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7月26日下午,泽大所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室举办《劳动法》专题学习会,学习会由王溢峰律师主持,吕妍律师主讲,工作室成员王伟华律师、郑志忠律师、项良杰律师、潘炜炜律师、叶荫律师、陆江律师、张利云(实习律师)等与会学习。
一、离开合同法思维,重新理解劳动合同的思维方式
《劳动法》主要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立法时重点在于对劳动者的保护,劳动关系与其他法律关系也因此存在差异,也基于此,不能用合同法的思维来理解劳动合同。以此为切入点吕妍律师分析:合同法属于民法体系,讲的是平等主体间缔结的合同关系;劳动法属于社会法,劳动关系自带“从属性”,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安排、考核。合同法与劳动合同法不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不存在包含交叉,劳动合同不适用合同法。
二、从多个不同的角度出发,对劳动合同的注意事项进行了全面分析
首先,明确劳动合同的主体,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对于劳动者的认定,有许多的特殊群体要注意,比如,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内退的劳动者,与其他用人单位形成的用工关系,一般应按劳动关系处理。但原用人单位继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又要求现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不予支持。”该条款表明“内退”不等于“退休”,年龄也不是唯一的“分水岭”。同样的,“用人单位”的责任认定也要结合具体情况与相关法律,而不是光凭劳动合同就予以认定。
其次,劳动合同应当存在五个条款,即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劳动报酬以及保密义务同业竞争。尤其是保密协议与同业竞争需要特别注意,用人单位除了在劳动合同中加以体现,最好能单独签订相关协议,并且予以具体规定。
最后,强调了公司规章制度的重要性。《劳动合同法》的出台改变了企业长期以来习以为常的宽松的劳动用工管理环境,预示着企业在劳动用工管理方面必须改消极、被动的管理为积极、主动的管理。如何架构其积极、主动的管理模式,规章制度是关键。完善的规章制度,可以帮助企业实现劳动用工的规范化管理,在中长期劳动合同以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背景下,好的规章制度能有效规避企业劳动用工风险,而不完善的规章制度,则易引发劳动争议或者令企业在劳动争议纠纷中处于不利地位。
会后,各位参会律师结合实务中遇到的问题,就此次培训内容进行交流和讨论。
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室通过举办此次学习交流活动,让工作室律师对劳动用工相关法律规范和实务操作进行了一次深入的主题交流,有助于提升工作室整体业务能力,为企业提供更加专业的顾问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