谅 解 书
本人与刘**(身份证号:320****14)因业务往来产生经济纠纷,涉及总金额为人民币XXXX元。在业务过程中,刘**已支付货款人民币XXXX元,并于202X年X月退回货物,折合金额人民币XXXX元。截至2025年2月X日,刘**尚欠货款人民币XXXX元未支付。现刘**的配偶王**已代为偿还上述欠款。
鉴于刘**及其家属已积极履行还款义务,本人对其行为表示谅解,并自愿不再追究刘**的刑事责任。为此,特请求有关机关对刘**从轻或减轻刑事处罚。
此致
诸暨市公安局
谅解人(签字):_____________
日 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