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条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一条 两个以上侵权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排放量,破坏生态的方式、范围、程度,以及行为对损害后果所起的作用等因素确定。
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 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第一千二百三十三条 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侵权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 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侵权人在期限内未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进行修复,所需费用由侵权人负担。
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下列损失和费用:
(一)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
(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
(三)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
(四)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
(五)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第八章 高度危险责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六条 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七条 民用核设施或者运入运出核设施的核材料发生核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核设施的营运单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战争、武装冲突、暴乱等情形或者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八条 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航空器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九条 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高放射性、强腐蚀性、高致病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条 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一条 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将高度危险物交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有过错的,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二条 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非法占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对防止非法占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三条 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能够证明已经采取足够安全措施并尽到充分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四条 承担高度危险责任,法律规定赔偿限额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行为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第九章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八条 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 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条 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一千二百五十一条 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
第十章 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第一千二百五十五条 堆放物倒塌、滚落或者滑落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六条 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七条 因林木折断、倾倒或者果实坠落等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 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附则
第一千二百五十九条 民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超过”、“以外”,不包括本数。
第一千二百六十条 本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评论列表(101条)
《民法典》践踏了华夏五千年文化,中国人重回畜生的岁月
@㎜:没有民法典没有法律的话,你能活得这么好吗?而且民法典哪里有践踏华夏上下五千年的文化了,反之民法典是收纳了以前律法的优点屏弃了不足的地方。你现在难道变成了畜生了,还是日子过得太好了忘了以前中国的苦难了
老师好!请问,老人10多年前赠予子女的财产,现在可否收回?
@GX:一般情形下,已经赠与他人的财产是无法收回的。
工程承包合同因施工条件限制无法履约,且超过履约时间一年半,可单方终止合同吗;
希望对278条表决进行解释
我真的服了,您还在清朝吗?还一夫多妻,如果有科学家看到请造一时空机拿他当实验品扔清朝去
请问:小区内的露天停车位,也可以售买吗?使用车辆门禁收费后,费用标准多少?如何管理和使用?
@岩龙:小区内的露天停车位是不能售卖的,它属于小区的居民的共有部分
你好,想咨询一下。我和朋友合伙开了个店,但没有签订任何协议。我只有建设期间对供货商的转款凭证,但是都是由对方签订的买卖协议。由于营业执照是法人是这个朋友,个人独资,他现在把店占为己有。现在该怎么处理。
问下,民法典是多少号文件。
@独享寂寞:主席令第四十五号
谢谢分享,所附的司法解释也很全,对学习、理解、遵守与自身工作、生活相关的法律帮助很大,谢谢。
@问天:麻烦问一下民法典关于电梯费收取是怎么规定的,是包含在物业费里面吗
@淼儿:民法典没有规定这么细的,你看下物业管理规定或你们自己的物业合同。
民法典中为什么没有提到劳动法
@打工人:劳动法不在民法典体系内,属于单独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法体系。
@徐黎斌律师:对个人雇工(比如雇佣家庭保姆,个体户雇佣临时工劳动关系)或者法人单位雇佣退休人员或者返聘有专长的技术人员(视同劳务关系还是劳动关系)民法典没做规定。很是遗憾!!!部分恶意人员会利用这个漏洞伤害退休人员的权益。
@打工人:因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啊,相关规定不在民法典里
更加细致就好了,相信会越来越好
怎么说呢,国家制定统一管理法是好事,只是还是交代的有些模糊,在细致些就好了。
浪费人力,取消了很多法律用一个民法典,基本没啥变化,就是把婚姻法,继承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合到一个民法典上了,没有详细规定的太多,不明朗的太多,弹性太多,我们百姓需要细则,尤其是物权法和交通责任认定
你好,我有件事咨询律师您!我的孙子才九岁,完我的手机自带游戏,是少年三国志完花了我四千八百多,也就是半个多月吧!我不知道 发现最后一次,正赶上他爸爸回家,我说儿子妈妈的钱 丢了,他一查发现完游戏了,和平台谈话的时候,他们说要我们村里的介绍信,我们也开了,后来说要孩子的身份证号,我们也拍了,后来说要监护人。的身份证号也给拍了。最后不说这些了,问他说还要什么证件,他们说没了 ,最后给我们的答案说给一半钱,,所以我就是问问您怎么办,请问您我们咋办啊
@孙素英:跟他们说你咨询了律师,孩子的行为你们作为作为监护人不追认,那么孩子在平台上做的消费是无效行为,他们必须全额退款。如果他们不肯退还就是不当得利,可以去法院起诉。一告一个准。
请问,我家房屋在装修,我家里没人,小区巡查的保安,事前没有打招呼,进去我家巡查,甚至拍照,算是违反《民法典》吗
我感觉《民法典》物业合同法只维护了物业公司的利益,而业主的利益并没有具体体现!比如物业服务人只收费而不服务,或极少服务,物业管理不到位,将本服务小区的公共水电外用等等。业主难道只有交纳物业费的义务,而享受不了相应的服务就没人管了么?
@若水:大家对物业的评论深有同感,《民法典》只是照搬了《物权法》,没有针对当前的物业服务问题作任何改进。物业纠纷已经是当前社区稳定的最不利因素,新编法律如此不维护人民利益令人失望。
@若水:查《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意见》及国家,省,市物业管理条例
我想了解对于网络放高利贷、学校高利贷的制约和相关法律,现在对网络高利贷和学校高利贷现象很严重,对青少年和大学生危害很大,应高对这些非法投放高利贷的人严惩
@芯蕊无心:非法经营罪,属于刑法范畴内
我觉得继承和遗嘱没有说清楚,首先自书遗嘱,如何确定真伪?一般写遗嘱都是老人,没文化,反正歪歪扭扭的字都可以说老人自书,不可能找到也没有老人以前写的只字片语,至于见证人更不可信,利益面前都可以出买良心,打印遗嘱更不可信,只塗写三个名字即可。如上诉法院,法官也不能真实辩真伪。伪造者反而能胜诉。
即使真是老人本意,例如,远亲,外甥表侄等都可哄骗老人立遗嘱,而真正的老人子女根本不得知晓,我认为民法典在这条款中应修改为,老人所有子女或有关亲属都在场的情况下立遗嘱,再好有律师参与。另外全程录相也是比较可信的
@巨风:公证处办理公证
感觉劳动法就是个笑话,期望民法典能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看来也没戏
关于别人借钱不还是如何解释的?你给讲讲
就物业和采暖就块就不明细,现在宝石花物业很霸道,就等这民法典出台。可看了也没看出那条是维护业主的利益。
我就想知道一点,这有了居住权的设定,这二手房还敢买吗?卖你房子前,人家先和别人来个居住权约定,这房子买了,你还住不进去,怎么办?这些专家是给老百姓添堵的吗?
@多一度热爱:所以说,不懂就不要发表意见,显示自己弱智
@多一度热爱:居住权是需要在不动产机关登记的,在买卖二手方时,需要到登记中心查询该房屋是否已设立居住权、抵押权、是否被查封冻结等状态,不存在给老百姓添堵这一说法。
没有处罚条款呢
@青瓷:民法不会有处罚条款,民事法律关系双方处于平等地位,任何一方都没有处罚的权力
14页我都看了一遍,全是对单位和公司有益,反正老百姓根本就没有利益可得。总结一句:老百姓只有安安分分按照单位和公司合同以及制度执行,公司说什么就是什么,反驳的机会都没有。
@我:我看也是
第三编(合同的订立和履行)都是写的对公司优势,对员工的利益就很少
@我La:物业占用通道设立停车位向小区业主收取停车费法典中规定不合理,可物业为啥还拿有关政府和单位的批复文件在收?
绿水青山似乎说的是反话,他是对*主义的不满。
因为今天这法实施了耐心大致看了一遍这个法规,通篇都是不落地的东西,总体就是一堆口号标语大字报,你违反啥了会追究你责任,但具体咋追究啥处罚标准一概没有,这不是扯蛋呢吗,还好刑法刑事诉讼法没这样搞,反之国家非乱套不可,你让公检法机关咋办案?人治也没这样闹着玩的吧,企业如果出这样的制度也是完犊子那伙的,没处罚标准的kpi能有用吗,这法出来后婚姻法,民法,物权法,合同法,继承法等法律法规通通废止,我就看下这大字报法规咋落地吧,这哪是依法治国呢,是老娘们更年期治国呢
@峰顶看海:总结的到位
@峰顶看海:想要处罚,民法里找不到,它只会规定你承担什么责任,有什么权利,法院根据你的权利义务判决才产生具体处罚。
@峰顶看海:这是民法,不是刑法、行政处罚法、治安管理法,讲究意思自治原则,理清的是关系,具体的赔偿问题就看当事人遭受了多少损失,具体多少损失就看当事人举证,这个怎么可能有标准,同样是车祸,张三李四王五损失不一样,怎么统一标准。其实民法是有统一标准的,侵权上你错了,你造成他人损害了,你就赔别人多少,合同上可以当事人协商怎么个赔法等等多得很。建议还是多看看理论书籍才能搞懂背后的原理。
在学校用学校的系统考试(考学生手册),然后考试出来,我的扣了四分,然后系统给了1.00分,满分一百。这种由系统造成的错误,问老师怎么解决,最后要求我重做。这种情况可不可以通过民法典来维护我的权利。
@扬帆起航:凭我朴素的法感,告学校要用行政法(公办的,民办不清楚属于什么性质)。应该就是行政法吧,不过我也搞不清学校在成绩认定中是否充当行政机关的角色
离婚后的孩子姓名权,母或父都有一次更改的权利
离婚后,孩子跟随母亲生活的,母亲有权利更改孩子的姓名权!
@幸福平安:孩子要改姓男方就不给生活费了
离婚后,孩子监护权归女方的,女方应该有权利更改孩子的姓名!
民法不够细,感觉老百姓还是很没安全感。其他很细的单独法律又废止了,老百姓权益怎么办?
@换位思考:肯定会出司法解释的,放心,不过有遗漏也是正常的
没有结果证,家庭经济有个很好的办法就是保险
你他妈的煞笔
@青山绿水:国家在进步,您却在固步自封!老人该尊重并不是要愚孝,从你的言论便能看出你不懂尊重和体谅另一半!如果你不尊重你的妻子,人家自然不愿给你生那么多小孩,夫妻要互相尊重相互理解才能彼此为对方考虑
我觉得这个青山绿水不是什么老封建,丫就是一个老流氓,严打的时候漏网了,隐藏的很深。
业委会现在越来越多了,成立业委会是为维护业主权益。但对其权力限制太多,比如诉权。l诉权沒有,怎么维护?起什么作用?
感觉民法典还是不细,比如离婚申请30天内有一方不离就不离了。一方不离另一方要离说明感情破裂,你不准离又是什么意思呢,必须要在一起?另一方又沒法只有起诉离婚,启不人为增加人民负担和诉讼成本?
@问:两三年不同居视为自动离婚。你不看仔细点
@问:不准离,又分居一年,给于离婚。
我现在碰到一个问题 ,我老婆算同居关系 ,他要把我扫地出门 ,我所有的房产,车,存款的全是他的名下 ,请问我怎么维权呢 ?
@重新开始: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重新开始:这么久了兄弟怎么样了,没解决建议咨询律师,涉及财产较多还是专业人士来解决比较好
这青山绿水真的是老封建,我猜应该挺长寿的吧!还活在100多年前的世界里,但凡学习一点中特知识,也不至于有这种思想,新时代国情仍然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不同于西方世界的资本主义,我们的资本是国家改造和管控的资本,是为了服务人民,促进发展的,都是在为实现共产主义做铺垫。这青山绿水,不想着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做贡献,还搞这封建,极有可能是个老S❌,自己在家地位低,对象不想生孩子,就把自己身上发生的不幸,怪社会主义。现在国际形势全球化,文化交融,年轻人只是对西方文化感兴趣,人家也是爱国爱党爱社会主义的,西方风情也不都是坏的,正是这种文化交融,我们的生活才多姿多彩,难道跟老顽固似的整天摆老普,那么年轻人见了问声好就想离开了,年轻人新思想跟封建思想没有共同语言不就有代沟了。国家也没说不让有族规,最起码不能违背法律。现在5岁小孩都学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比这老顽固强多了。真的是该耗子喂汁,耗耗饭思了。
@反驳青山绿水:说得真不戳 他就跟个智障似的
@反驳青山绿水:网上的评论你也信,这是社会,不是学校老师教学生那么真!!
那个青山绿水是个什么封建余孽
@青山绿水的爹:这种人你还愿意当他爹?
法律再好!关键在于落实。依法办事依法办事!喊了多少年?应该明确具体有谁落实,不遵照法律应有谁承担责任?经是好经关键是要念好。原安徽省巢湖市高速交警韩锦川,滥用职权、诬告陷害,我一直实名举报,至今韩锦川没有得到法律的惩治,从巢湖公安局到省监察委没有谁给你主持公道,也可能党的春风到安徽吹的有点慢!!!!!!
@侯俊林:玖富悟空理财诈骗34万出借人300多亿血汗钱。执法部门充当保护伞。对受害出借人暴力执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是作为底层无钱受害者。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伤害也无权保护自己权益。有没有理。违不违法。谁违法。还不是有钱当局说了算。真正受到伤害的平台老百姓听之任之就行了。
@绿萝:我不知道你说的是不是真的,但我40多年的感觉来说,这些年是国富民强了,但人民的思想深处在逐渐变坏。这个坏,不是个体案例,而是大范围的坏。坏人更坏,墙头草变坏。老实人被欺辱,一部分变坏,剩下的变成唐吉诃德,成了另类,一部分被淘汰,跳楼了。大家不信可回顾近30年主流宣传思想变化,从**姐到**跑,从扶不扶到扶人要先录像自证,各种层出不穷打破道德底线的事件。我中华民族道德能够经受多少次这样的贱踏。
请问:小区内没有停车位,开发商对业主出售地下停车位是违规的吗?
@夕阳:这个是允许的。
@夕阳:属于违规,因为小区住宅你买了。其他人也买了。就说明小区里面的一草一木以及停车位都是属于集体的。并非物业公司的。告他
我老家甘肃省会宁县甘沟驿乡中岔村上梅社46号,在2012年建设新农村时把我的宅基地占用了,没有给我分房子,我们找村委会(村支书),他叫我们交100000元就给我们一套房子。我们当时没有钱,他们就没有给我们分房,现在我们在内蒙古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棋盘井镇上班,无家可归,2020年10月26号我们当地的村支书找人在没有经过我同意的情况下把剩下的一间房子用挖机拆了。我当时就给当地派出所打电话报案,派出所说是叫我们找乡政府的领导,说是不能立案。我希望有好心人看见了帮帮我吧,我也没什么文化,但是你们不能这样欺负老百姓啊!我们哪里的新农村住房有交30000的现在也在住、有交100000的也在住。当地的农民也是有冤不知找谁说,希望省领导来我们当地调研一下。国家这么好的政策到了我们农民跟前相差太大了。如果有好心的领导帮我讨回公道的话,我愿意做人证。新农村建设时因为贪污腐败我们村的村委会领导还《监外执行了呢》!我的电话☎️15047398325
@勇哥:@勇哥,去你们当地红网上说说?或者是上法院
第三编 第十章 供电、水、汽、暖合同,怎么只有供电的内容,其它(水、汽、暖)怎么没有啊?
@dz一528:水气暧让你参照电的
“高空”应为““高处”。“高压”应为“高电压”。“挖掘活动”应为“施工”。
文中未提及公民应享有的选举权和日照权。
“到法人终止时消灭”应为“到法人终止时失效”
“高空抛物”说法不正确。正确说法应为“高处抛物”。电力和建筑行业作业安规早已把“高空作业”改成了“高处作业”。日本也同样称“高所作業”。
感觉少了族规族法,有国法,有军规,有企业规,也应该有族规家规。家是国之根本,没有了好的家规好的家庭成员,就难有国之栋梁。父母是孩子最好的老师,老人在家里的权威应该永远是最大的,不能平等。中华民族传统文化不能变,现在的儿童已转变成了西方风情,没大没小。特色资本主义改变了共产主义,也应该有特色的家法改变一夫一妻制,应允许一夫多妻制,女人的权威降低了,自然愿意生孩子了,如果二十年后的夫妻只想要一个孩子,或者不要,中华民族就彻底变质了,只有一夫多妻制才能控制住不良你发展,人口不会过度的降低。社会由多元素组成,共产主义可转变社会主义也可再转变成主仆主义,有主就可有君。不转变政策就会更换朝代。每一种政策到了临点就该换,月满迎亏,周而复始的定律。科学技术可以学外国西方的,民族风情,民法民情不能学外国西方的,更不能丢。民族风情丢了,下次有侵略者就不再是中国了。因为家的概念丢了,百分之八十五的中小户老百姓都是女人当家,女人值钱了随时可以改嫁不生孩子。女人的心就永远不定想嫁更好的,小家不稳定大家动弹得快,家不安稳就影响到下一代的思想。
@青山绿水:你说的是锤子话,脑子有问题吧,那男人就随时可以抛弃女人?咋不实行一妻多夫制哩?
@青山绿水:你是男的吧,有本事就一妻多夫制,社会和谐进步,几个男人养一个女人,物质和精神都丰富了,女人开心了,家和万事兴,社会安定和谐
@青山绿水:傻逼?国法就是给整个中国所有中国人所使用的,怎么还一个民族一种规矩?想搞分裂?动动你那无用的脑子
@青山绿水:傻逼玩意
@青山绿水:您是智障吗?
@青山绿水:你是所有留言里最糟粕的
@青山绿水:国家在进步,您却在固步自封!老人该尊重并不是要愚孝,从你的言论便能看出你不懂尊重和体谅另一半!如果你不尊重你的妻子,人家自然不愿给你生那么多小孩,夫妻要互相尊重相互理解才能彼此为对方考虑
@青山绿水:你有毛病呢吧,都提倡男女平、民主共和多少年了,你还做你的春秋大梦呢,凭啥要允许一夫多妻制,还主仆君臣,我看你脑子有坑;有些事法律能限制,有些事得靠道德约束。要不要子女,离不离婚,是夫妻二人互相尊重共同商议决定;你自己要是好吃懒做,难不成还要国家制定法律给你送个几个老婆?长辈是要孝敬,但也不应愚孝,要是你妈想去杀人,难不成你还去给帮忙。卷柏
@青山绿水:您去清朝会更好吧
@青山绿水:翻遍整个评论区,就数你最牛马
@青山绿水:赞成实行君主制。
@青山绿水:下面的键盘侠太过激动,也暴露出个人素质。尤其是其中有人还提到男女要商议行事。既然都有这一思想,那么就应知道在一件事未商定之前,应当让别人将个人意见说完,再共同商议,决定怎么做。而不是别人发言一旦与自己想法相背,就破口大骂,须知,犹太对即使对待攻击自己的书籍,都不会损毁。我中华民族并不比犹太人差,为什么 连这点都做不到?
太好了!中国终于有民法典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