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荣枝案的几点疑问
章雨润
劳荣枝案一审宣判后,“最大多数的人民群众”拍手称快之外,围绕程序问题的争议不断。
委托律师与援助律师。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友委托的辩护律师,与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辩护律师之间,究竟选择谁?首先明确,这个选择权由当事人行使。劳荣枝确实可以拒绝亲属委托的律师辩护,但劳荣枝的真实意思表示,需要有一个程序确认。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的精神,建议由驻所检察官提讯当事人,制作笔录并同步录音录像确认当事人选择委托律师或者援助律师。当事人接受亲友委托的律师辩护的,法律援助机构不得指定两名援助律师“占坑”辩护。
(石河子市人民检察院原监所检察科检察官张飚,张高平、张辉叔侄强奸杀人冤案平反的“功臣”之一)
依申请的援助律师与被指定的援助律师。有同行认为,前者有义务向当事人亲属通报辩护工作情况,后者无此义务。此说的依据何在?劳荣枝的指定援助律师几乎从未与亲属交流,是否因为其只对法律援助机构负责,不用对亲属负责?个人认为必要的通报还是不能省的,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除外。劳荣枝的援助律师被亲属“围攻”,问题不出在援助律师敷衍塞责,而是其立场被亲属怀疑。我们相信劳荣枝的援助律师是用心辩护的,至少是肯花时间的,但立场上是否受制于“官方”意图,援助律师恐怕有必要释疑。实践中,法律援助律师“较真”辩护的多着呢,不过也有极个别的既不辩也不护,听上去像是第二公诉人。记得两年前的一个扫黑除恶案件,一个援助律师对《起诉书》照单全收,肯定三名被告人构成“恶势力犯罪集团”,此人对这个明显拔高的定性居然不反对,令人吃惊,最后被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打了脸。
男女平等与倾斜保护。强调男女平等的另一面就是对女性倾斜保护,否则女人仍然是弱者。劳荣枝是否因为“全家遭受法子英的死亡威胁”而被胁从,希望二审对此能够予以回应。“无从查起”、“查无实据”也是一种说法。劳荣枝“卿本佳人”还是本来就“坏”,遇人不淑更“坏”、“坏”到了极点,与其让吃瓜群众瞎猜谜,毋宁有司在可能的范围内揭开这一谜底。劳荣枝如何走上这条不归路,其中有哪些惨痛的教训,总结出来告诉世人尤其是为人父母者,无疑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
审判公开与提供资料的界限。大部分案件的审理与宣判都对外公开,不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的宣判也是公开的。亲属要求援助律师提供判决书的复印件,给还是不给?照理是可以给的。受亲属委托的二审辩护律师凭有效的委托文书,请求一审援助律师提供案卷材料,以便更高质量地起草刑事上诉状,被请求者可以“与人方便”吗?许多同行担心此举的风险而不敢“与人方便”,可以理解,具体是否可以操作、如何操作,亟需法规、规章予以明确。
官方报道与辩护人发声。在大要案的刑事诉讼中,除了官方声音,最好还能听到被追诉一方的声音。张思之与已故的苏惠渔、马克昌等人为两个反革命集团的主犯辩护,他们都是经过反复遴选、被“组织”指定的辩护人,参与特别审判中的特别辩护,不怯于发声,该辩该护的照辩照护,“大胆”否认一些被指控的犯罪事实,最终被特别法庭采纳。在那个刑事法制初创、律师制度恢复不久的年代,指定辩护没有被人怀疑“走过场”,难道不是一个应当垂范于当下的“里程碑”案件?至于辩护律师如何发声,兹事体大,不能不慎之再慎!
(张思之律师会见李作鹏)
2004年3月30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颁布的《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在第十章“在诉讼与仲裁中的行为”之第四节“谨慎司法评论”规定有第163条:
在诉讼或仲裁案件终审前,承办律师不得通过传媒或在公开场合发布任何可能被合理地认为损害司法公正的言论。
以上规定,在2011年修订的《律师执业行为规范》中消失了,个中原因不得而知。
司法部2010年修订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将“以对案件进行歪曲、不实、有误导性的宣传等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情形,明确为属于《律师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违法行为。
什么是“可能被合理地认为损害司法公正的言论”以及“对案件进行歪曲、不实、有误导性的宣传”?解释权归于谁?
引用美国佬比较绕口的说法,需禁止的律师庭外言论仅仅是具有“对案件的判决造成事实上的偏见的实质上的可能性”。反过来说,当律师发表庭外公开言论的目的是为了保护他的当事人免遭“并非由该律师或其当事人引起的新近的宣传或言论所造成的实质上的不应当的偏见效果的侵害”时,该律师就不应当受到处罚。
2018年11月荣退的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安东尼·肯尼迪指出:
律师的职责并不起始于法庭大门之内。他或她不能忽视法律程序对于当事人的实际意义……律师可以采取合理步骤保护当事人的名誉,减轻判决的不利影响……一名辩护律师可以采取合法的策略……包括试图在舆论的法庭中强调其当事人不应该被控告。
律师应当有权利发声,但是在界线未明确划分的情况下,发声必须十分慎重,拿捏不准的,噤声为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