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义务/代签劳动合同带来的用工风险

竞业限制义务/代签劳动合同带来的用工风险

下面是有关劳动法的两个典型案例,案例一有关竞业限制,通过它我们可以发现负有竞业限制业务的是特定人,劳动合同书的竞业限制内容不能违反法律法规,不能随意扩大竞业限制的人员,否则会被依法认定无效。先来看第一个:

案例一(竞业限制)

案情简介:

2018年4月,小丽应聘到A公司担任兼职舞蹈老师,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书》,其中约定“小丽在合同期及离职后两年内不得在同类培训机构兼职”。为此,A公司每月发给小丽竞业限制补助200元。2019年5月,A公司发现小丽出现在B舞蹈工作室的宣传资料上。小丽离职后,A公司起诉到景宁法院,要求小丽履行竞业限制义务,2021年6月31日前不得在景宁县域内从事商业性舞蹈教学,同时返还已领取的竞业限制补偿金2800元并支付违约金162000 元。

法院审理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小丽系A公司兼职舞蹈老师,既非高级管理人员,也非高级技术人员,同时不属于负有保守商业秘密义务的人员,不属于竞业限制的对象。因此,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书》中的竞业限制内容约定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随意扩大竞业限制的人员,限制了普通劳动者的就业权利,应当依法认定无效。但A公司要求小丽返还已领取的竞业限制补偿金2800元,合理合法,应当予以支持。

判决结果:被告小丽向原告景宁华迈畲某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2800元。

案例二是劳动争议案件,员工的劳动合同是由他人代签的,根据“未签订书面合同支付双倍工资”,公司是否因此要承担责任呢?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这个案例中我们会发现该员工知晓这份劳动合同的存在,其权益并未受损,公司并不存在拒签劳动合同的情形,公司无需双倍支付工资。可见不仅仅是劳动者要注意维护自己的权益,用工单位同样要加强风险意识。

案例二(劳动争议)

案情简介:

2018年7月23日,何某与包括其兄弟及罗某等共5人到缙云县某公司工作。何某因不识字不会写字,劳动合同的落款签名由与其关系密切的案外人罗某代签。2019年11月2日,何某离职,要求缙云县某公司就未签订书面合同支付双倍工资。何某先提起劳动仲裁被驳回,后向缙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2020年4月何某向丽水中院提起上诉。

法院审理认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公司是否因书面合同的落款姓名由他人代签而应向何某支付双倍工资。

何某与公司之间存在书面劳动合同,但合同落款的名字由案外人罗某代为签写,何某自认不识字不会写字,且何某与其弟、案外人罗某等五人共同入职,公司与五人均签有书面劳动合同,能够推定何某知道存在书面劳动合同的事实

何某入职后,公司为何某缴纳工伤保险,并按照书面合同约定支付工资。何某在公司工作期间对代签字的书面劳动合同未提任何异议,仅在离职后要求赔偿;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支付双倍工资,是为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惩罚用人单位故意抗拒或怠于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

本案中,何某的合法权益并没有因为书面合同中的姓名由他人代为签写而受到损害,公司不存在规避法律责任、抗拒或怠于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但法院在此也提醒用工单位应加强风险意识,尽可能杜绝因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中存在瑕疵而可能带来的风险。

判决结果驳回原告何某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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