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桥区“职业放贷人”名录
姓名:易迂
身份证号:2103811978XXXX2911
案件数量:16件
标的额:2455000元
什么是职业放贷人?
“职业放贷人”,指的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从事所谓“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并以此为业的个人或公司。
2018年11月16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等联合发布《关于依法严厉打击与民间借贷相关的刑事犯罪强化民间借贷协同治理的会议纪要》给出意见。我院根据有关文件精神,严查严管,维护秩序!
纳入“职业放贷人名录”,一般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 以连续3年收结案数为标准,同一或关联原告在同一基层法院民事诉讼中涉及20件以上民间借贷案件(含诉前调解,以下各项同),或者在同一中级法院及辖区各基层法院民事诉讼中涉及30件以上民间借贷案件的;
2. 在同一年度内,同一或关联原告在同一基层法院民事诉讼中涉及10件以上民间借贷案件,或者在同一中级法院及辖区各基层法院民事诉讼中涉及15件以上民间借贷案件的;
3. 在同一年度内,同一或关联原告在同一中级法院及辖区各基层法院涉及民间借贷案件5件以上且累计金额达100万元以上,或者涉及民间借贷案件3件以上且累计金额达1000万元以上的;
4. 符合下列条件两项以上,案件数达到第1、2项规定一半以上的,也可认定为职业放贷人:
(1)借条为统一格式的;
(2)被告抗辩原告并非实际出借人或者原告要求将本金、利息支付给第三人的;
(3)借款本金诉称以现金方式交付又无其他证据佐证的;
(4)交付本金时预扣借款利息或者被告实际支付的利息明显高于约定的利息的;
(5)原告本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或到庭应诉时对案件事实进行虚假陈述的。
自职业放贷人名录公布之日起连续三个年度内,该名录上人员涉及民间借贷纠纷的案件量少于前款第1、2、4项认定职业放贷人标准案件量二分之一的,可以将其从职业放贷人名录上撤出。
下列情形之一,按照具体违法犯罪重点打击:
(1)利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取得的资金发放贷款的;
(2)以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故意毁坏财物、寻衅滋事等非法手段强索债务的;
(3)以欺骗手段取得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再高利转贷他人的;
(4)面向在校学生非法发放贷款,发放无指定用途贷款,或以提供服务、销售商品为名,实际收取高额利息或费用变相发放贷款的;
(5)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作为主要成员或实际控制人,开展有组织的民间借贷的。
编后语
小编在此提醒大家,时刻保持对“职业放贷人”的警惕,将个人资信状况上升到必要确认程序。拒绝各种形式的高利贷机构,寻求正规金融机构,切忌因为一时疏忽而掉入违法犯罪者设置的陷阱。
自2019年开始,违法“公转私”和支票套现都已被写入司法解释。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包装户”背后的实际使用者,即票据中介,也将作为包装户公司提供者的共犯,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传统的“民间贴现”票据买卖活动将被更加严格地限制,需要票友提高警惕,以防牢狱之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