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要还2000万?
——恋爱期间的金钱纠纷知多少
文 / 吴培雷
热恋期间的情侣,容易被爱情冲昏头脑,迷恋对方的同时也会盲目信任对方。在冲动不理智的情况下,双方发生款项往来,或借贷或投资,往往多而复杂。基于情感信任,多数没有签订书面协议明确款项性质,这为将来的纠纷埋下巨大隐患。
一、案件经过
前不久,明星郑爽与男朋友张恒“合演”了一场相爱相杀、剧情跌宕起伏的大戏。双方从相爱相恋、代孕生子到因爱成恨、海外弃子甚至于对薄公堂的苦情虐恋大戏让吃瓜群众们目瞪口呆,同时也带给我们一场别开生面的普法教育。
郑爽与张恒借贷纠纷二审案于前几天开庭,从郑爽向法院提起诉讼到一审判决再到张恒不服判决提起上诉,这事儿看着热闹,其实争议焦点概括起来只有一句话:恋爱期间,郑爽转给张恒的案涉2000万款项性质,是借款还是所谓的“离职补偿”和“劳动报酬”?
二、法条解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二条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第十六条第二项:“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郑爽与张恒虽未签订书面借款合同,一审法院支持郑爽的诉讼请求,将案涉款项性质认定为借款,其中重要的原因在于郑爽当初转账汇款给张恒时备注为“借款”,再加上郑爽提交双方的聊天记录证据亦表明了张恒明确作出“借”和“欠”的意思表示,借款合意相互印证。
因此,恋爱中的青年男女在热恋时应保持必要的冷静,对自己的出资行为有合理预期,这样才会减少类似纠纷的发生。
三、赠与礼物是否需要返还
其次,恋爱期间男女为了促进感情、表达心意一般都会有互赠礼物,小到鲜花,大到珠宝、大额金钱、住房,都有可能成为礼物,但当感情退却之后,却变成了发生纠纷的“炸弹”。要么来回拉扯,要么对薄公堂。那么恋爱期间赠与的礼物是否需要返还?
分如下几种情况:
1、恋爱同居期间财物混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法部分)中的“共有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条规定: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比如双方用自己的工资收入共同购买车辆、房子,则有约定的按约定,没约定的按出资比例享有份额。
2、恋爱期间,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
对于恋爱期间赠与的戒指、服饰、包包、金钱等,其性质区别于彩礼,一般认为恋爱期间的财产赠与,一经交付即完成赠与,赠与人要求返还,法院一般不予支持。如果赠与的是车、房,则以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为完成赠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因此,如果赠与的是车、房,若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则赠与物有可能被要求返还。
四、爱恨纠葛的刑事风险
再者,有爱就有恨,情侣们一旦分手从此形同陌路甚至成为仇人,轻则对簿公堂,追究对方的民事责任,重则要承担刑事责任,失去人身自由。
实际案例
不久前,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对明星陈某某敲诈吴某某一案进行了不公开开庭审理,并于2021年1月底宣判被告陈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得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据爆料的判决书中提到,2018年女方陈某某将其与明星吴某某的不正当关系公布在网络,并以此胁迫吴某某本人,提出索要4000万元的要求。而后陈某某以敲诈勒索罪被被关押在看守所两年多,直至法院开庭宣判。
那么,分手后情人索要分手费合法吗?
我们所说的“分手费”并非法律上的概念,而是民间用于男女双方同居、恋爱结束或离婚分手时,一方给予另一方一定数额的财产或精神损失补偿。如果双方自由恋爱,均无配偶,约定因恋爱终止而自愿给予的“分手费”一般有效。但如果是男女双方未达成一致协议,一方强行向另一方索取“分手费”,并采用胁迫手段的,如果数额较大,则可能涉嫌敲诈勒索罪。再者,如果是一方在有配偶的情况下,与另一方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一般认定的”分手费”约定有悖于法律和公序良俗,不具有法律效力。
具体到上述案例,首先吴某某婚内出轨陈某某,双方的不正当关系为法律所否定,且为道德所谴责。而后陈某某在双方关系破裂后,欲利用之前留存的对方隐私信息,威胁吴某某给付巨额款项,主观上有非法占有之目的,客观上以披露个人隐私相威胁,迫使吴某某非自愿性地一次性给付巨额款项,属于采用胁迫手段,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且数额特别巨大。因此,在证据确实充分的情况下,陈某某的敲诈勒索行为必然要承担刑事责任。
五、结语
恋爱关系不同于婚姻关系,青年男女在恋爱期间应保持必要的冷静,对自己的行为有合理预期,这样才会减少类似纠纷的发生。
作者:吴培雷 律师,婚姻家事工作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