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浙江高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的指引》、绍兴中院《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等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针对浙江地区交通事故及人身损失赔偿项目及相关计算标准,整理如下:
一、医疗费
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住院费等收款凭据,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后续治疗费待发生时另行起诉。
二、护理费
1、住院期间的护理费,有支出凭据且未明显高于市场价的,据实计算。没有支出凭据的,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省、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标准计算。(2023年浙江省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74325元,发布时间2024年6月18日)
2、非住院期间的护理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省、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标准结合护理依赖程度计算:完全护理依赖为100%、大部分护理依赖为80%、部分护理依赖为50%。短期护理按照部分护理依赖计算。
3、完全护理依赖或者受害人75周岁以上的,一般暂按5年计算。期满后确需继续护理的,受害人可另行主张。
三、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住宿费
1、同城就医产生的交通费按照30元/天计算,结合门诊次数或者住院天数确定。外地就医产生的交通费,对长途汽车、火车、飞机等交通工具按照正式票据计算;但住宿费、交通费均不得超过受诉法院所在地省、计划单列市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标准。
2、营养费按照30元/天计算。
3、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100元/天计算。
四、残疾辅助器具费用
按照国产普及型的配制标准确定,更换周期参照配制机构意见确定。
五、误工费
1、误工天数依据医疗机构证明或司法鉴定意见确定。医疗机构证明与司法鉴定意见不一致的,一般以鉴定意见为准。
2、赔偿权利人有固定收入(工作)的,按因误工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提供①劳动合同、社保证明、连续6个月以上的工资银行流水或其他支付流水等充分证据;②用人单位出具的因误工实际收入减少的证明。
3、受害人无固定收入且无法证明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状况的,误工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省、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标准计算。
4、受害人有证据证明其年满60周岁仍从事劳动,且因侵权行为而减损收入的,可以根据受害人提交的相关收入证明,结合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误工费。
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
1、受害人因2021年9月8日(含当日)后发生的侵权行为致残或者死亡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省、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2023年浙江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74997元,发布时间2024年3月4日)
2、一级伤残的伤残赔偿指数为100%,二级伤残为90%,以此类推,十级伤残为10%。受害人有多处伤残的,伤残赔偿附加指数按照以下方式确定:以最高伤残登记的赔偿指数为基数,属二级至五级的,每增加一处,增加附加指数4%;属六级至十级的,每增加一处,增加附加指数2%,附加指数合计不超过10%。
3、残疾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受害人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伤残赔偿指数。
4、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受害人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七、被扶养人生活费
1、受害人因2021年9月8日后发生的侵权行为致残或者死亡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省、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2023年浙江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47762元,发布时间2024年3月4日)
2、被扶养人生活费=年赔偿总额x伤残赔偿指数x扶养年限
单个被扶养人的年赔偿总额=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该被扶养人的抚养人数
受害人有多个被扶养人的,按照单个进行累加,多个被扶养人扶养年限不一致的,扶养年限分段计算。
八、丧葬费
统计部门未公布全社会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标准的,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省、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标准计算6个月。(2023年浙江省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133045元,发布时间2024年6月18日)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损失等其他费用不再另行计算。
九、精神损害抚慰金
赔偿基数5万元×伤残赔偿指数×系数(考虑侵权人的过程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