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7日,阴冷,淫雨霏霏。泽大(绍兴)律师事务所会议室里热火朝天,全体法律人享受到了一场专业盛宴——湖北中和信律师事务所雷刚律师做《为激活正当防卫权利而努力》讲座。
刚刚过去的12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其中四个与正当防卫、防卫过当相关。也是在这一天,雷刚律师辩护的杨建平故意伤害致死案(“摸狗命案”),由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定杨建平的“刺杀”行为系正当防卫,宣告杨建平无罪,从2016年2月29日起被羁押在武汉市武昌区看守所的杨建平终获自由。无罪宣判的第二天即12月20日,央视13频道《新闻1+1》白岩松主持了关于正当防卫的节目,重点介绍了杨建伟、杨建平兄弟的“摸狗命案”,连线采访了雷刚律师。
山东济南于欢“辱母杀人案”被认定为防卫过当,从无期徒刑改判为五年有期徒刑;昆山于海明反砍“花臂男”刘海龙,由公安机关直接认定为正当防卫、无罪释放;最高人民检察院又“适时”发布了四个指导性案例。民间因此有种说法,正当防卫的认定放宽了!是放宽了,还是原来卡得过死,现在只是回归法律适用的正确轨道?我们先来听雷刚律师怎么说。
雷刚律师先通过播放视频,简要介绍了“摸狗命案”基本情况。确定这是一个正当防卫案后,雷刚律师等辩护人进行了一系列庭前庭后庭外的整体性辩护活动:大数据分析正当防卫案的司法案例,解读司法认定正当防卫的困境,列数司法认定难的十大原因;找专家辅助人出庭,否定问题百出的鉴定意见(含“情况说明”)之证明力(对鉴定意见的“鉴真”);进行网上问卷调查,征求民意支持;几乎是“铺天盖地”地提交各种申请书;对监控视频截图分析,放大有利于被告人的细节;等等。
雷刚律师共计62页的辩护手册
雷刚律师认为,部分司法者认定正当防卫有以下一些惯性思维:
防卫人应先予逃跑躲避;反击行为应与侵害行为同步暂停;以结果论,“人都死了,至少是防卫过当”;对一般违法行为不能防卫;看重对生命健康权不法侵害的防卫,而忽视其他;互殴不存在防卫;即时反击侵害行为,属于互殴。
雷刚律师的漫长辩护之路主要打了以下“组合拳”:
否定控方的核心证据;揣摩法官的心理;关注社会大众心理;寻求学界支持;媒体监督。
在庭上,雷刚律师展开设身处地的言说,让公诉人和合议庭法官“动容”。雷刚律师以北京法官马秀云等司法人员的遭遇,恳切地向全体国民说明一个最普通不过的道理:正当防卫的权利,关系你我他,这个权利的萎缩,将伤害所有人!
有着诗人气质和才情的雷刚律师讲了足足两个小时。主持人章雨润律师对雷刚律师的辩护概括为“狠”、“准”、“细”三个字。“狠”,对司法人员“狠”,几乎是“不留情面”,“攻击”一切可以攻击的证据问题,例如搞得鉴定人非常“狼狈”;“准”,吃透案情,“攻击”的方向正确;“细”,对实物证据、言词证据等各类证据条分缕析,不放过一切疑点,放大有利于被告人的一切细节,如残疾人哥哥杨建伟被围殴的“惨”状。
绍兴市律协刑委会副主任、浙江金道(绍兴)律师事务所主任马海律师点评中指出,正当防卫是个理论上无比诱惑、实践中万般纠结的话题。不要求防卫者是在“别无选择”的情况下实行反击,本来是个常识,司法认定却很难。佩服雷刚律师作为辩护人的智慧和勇气,在目前的司法环境下,勇气可能更重要。
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原法制大队长曹来根警官讲到,自己是预审、法制出身,听了雷律师的讲座,对辩护人细致入微的工作十分肯定,更加认识到公安机关提高办案质量包括司法鉴定工作质量的重要性,警、律之间需要多进行业务交流,以共同提高刑事司法水平。
绍兴文理学院元培学院刑事法教师王萍说,正当防卫在理论研究和司法认定上有所背离,一方面我们对正当防卫的教学和研究有待于进一步加强,要思考如何让司法实务部门乐意接受,另一方面司法部门可能需要进一步学习相关的法理,在正当防卫的正确适用上花更多的力气。她建议大家认真阅读劳东燕教授发表在《法学家》2018年第5期的《正当防卫的司法异化源自裁判功能定位之偏差》。
徐丽霞律师提交了一个案例供大家讨论:甲与乙发生一般性的轻微互殴,经旁人拆劝尚未离开现场时,乙突然从旁边拿起板凳狠命地砸甲的头部,结实的板凳砸下去断裂了,甲的头部等处受伤(伤情鉴定为轻微伤),甲拿起刚好快递到的水果刀刺过去,致乙伤重死亡。这种即时反击行为,能否认定为正当防卫或者防卫过当?
徐丽霞律师特别指出,刘艳红教授主编的《刑法学》(北大出版社2014年6月第1版)第178页—179页论述到,“相互斗殴”在两种情况下可以行使正当防卫权。一是一方已放弃斗殴或者认输、求饶或逃跑,另一方却不肯住手,穷追不舍,继续加害对方,甚至加大侵害力度,终止斗殴的一方可以正当防卫;二是在一般性的轻微斗殴中,一方突然采取非常激烈的手段进行打击,或使用杀伤性很强的工具置对方生命于危险之中时,另一方具有正当防卫权。张明楷教授第5版《刑法学》第198页提出了同样的观点。刑法学家的意见应当如何解读并为司法部门接受?
徐丽霞律师提交的案例抛出了实践中争议最大的一个问题:不法侵害行为是否需要持续一定时间?不法侵害行为一作出,防卫人即时反击,属于互殴还是正当防卫?
因为时间关系,徐丽霞律师提交的案例将在会后个别交流。
雷刚律师认为,正当防卫是每一个人的天然权利,这个权利需要司法实践去激活,律师必须为之努力奋斗,要说服司法者跳出冷漠旁观者的视角,从防卫者的角度设身处地考察认定。
为激活正当防卫权利,法律人要共同努力!辩护律师甚至要将努力提到斗争的高度——为权利而斗争,是律师的使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