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安排劳动者通过居家办公方式完成相应工作的,应视为劳动者正常出勤
基本案情:
韩某于2017年7月1日起进入某机器人科技公司工作,任总经理助理。2019年4月29日,韩某因患有偏头疼等原因,向总经理申请在家办公数月,总经理签字予以批准。此后,韩某通过外勤系统考勤。2019年7月26日,某机器人科技公司以韩某长期缺勤未到岗为由向韩某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法院裁判:
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得的报酬,用人单位应及时足额发放。本案中,总经理签字的《情况说明》系2019年4月29日出具,允许韩某在家办公,韩某于2019年5月、6月参照此说明办公并采用外勤打卡模式,且公司亦根据此考勤资料发放了相应的工资。韩某7月份的工资尚未发放,故公司理应发放韩某7月份的工资,公司认为总经理签字行为系与韩某恶意串通,但未提交有效证据予以证明,故对公司要求不支付韩某2019年7月份工资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因韩某系经总经理审批同意,居家办公并通过外勤系统考勤,其并不存在长期旷工的情形,故机器人科技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解除,韩某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于法有据。综上,机器人科技公司应支付韩某7月份工资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共计6万元。
典型意义:
疫情期间,单位安排员工居家办公的情况比较普遍,与此同时,单位对员工工作的监督考核与平时到岗工作时有所不同,但只要员工在家办公提供与其工作岗位匹配的劳动后,企业没有证据证明员工未提供劳动旷工在家的,应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员工正常的劳动报酬。
此外,建议用人单位根据单位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工资发放考核标准,例如可以通过结合工作量的方式来考核劳动者完成工作的情况,而不简单以线上考勤来计算工资待遇。
来源:绍兴中院发布的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