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后一直空置未入住,可以不交物业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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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物业服务主要包括什么内容?

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物业管理是指“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宁波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物业服务包括:1、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2、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生活垃圾的收集、清理,化粪池的清理等,但按照规定应当由业主或使用人清理或承担费用的建筑装潢垃圾、家具垃圾除外;3、公共绿地、花草树木的养护管理;4、公共秩序维护,协助做好安全防范工作;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对车辆实行停放管理的,按照合同的约定执行;5、物业档案管理;6、合同约定的其他公共性服务。

二、物业费的单价一般是如何确定的?

根据《宁波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宁波市物业服务收费根据物业的类型、物业服务的阶段以及提供服务的性质等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的普通住宅、非住宅和高标准住宅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三、购房后一直空置未入住,可以不交物业费吗?

不可以。物业公司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依据是物业服务合同,其对业主共有部分进行管理,为全体业主提供物业服务,每个业主都享受了相应的利益。如果物业公司已经按照约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四、有些朋友会接着问,一直空着的房子,好像听说物业费可以打折?

我国法律中对空置房屋物业费的减免未有规定,但部分地区在行政性规范文件中对此作出了规定,具体减免手续的办理应按照当地政策、小区管理规约及物业服务合同等的规定操作。以宁波地区为例,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第五条第(五)款规定,业主对物业办理交付满1年后仍未入住的空关房,第2年开始业主应向物业服务企业提出空关房起止时间书面申请,经物业服务企业核实后,从第2年开始空关房期间的物业服务费按80%比例交纳。

五、对物业公司的服务不满意,可以不交物业费吗?

视具体情况。物业服务是物业公司在物业服务区域内向全体小区业主提供的服务,包括对业主共有部分的管理和维护、对小区基本秩序的维护及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等,具有公共性和整体性。物业服务的质量关系到全体小区业主共同的生活质量,一方面取决于物业公司尽职尽责提供专业、高效的服务,另一方面也需要业主配合物业公司工作、按时缴纳物业费以保障物业服务的正常运转。如果物业公司的服务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等重大瑕疵的,业主可以要求物业公司适当减免物业费,如给业主造成损失的,物业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六、作为业主,我停放在小区里的车子被砸,车里财物被偷,能否要求物业公司赔偿?

视具体情况。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是物业公司的基本义务,一方面,物业公司应采取合理措施消除安全隐患、预防损害的发生;另一方面,如果出现可能或者已经危害到业主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形,物业公司应及时制止并采取必要措施。物业公司的安全保障义务可在物业服务合同中与业主自行约定,但也应限定在合理、正常的范围内。

在业主停放在小区内的车辆被砸、财物被盗的情况下,物业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应综合考量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物业公司是否存在过错、业主自身是否存在过错等因素。如物业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业主可要求物业公司予以相应赔偿。

七、我看到小区的电梯里有商家投放广告,我可以知道小区收入情况么?

可以。小区共有部分归全体业主所有,小区公共区域的广告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业主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有权要求物业公司公开每年的收入和支出情况。

八、业主没有缴纳物业费,物业公司可以停水停电吗?

不可以。业主应当按照约定缴纳物业费,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公司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督促业主及时缴纳。业主在催告后仍不支付的,物业公司可以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但无权采取断水断电等对业主基本生活造成严重影响的方式催交,如果给业主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九、业主对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不满意,能换一家物业公司吗?

可以,但应经过法定程序。为保护业主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物业服务关系,业主依法享有解除权。根据《民法典》第278条的规定,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员,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然后根据《民法典》第946条的规定,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人,但是合同对通知期限另有约定的除外。

十、已经缴纳了物业费,还需要缴纳公共能耗费吗?

也是视情况而定。《宁波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 20条规定:单独设置计量表的电梯、增压水泵、中央空调等公用高能耗设施设备运行消耗的能耗费,由所有使用该设备的业主合理分摊,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未单独设置计量表的公用高能耗设施设备能耗费用,以及其他公共普通能耗费用在物业服务费中统一列支,不得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分摊。

总结

小区业主正常情况下都是要交物业费的,如果存在物业公司存在服务不到位的情况下,业主应当保存好证据,以实现减少物业费或后续更换物业公司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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