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同居期间赠与合同纠纷(详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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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合同纠纷维权解答如下:

一、法律文书

民事起诉状(参考范文)

原  告:马XX,男,汉族,公民身份证号……,住宁夏XXX县城关镇XX路XXX家属院号,联系电话:189……

被  告:王XXX,女,汉族,公民身份证号……,户籍地XXX县平峰镇沿坪村XXX号院,现住宁夏XXX市XX县XXX街XXX小区10号楼-XXX号,联系电话:180……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人民币104000元及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被告原系恋人,2015年年底因被告称双方性格不合而分手。恋爱期间,被告以购房缺少资金为由要求原告支付部分购房款,考虑到双方当时感情稳定,亦有在商量结婚登记事宜,原告即以结婚为前提同意该要求,分2次将自己的存折、卡给被告,由被告自行到银行取现或转账共计23.4万元。鉴于目前双方已分手,再无结婚可能,被告应返还相应的购房款,经原告催讨,被告于2016年10月归还13万元,剩余10.4万元至今未付。综上,原、被告间赠与成立,被告拒不返还的行为已严重侵害到原告利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此致XXXX人民法院

原告:

年   月   日

二、赠与合同相关法律

(一)赠与合同的概念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 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可分为一般赠与和特殊赠与,一般赠与不附条件、期限或其他负担,而特殊赠与则包括附条件赠与、附义务赠与、附期限赠与、死因赠与等等。根据赠与是否可以撤销, 还可将赠与分为可以任意撤销的赠与和不得任意撤销的赠与。根据《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不可以任意撤销,但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 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1) 公益事业捐赠合同纠纷公益事业捐赠合同纠纷是指捐赠人为了公益事业,自愿无偿向依法成立 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赠与财产的订立合同产生的纠纷。公益事业捐赠合同的当事人包括捐赠人、受赠人和受益人。捐赠人可以 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受赠人是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受益人是经捐赠人和受赠人协商同意享受捐赠财产的人。(2) 附义务赠与合同纠纷附义务赠与合同纠纷是指赠与人以受赠人向赠与人或第三人负担一定义 务为条件的赠与合同订立合同产生的纠纷。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 约定履行义务。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义务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二)管辖赠与合同纠纷案件,按照合同纠纷案件的一般管辖原则,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应注意的问题
赠与合同是有名合同,日常经济生活中也很多见,2011 年《规定》将之列为第三级案由。而公益事业捐赠合同和附义务赠与合同是赠与合同中较为特殊的两类,公益事业捐赠合同还有其他法律对之专门规范, 2011年《规定》将它们单列为第四级案由。在确定案由时需要注意,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也是特殊的赠与合同,遗赠是死因赠与,遗赠扶养协议是附义 务的死因赠与,但因遗赠纠纷、遗赠扶养协议纠纷已作为独立的第三级案由规定在继承纠纷部分,就不能再确定为本案由。

三、请求权基础规范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

第十六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 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条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一条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二条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 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九十四条 捐助人有权向捐助法人査询捐助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 并提出意见和建议,捐助法人应当及时、如实答复。捐助法人的决策机构、执行机构或者法定代表人作出决定的程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法人章程,或者决定内容违反法人章程的,捐助人等利害关 系人或者主管机关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定。但是,捐助法人依据该决 定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 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 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百五十九条 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第六百六十条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 赠人可以请求交付。依据前款规定应当交付的赠与财产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毁损、 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第六百六十二条 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2)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六百六十四条 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 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第六百六十五条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第六百六十六条 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

第三十五条 捐赠人可以通过慈善组织捐赠,也可以直接向受益人捐赠。

第三十六条 捐赠人捐赠的财产应当是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捐赠财 产包括货币、实物、房屋、有价证券、股权、知识产权等有形和无形财产。捐赠人捐赠的实物应当具有使用价值,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标准。捐赠人捐赠本企业产品的,应当依法承担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七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演出、比赛、销售、拍卖等 经营性活动,承诺将全部或者部分所得用于慈善目的的,应当在举办活动前与慈善组织或者其他接受捐赠的人签订捐赠协议,活动结束后按照捐赠协议 履行捐赠义务,并将捐赠情况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八条 慈善组织接受捐赠,应当向捐赠人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捐赠票据。捐赠票据应当载明捐赠人、捐赠财产的种类及数量、慈善组织名称和经办人姓名、票据日期等。捐赠人匿名或者放弃接受捐赠票据 的,慈善组织应当做好相关记录。

第三十九条 慈善组织接受捐赠,捐赠人要求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的,慈善组织应当与捐赠人签订书面捐赠协议。书面捐赠协议包括捐赠人和慈善组织名称,捐赠财产的种类、数量、质量、用途、交付时间等内容。

第四十条 捐赠人与慈善组织约定捐赠财产的用途和受益人时,不得指定捐赠人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慈善捐赠违反法律规定宣传烟草制品,不得利用慈善捐赠以任何方式宣传法律禁止宣传的产品和事项。

第四十一条 捐赠人应当按照捐赠协议履行捐赠义务。捐赠人违反捐赠协议逾期未交付捐赠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慈善组织或者其他接受捐赠 的人可以要求交付;捐赠人拒不交付的,慈善组织和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 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提起诉讼:(1)捐赠人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公开承诺捐赠的;(2)捐赠财产用于本法第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慈善活动,并签订 书面捐赠协议的。捐赠人公开承诺捐赠或者签订书面捐赠协议后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 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经向公开承诺捐赠地或者书面捐赠协议签 订地的民政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后,可以不再履行捐赠义务。

第四十二条 捐赠人有权査询、复制其捐赠财产管理使用的有关资料, 慈善组织应当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慈善组织违反捐赠协议约定的用途,滥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捐赠人可以向民政部门投诉、举报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三条 国有企业实施慈善捐赠应当遵守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 履行批准和备案程序。

第五十五条 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 按照募捐方案或者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慈善组织确需变更募捐方案规定的捐赠财产用途的,应当报民政部门备案;确需变更捐赠协议约定的捐赠财产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同意。

第五十七条 慈善项目终止后捐赠财产有剩余的,按照募捐方案或者捐赠协议处理;募捐方案未规定或者捐赠协议未约定的,慈善组织应当将剩余财产用于目的相同或者相近的其他慈善项目,并向社会公开。

第五十八条 慈善组织确定慈善受益人,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指定慈善组织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

第五十九条 慈善组织根据需要可以与受益人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约定慈善财产的用途、数额和使用方式等内容。受益人应当珍惜慈善资助,按照协议使用慈善财产。受益人未按照协议使用慈善财产或者有其他严重违反协议情形的,慈善组织有权要求其改正;受益人拒不改正的,慈善组织有权解除协议并要求受益人返还财产。

四、赠与合同相关法律问题

1.夫妻一方将共同财产赠予自己的情人,赠予合同有效吗?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予合同是赠予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的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予的合同。夫妻共有财产不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因此无权赠予,合同无效。提醒:赠予作为转移财产的合同,需要赠予人具有处分权为前提。

2.受赠人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赠予合同可否撤销?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四条规定: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予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予。

3.赠予人经济状况恶化,可以不履行赠予合同义务吗?民法典六百六十六条规定:赠予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予义务。

4.企业有权撤销向灾区的捐赠吗?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予人在赠予财产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予。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予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予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予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予合同,赠予人不交付赠予的财产,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5.附义务的赠与中,受赠方不履行义务怎么办?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规定:赠予可以附义务。
赠予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予人可以撤销赠予:
(一)严重侵害赠予人或者赠予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予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的;(三)不履行赠予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予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内一年内行使。

6.赠予合同签订后,赠予财产毁坏怎么办?民法典第六百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因赠予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予的财产损坏、灭失的,赠予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7.赠予的瑕疵担保责任怎样界定?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二条规定:赠予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予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予,赠予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予人在附义务的期限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赠予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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