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赎还是镣铐?——离婚冷静期时代的观察和思考
文 / 吴米琪
前不久,安徽合肥发生了一起令人痛心不已的事件。一名29岁的女子携自己4岁的女儿和2岁的儿子在小区内跳楼,三人均不幸身亡。据公安机关查明,该女子是因为家庭矛盾以及长期夫妻感情不和,携子女自杀。
随着调查的深入,更多细节也浮出水面。据了解,该女子生前多次向自己的家人诉苦自己被家暴,没有任何经济来源,对家里的财政没有任何支配权,曾经窘迫到连给孩子买点十块钱的小零食都要问朋友借钱。该女子本指望通过离婚解脱,又因为工作人员告知其需要经过离婚冷静期,没能顺利离婚。多年的委屈苦楚扼杀了她生活的意志,而离婚的不顺成为了压垮这位妈妈的最后一根稻草。于是悲剧不幸发生。
这则新闻让人心痛的同时,也让原本就争议不断的离婚冷静期再一次进入人们的视线,引发人们的深思和讨论。
一、何谓“离婚冷静期”?
离婚冷静期,顾名思义,就是在法律程序上设置一个冷静时间,以防止夫妻一方或双方因为轻率冲动而离婚,是在我国婚姻和家庭改革的双向发展背景下提出的,被立法机关所接受,规定在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内。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该条的释义为“防止轻率离婚”,其立法意义就是对离婚申请进行冷处置或延后处置,从而减少冲动离婚,挽救可挽回的婚姻。
二、离婚冷静期的实施流程
在民法典之前,一对夫妻只要双方自愿达成了关于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的离婚协议,前往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离婚手续,婚姻登记机关审查离婚意思真实、离婚协议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后必须给予办理离婚手续。在民法典之后,这一套离婚登记的流程则出现了相应的调整。在离婚申请的提出到正式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之间加入了离婚冷静期,因此离婚登记手续在实践中具体可以划分为申请、受理、冷静期、发证这四个程序。
1、申请:夫妻双方自愿协议离婚的,应携带相关证件、证明材料,并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向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2、受理:婚姻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接受当事人离婚申请时,应当向婚姻双方讲清婚姻的相关法律规定,确认离婚是否自愿等相关事项,并对婚姻双方提供的材料进行初审,经审查无误后,对符合离婚登记申请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向其出具《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
3、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婚姻双方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携带相关材料向该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申请。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4、发证: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婚姻双方共同到申请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放离婚证,经婚姻登记机关按照婚姻登记工作的相关规定和程序予以审查,对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予以办理离婚登记,并发放离婚证。
三、人们对离婚冷静期的疑虑以及律师的解答
离婚冷静期的制度一面世,人们就对此争议不断。有不少网友表示,离婚冷静期加大了离婚的难度,离婚冷静期是对离婚自由的侵犯,是逃离失败婚姻的绊脚石。也有网友表示,相比离婚冷静期,倒不如设立一个结婚冷静期,让两个人在办理结婚登记前就冷静一下。离婚冷静期这一制度虽已实行近四个月,民众们对此仍存在不小的顾虑和疑问,以下几个问题经常会被提及。针对这些问题,笔者从法律规定、现实情况等方面从律师的角度给以解答。
1、冷静期是否阻碍了离婚自由呢?
设立离婚冷静期后夫妻双方不能再像以往一样,只要决定离婚,就能立马去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但是冷静期实施后,夫妻双方依然掌握着离婚的主动权,是否离婚、是否撤销离婚申请、冷静期届满后是否依旧选择离婚,仍然取决于夫妻双方。
此外,我国目前现行两种离婚程序,一种是协议离婚,即夫妻双方均表示自愿离婚,并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对于孩子抚养权问题、财产分割问题协商一致后,于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实现离婚。另一种是诉讼离婚,即夫妻双方未就离婚事宜达成一致意见,无法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的,仍可以通过诉讼路径请求法院解除婚姻关系。因此,从根本上说,设立离婚冷静期并未阻碍离婚自由。
2、冷静期意味着被家暴者必须继续忍受家暴三十日才能离婚?
离婚冷静期的设立仅针对协议离婚的情形,并不影响涉及重婚、家庭暴力等法定离婚事由的当事人通过诉讼离婚得到救济。对于发生家庭暴力、虐待等情况,实务中夫妻双方基本不能协议离婚,被家暴者的诉求也不仅仅是离婚,往往包括了其它捍卫自身权益的内容,因此多数是向法院起诉离婚,而该离婚路径不受冷静期的限制,冷静期也并非家庭暴力的“庇护伞”。
3、冷静期内夫妻一方趁机转移财产怎么办?
冷静期还属于婚姻存续期内,如果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另一方都可以依照民法典第1066条、第1092条的规定,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4、离婚冷静期是否取得成效?
据媒体报道,在武汉,据市民政局统计,每10对申请离婚的夫妻,经过“冷静期”仍领证的约为4对。3月15日,最新武汉市民政局离婚数据显示,1月申请量比往年登记量下降约20%,单月登记量仅为同期33%左右。黑龙江哈尔滨市5个城区的婚姻登记部门1月4日当天受理了88对夫妻离婚申请,冷静期内有27对夫妻放弃离婚。在浙江嘉兴,1月4日共有42对夫妻提出离婚登记申请,实际办理离婚的为29对,放弃登记的比例占26%。笔者认为,目前冷静期这一制度实施的时间并不长,数据数量有限,统计结果并不精准,但可以看出冷静期防止冲动离婚的效果已经有所表现。
5、离婚冷静期是否适用于所有的离婚程序?
答案是否定的。
我国离婚制度分为两种,一种是协议离婚,一种是诉讼离婚。离婚冷静期是协议离婚中的强制性规定。只要是协议离婚的,必然要经历离婚冷静期。诉讼离婚则不适用离婚冷静期,不过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对于离婚诉讼必须进行诉前调解。
一般而言,如果夫妻一方坚决要求离婚,而双方又无法达成离婚协议的,想要离婚的一方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离婚。根据法律规定,在诉讼离婚程序中,法院调解是不可缺少的前置程序。一方起诉离婚后,法官主持调解,如双方和好的,则可撤回起诉,如双方在调解过程中就离婚事宜达成一致的,则由法官出具民事调解书,从而解除婚姻关系。法院的民事调解书效力等同于离婚证。
虽然通过调解离婚的时间并不能准确确定,但是通过该程序离婚还有一点好处就是,相比于离婚冷静期一方反悔,不愿意离婚导致另一方不能实现离婚目的,仍需要去法院起诉离婚的情况,倘若在调解前,夫妻一方反悔不愿离婚,调解不成的,可以直接进入审判阶段,从而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
四、结语
两个人能够走进婚姻是缘分的牵引,也是感情的累积,但也许步入婚姻后会发现婚姻远不止风花雪月,更多的是一地鸡毛。当婚姻处于风雨飘摇时,婚姻双方要积极解决问题,共同面对,万不得已考虑离婚时,要理智而慎重,冷静做下决定。
作者:吴米琪 实习律师,婚姻家事工作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