享有选择权;作为债务人,在没有其他约定的前提下,应及时行使选择权,避免失权。

4、情势变更适用范围扩大

法条链接:第五百三十三条(节选)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情势变更规则,将原先适用条件中“非不可抗力造成的”变化删去,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即满足基础条件发生变化这一条件,发生不可抗力造成合同继续履行明显不公平时,也可以诉请变更或解除合同。

应对建议:鉴于商业风险往往并不能明显地与其他基础条件变化区分开,可以在合同中明确列举订立合同的基础条件不属于商业风险承担范围,降低不适当的商业风险。

5、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撤销权

法条链接:第五百三十九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权人撤销权行使条件中,《民法典》增加了债务人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的情形,并且增加相对人应当知道的情形,即可以推定相对人知道。通过扩大债权人撤销情形的范围,降低撤销权的举证难度,加强保护债权人的债权。

应对建议:企业在接受他人提供担保时,增加担保人关于的担保无妨害的承诺条款

6、债务人不能清偿数项债务的指定权

法条链接:第五百六十条(节选) 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的数项债务种类相同,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债务人在清偿时指定其履行的债务。

债务人不能清偿数项债务时,《民法典》赋予债务人履行时的指定权,由其指定先履行哪项债务,当事人可以约定排除此项权利。没有约定的,按照法律规定的顺序清偿。

应对建议:企业作为债权人,可以事先约定排除债务人的指定权,或直接约定先履行无担保的债务等对自己有利的顺序;作为债务人角度,在没有其他约定的前提下,清偿债务时,指定对自己有利的顺序履行。

7、非金钱债务履行不能的终止诉权

法条链接:第五百八十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对于客观上不能继续履行非金钱债务,如拟交付的古董花瓶摔碎等,《民法典》赋予违约方诉请终止合同的权利。

应对建议:企业作为违约方,继续履行不能,或履行费用过高的可以诉请终止合同,承担违约责任。

8、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取回权实现程序

法条链接:第六百四十二条 当事人约定出卖人保留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在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前,买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出卖人损害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出卖人有权取回标的物:

(一)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
(二)未按照约定完成特定条件;
(三)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

出卖人可以与买受人协商取回标的物;协商不成的,可以参照适用担保物权的实现程序。

《民法典》为所有权保留的出卖人提供了公力救济渠道,出卖人与买受人就取回标的物先进行协商,协商不成,比如买受人不同意的,出卖人可以参照适用担保物权的实现程序,提起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向法院申请执行。如此即能真正保障出卖人的取回权,让所有权保留制度实质上的担保权能得以实现。

应对建议:企业作为出卖人可以使用所有权保留规则担保债权实现,这在分期买卖合同中具有重要意义。

9、连带保证责任需明确约定

法条链接: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原先法律规定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为连带保证,《民法典》彻底修改了这一规则,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为一般保证。即《民法典》提高商事主体对法律的精通程度,如有需要,直接约定连带保证方式。

应对建议:因为连带保证比一般保证的担保程度更高,在企业能够约定连带保证的情况下明确约定保证方式为连带保证。

10、主债权转让的保证责任效力

法条链接:第六百九十六条(节选) 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

原先法律规定,保证期间可以转让主债权,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民法典》增加了保证人承担责任的条件,即要通知到保证人,否则保证人无须承担保证责任。

应对建议:企业如受让有保证担保的债权,应当及时通知保证人,否则保证失效。

人格编

11、防止性骚扰的雇主责任

法条链接:第一千零一十条 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民法典》增加了用人单位在防止性骚扰方面的雇主责任,企业应当建立相应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机制,尽到合理范围内的雇主责任。

应对建议:企业在经营管理中,需建立防止性骚扰方面的防范和处理机制,尽到合理范围的责任,避免产生相应的民事责任。

侵权编

12、雇主损害赔偿的追偿权

法条链接: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节选)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节选)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民法典》增加了雇主的追偿权,无论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员工或提供劳务一方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应当赔偿雇主向他人承担侵权责任所遭受的损失。

应对建议:企业在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中援引该条款,列举故意、重大过失的代表情形,提醒员工或雇员提高注意义务,避免给双方带来损失。

结 语

以上重点介绍了《民法典》直接辐射到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主要领域,对于特定行业、特定领域的影响,比如物业行业“钱袋子”的使用、个人信息保护下企业两个“不得”等等,因影响范围有限不再详述。

《民法典》贯彻的法治精神、公平与自由的理念,通过设立方方面面的规则,深刻而长远地影响我们未来的生产生活,企业不应局限于对《民法典》一时的学习与运用,更要常知常新,在专业人士陪伴下拥抱《民法典》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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