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高院司法厅关于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导言:为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意见》,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司法厅联合制定《关于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并于11月30日召开动员部署会,全省律师调解试点工作全面启动。

省高院司法厅关于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图1:浙江高院、省司法厅关于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一、何为律师调解?
律师调解是指律师、依法成立的律师调解工作室或者律师调解中心作为中立第三方主持调解,协助纠纷各方当事人通过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解决争议的活动。律师调解案件主要来源于人民法院立案前委派和立案后委托;相关行政机关移送;当事人申请;在线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平台分派。

二、律师调解工作总体要求是什么?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围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健全诉调对接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律师职能作用,有效化解各类矛盾纠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三、开展律师调解工作原则有哪些?
依法调解原则,自愿调解原则,调解中立原则,调解保密原则等。加强律师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商事调解、诉讼调解等有机衔接,灵活确定调解方式方法和程序,建立协作配合、便捷高效的工作机制。

四、律师调解试点范围是?
根据浙江省审判工作和律师队伍实际情况,确定在全省范围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并在每一地区选择一至三个县(市、区)作为律师调解示范点进行重点培育和推广。目前全省共确定34个示范点。

五、律师调解工作模式有哪些?
1、在人民法院设立律师调解工作室:人民法院可以邀请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进驻律师调解工作室。
2、在公共法律服务中心设立律师调解工作室:由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指派律师调解员提供公益性调解服务。
3、在律师协会设立律师调解中心:律师调解中心在律师协会的指导下,组织律师作为调解员,接受当事人申请或者人民法院、行政机关移送案件,参与矛盾化解和纠纷调解。
4、在律师事务所设立调解工作室: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律师事务所设立调解工作室,组成调解团队,可以将接受当事人申请调解作为一项律师业务开展,同时可以承接人民法院、行政机关移送的调解案件。
5、在“在线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平台”设立网上律师调解中心:符合条件的律师和律师调解工作室入驻网上律师调解中心,接受平台分派的调解案件,参与矛盾纠纷化解。

六、律师调解员和设立调解工作室的律所需要什么资质?
1、从事律师调解工作的律师一般应当执业三年以上,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律师职业道德素养和较丰富的执业经验以及群众工作能力,三年内没有受过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行政处罚或者行业处分。
2、设立律师调解工作室的律师事务所资质条件:律师事务所设立两年以上,内部管理制度健全、管理规范,具有较好的社会形象,能积极参与公益活动,一般有执业律师5人以上,近两年没有受过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行政处罚或者行业处分。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进一步明晰或适当放宽开展律师调解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调解员的资质条件,会同所在地人民法院建立律师调解工作室和律师调解员名册。鼓励推动律师调解队伍专业化,有条件的可按律师专业特长设立调解员名册。律师调解员名册信息在当地人民法院、律师协会的门户网站和法院律师调解工作室(诉讼服务中心)、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站)的公示栏中公开,方便当事人查询选择。

七、哪些案件可由律师调解?
律师调解可以受理各类民商事纠纷,包括刑事附带民事纠纷的民事部分。但下列情形除外:
1、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
2、可能涉嫌虚假诉讼或者刑事犯罪的;
3、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破产程序等依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
4、当事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
5、当事人明确表示拒绝接受调解的;
6、当事人下落不明,或者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的代表人诉讼案件;
7、其他不适宜律师调解的。

八、律师调解结果有哪些?
(一)经律师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律师调解程序终结。期限届满无法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不同意继续调解的,终止调解。
(二)经律师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人民法院委派调解的案件,由律师调解员制作出具《律师调解协议书》;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及时立案,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出具调解书;
2、人民法院委托调解的案件,由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律师调解员应及时将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的调解协议等材料移交人民法院;
3、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站)、有关政府部门移送的案件,由律师调解员制作出具《律师调解协议书》,并将结果告知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站)或者有关政府部门;
4、律师调解中心或者律师调解工作室自行接受调解申请的案件,由律师调解员制作出具《律师调解协议书》。
(三)经律师调解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人民法院委派调解的案件,律师调解员应及时将案卷材料移交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立案人员在收到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登记立案;
2、人民法院委托调解的案件,律师调解员应及时将案卷材料移交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案件审理期限自收到案卷材料次日起重新起算;
3、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站)、有关政府部门移送的案件,律师调解员应及时将结果告知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站)或者有关政府部门;
4、律师调解中心或者调解工作室自行接受调解申请的案件,律师调解员应及时整理材料,交所在律师事务所归档。

九、律师调解的司法确认等后续处理是怎样的?
(一)经律师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律师调解员应当鼓励和引导当事人及时履行协议。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者拖延履行的,调解和执行的相关费用由未履行协议一方当事人全部或者部分负担。
(二)经律师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中,具有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给付内容的,债权人依据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债务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书面异议且逾期不履行支付令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三)经律师调解工作室或者律师调解中心调解达成的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协议,当事人可以向律师调解工作室或者律师调解中心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确认其效力,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确认律师调解协议效力。
(四)当事人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律师调解员在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后,可以用书面形式记载调解过程中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在诉讼程序中,除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外,当事人无需对调解过程中已确认的无争议事实举证。

十、哪些情况下律师调解员应当回避?
律师调解员实行回避制度:
律师调解员具有以下情形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
1、系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2、与纠纷有利害关系的;
3、律师调解员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已接受纠纷一方当事人委托代理的;
4、与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解的。
律师调解员具有上述情形,当事人要求回避的,律师调解员应当回避;当事人没有要求回避的,律师调解员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并主动回避。当事人一致同意继续调解的,律师调解员可以继续主持调解。
接受调解的律师调解员及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不得再就该争议事项或者与该争议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纠纷接受一方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仲裁或者诉讼的代理人,也不得担任该争议事项后续解决程序的人民陪审员、仲裁员、证人、鉴定人以及翻译人员。

十一、律师调解经费如何保障?
1、律师事务所受理当事人直接申请调解纠纷的,可以按照有偿和低价的原则向双方当事人收取调解费,一方当事人同意全部负担的除外。
2、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站)设立的律师调解工作室和在律师协会设立的律师调解中心受理当事人直接申请调解纠纷或者相关政府部门移送的案件,所需经费在部门预算中解决,由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通过政府采购服务或者补贴的方式支出。律师调解员调解法律援助案件的经费,由法律援助机构通过政府采购服务渠道予以解决。
3、人民法院委派、委托调解案件所需经费,以及人民法院设立律师调解工作室的经费,由人民法院根据纠纷调解的数量、质量与社会效果,通过政府采购服务或者补贴的方式,在人民法院预算中解决。
律师参与调解工作的经费补贴具体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研究确定。
4、积极发挥诉讼费用杠杆作用。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免收诉讼费。诉讼中经调解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减半收取诉讼费用。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与调解,或者有明显恶意导致调解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无过错方依法提出的赔偿合理的律师费用等正当要求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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