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婚姻失去了爱情,面对共同努力获得的财产,如何分割,今天就来讲讲那些年一起还贷的房子要怎么分?
案例简介:
2007年,小鹏(男)脱离单身狗,与小张(女)领取了结婚证,小张在婚前以支付首付12.28万,贷款18万买下了两人的婚房,房产证上只写了小张的名字,婚后两人又有了爱情的结晶。但因为两人生活习惯不同,最终选择分开
那么感情没了,各自离开,财产和孩子怎么分离呢?
小张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且孩子由自己抚养,小鹏同意小张的请求,但要求婚房归他所有,可以补偿小张3万元
这下小张可不同意了,首付是自个儿付的,婚后的部分房贷也是自个儿还的,房产证上也是自己的名字,怎么只3万就要拿走房子了?
法院会怎么判呢?
经过法庭调查,查明事实如下:小张当时在银行的贷款借款期从2006年12月15日至2015年4月29日,需还贷本息共计225419.554元(本金180000元,利息45419元),婚后 双方共同还贷本息203360.55元。
案件审理中,两人一致同意,房产按现值58万元的价格进行分割。
法院最终判决:准许小鹏与小张离婚,婚生子由小张抚养,综合购买时的总房价及首付款与按揭贷款情况,双方对房屋现价的一致意见,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偿还贷款本息总额,双方的感情状况等因素,房产归小鹏所有。小鹏应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向小张支付房产分割赔偿款410640元,小张应于判决生效十日内配合小胡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但是,这钱是怎么算出来的呢?像文中的案例那样,婚前一方出资支付首付款,按揭贷款购置并登记在自己名下,婚后由夫妻双方共同还贷,在婚姻结束时,该如何分割呢?
有几个重要的公式:
☀首先,确认几个数值
a=首付款金额
b=按揭贷款金额
c=贷款利息
d=离婚时房产价值(可由双方协商确认,或由专业机构评估定价)
e=夫妻共同还贷本息金额(可在贷款银行中查询记录)
☀第二,计算夫妻共同还贷部分占房价款的比例y
y=e÷(a+b+c)
☀第三,计算找补金额z
若房屋归支付首付款一方所有,则z=d×y÷2
若房屋归非支付首付款一方所有,则z=d-d×y÷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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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述案例为例,具体结果如下:
a=首付款金额=122800元
b=按揭贷款金额=180000元
c=贷款利息=45419元
d=离婚时房产价值=580000元
e=夫妻共同还贷本息金额=203360.55元
y=e÷(a+b+c)=203360.55÷(122800+180000+45419)=58.4%
若房产归小鹏所有,则小鹏找补小张的数额为:
z=d×y÷2=580000×58.4%÷2=169360元;
若房产归小张所有,则小张找补小鹏的数额为:
z=d-d×y÷2
=580000-580000×58.4%÷2=410640元
延伸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