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那些事儿
文/庄燕群 濮嘉诚
离婚协议书是夫妻和平分手的必备,因此也是平时接受咨询较多的问题。很多人以为,离婚协议与平时商业活动中签的合同一样,签了以后去婚姻登记处拿个证就好了。也有不少人问,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可在去民政部门登记之前,一方变卦了,那么另一方能否以这份双方签字的离婚协议为依据要求法院判决?
的确,作为广义上的“合同”的一种,离婚协议书当然具有相应的契约效力。但是它与其他平等主体之间签订的协议又不同。离婚协议书作为一种特殊的“合同类型”,是平等的夫妻双方达成的,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一种特殊民事合同。它不仅仅对物权、债权作出约定,更重要的是,它对它所规制的法律关系,都必须基于夫妻离婚这一人身关系变更的成立与生效这一前提下。此外,离婚协议书往往涉及夫妻婚生子女的抚养权争夺问题,而抚养权的确认与变更也是另一个十分重要的人身法律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从该条款规定可以看出,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处理的这部分条款,都以夫妻双方解除婚姻关系为前提,也就是说,离婚协议书是一份附生效条件的协议书,即离婚生效时,财产分割条款也随即生效。而离婚属于身份关系,不仅仅需要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同时需要取得婚姻登记机关或法院对离婚合意的确认才能生效。因此,虽然夫妻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但未经办理离婚登记,其中一方反悔的,该离婚协议书并不发生法律效力;若起诉离婚的,法院也不会按照原签署的离婚协议的约定径行判决。
但是,这是不是意味着已经签署,但因一方反悔而未经婚姻登记处确认的离婚协议毫无效用呢?笔者认为也不全是这样。例如,如果已经签署的离婚协议上详细载明了夫妻双方的全部可分割财产,那么律师在后续的离婚诉讼中也能以此为参考,最大程度上保证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全面不遗漏;又例如,如果已经签署的离婚协议上写明了夫妻双方是因一方出现了不忠的情况才导致离婚,那么笔者认为,对方已经实质上做出了就其不忠于婚姻这一证明对象的“自认”。这对后续离婚诉讼中确定婚姻过错方甚至抚养权的确定等等方面都有佐证与帮助。
而针对离婚协议书的拟写,笔者特此做出以下几点提示:
一、首先要明确的是双方的身份信息,应当使用标准公文格式,而非简单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以法院标准格式举例为:“男方:张三,1980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户籍地地址),现住址(若户籍地地址与现住地址不一致的,应当一并明确现住地址),身份证号码:xxxxxx”
二、应当明确男女双方因何种原因(一般为性格不合,夫妻感情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已无和好可能等)自愿离婚。因为只有明确了双方自愿离婚这一法律事实的存在,才有足够的法律前提对夫妻财产及子女抚养权进行划分。
三、关于子女抚养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抚养权归属约定明确,即明确子女与哪一方共同生活,以及子女的户口、就学、子女证件保管等问题都应当明确约定。
(2)抚养费,包括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离婚协议中应当明确抚养费的金额、支付方式以及支付期限。按法律规定,抚养费需支付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且独立生活时止,如要求对方支付抚养费至孩子大学毕业或者完成其所有全日制教育的,则应当在协议中作明确约定。如果孩子参加兴趣班、辅导班、出国旅游、出国留学、商业保险等发生的费用需要对方共同负担的,也应当在协议中予以明确。
(3)探视权,是一个不容易作约定又不容易执行的问题,夫妻双方应当以有利孩子健康成长为原则,对探视频率、是否需要提前通知、特殊节假日应当如何探视以及是否尊重孩子自己的意见等方面予以考虑。
四、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根据不同财产类型,作以下提示:
(1)针对房产等不动产,应当明确该不动产的坐落位置,而坐落位置应当以产权证书上的记载为准,切勿凭日常经验填写不动产地址。同时,应当明确该不动产的双方认可价值及取得不动产所有权的一方对另一方的补偿金额与给付方式。最后,产权手续变更的约定也很重要;双方应当在离婚协议上载明不动产权证的业主姓名变更的手续办理期限,双方的协助配合义务以及过户税费的承担方式。
对离婚时尚有贷款未清偿的房产,务必事先与贷款银行及当地不动产登记部分核实是否可以变更贷款人并办理房产过户手续,避免离婚协议约定房产过户但实际无法履行的情形发生。
(2)针对夫妻共有的汽车、制造设备等动产,则应当尽可能详细的写明该动产的识别信息。如有机动车限购政策,应当在约定车辆变更所有人之前先向当地交管部门了解车辆过户政策,避免离婚协议书约定无法实际履行。
(3)针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公司或夫妻共有的股权等无形资产,也应当就该无形资产做出详尽的表述并明确划分方式、交付期限以及若因其他外部因素导致该动产划分不能的,则该如何解决以及如何承担损失。如一方要求持股一方转让股权的,需考虑公司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等障碍,以及股权转让最终无法实现时,持股一方需支付的现金补偿金额及支付时间等内容。
(4)针对现金、股票、基金理财等货币形式财产,应分别写明财产的种类、数量、双方认可的财产价值、分割方案、金钱支付或物品交付的时间等内容。
(5)明确是否存在夫妻共同债务,并对夫妻共同债务承担进行约定。当然,夫妻债务承担的约定,只对夫妻双方产生法律效力,而不能对抗第三方债权人,但依据夫妻债务承担的约定,若夫妻一方因法院的判决或调解书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对方追偿。
(6)对上述财产划分做禁止隐瞒的约定。相应的约定范例如:“如任何一方有隐瞒、虚报除上述所列财产外的财产,或在签订本协议之前一年内有转移、抽逃财产的,另一方发现后有权取得对方所隐瞒、虚报、转移的财产的全部份额,并追究其隐瞒、虚报、转移财产的法律责任,虚报、转移、隐瞒方无权分割该财产。”离婚后财产纠纷的起因无非是离婚时未对共同财产做出全面的划分,抑或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有隐瞒、虚报、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因此,对隐瞒、虚报、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做出规制必不可少。
(7)离婚协议书不能直接分割家庭共有的财产,应当先行分家析产再进行夫妻财产分割;也不能处分第三人名下财产,即使该“第三人”本身属于夫妻共同同财产,比如夫妻一方或双方100%持有某公司股权,离婚协议书中也不能直接分割该公司名下的财产。
五、离婚协议的协议管辖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因同居或者在解除婚姻、收养关系后发生财产争议,约定管辖的,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确定管辖。也就是说,只有当离婚协议经过婚姻登记处确认效力并发给双方离婚证后,若双方针对由离婚而生的问题产生纠纷的,才能以“离婚后财产纠纷”等离婚后纠纷案由选择约定管辖。若离婚协议书本身不生效,则该离婚协议书约定的管辖条款也不生效。
“千里之堤,毁于蚁穴”,如果在协议离婚及拟写离婚协议的过程中碰到任何问题的,请一定要来找律师!一定要来找律师!一定要来找律师!因为有时候自己找“度娘”以为解决了的问题,有可能是自己给自己埋下的隐患。等有一日事发不意,就轮到你的律师徒自生叹了。
作者:庄燕群 律师,合伙人,婚姻家事工作室
濮嘉诚 实习律师,婚姻家事工作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