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台暴雷后,非法集资受害者维权指南

平台暴雷后,非法集资受害者维权指南

非法集资案发后“集资参与人”之权利救济

文/费斐

近年来,非法集资案件呈高发态势,仅2018年,全国范围内已被公安机关立案的非法集资案件就高达1万余起,涉案金额超过3千亿元。此类案件高发的背后,既与经济下滑的大背景相关,也和投资者为了获得高额回报而做出不谨慎,不理智的投资行为密不可分。

由于投资者对于投资内容缺乏充分了解,投资者和资金管理者之间存在巨大的信息不对称,因此即使此类案件爆发后,投资人缺乏行之有效的维权办法,走司法途径成为主要维权手段。

那么,被害人应当如何有效配合司法机关对自身投资损失进行维权呢?在此,笔者就办理此类案件(代理受害人参与诉讼过程,协助司法机关追缴赃款及处置赃物)过程中的心得体会与诸位分享。

一、如何积极参与司法活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的《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条、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公安局发布的《关于办理涉众型非法集资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第九条分别对集资参与人的定义及其享有的权利作出了规定,只有非法集资案件中的集资参与人(向非法集资活动投入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才受法律保护,并享有知情权、赃款返还请求权等权利,而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帮助并获取经济利益的单位和个人则被排除在外。因此投资人首先要明确自己的主体身份,是否属于我国法律所定义的集资参与人,在确定自己的身份后,根据各地公安机关公布的报案途径携带相关资料进行申报或进行网上申报。

在申报完成后,投资人应耐心等待侦察机关及审查起诉机关的办案结果或审查意见,并为开庭做准备。因为集资参与人属于非法集资案件中的诉讼参与人,享有及时了解案件进度、涉案资产处置情况、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等合法权利,在案件进展到法院阶段时,经人民法院准许投资人可以参加或者旁听庭审。实践中,上海地区已经明文规定:对于集资诈骗犯罪被害人提出由其本人或者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参与庭审等请求,一般应予准许。因此,对于集资诈骗案件,被害人可以向办案机关提出申请,委托代理人参与阅卷、庭审、执行等阶段的诉讼活动,以最大程度保障被害人的知情权。需注意的是,大部分案件中被害人人数众多,为保证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笔者建议推选代表人和代理人参与诉讼活动。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未及时公布案件进度的,也可由代表人或代理人向办案单位提出意见和建议,进行积极沟通。

如果发现自己在案件处理过程中被遗漏了如何处理呢?应当及时向届时承办该案件的机关(案件进展到当前阶段的办案机关)主张权利并提供相关的证据。如果案件已经在法院阶段,法院一般会将相关证据材料移交检察机关先行审核,经检法确认后可以参与资产分配。

二、如何有效扩大追赃追责范围?

(一)追赃

非法集资案件涉案金额巨大,公检法依法移送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往往只占其中的很小一部分,远不足以弥补所有被害人的损失,因此全面查清涉案财物,及时做好资产变现、资金归集等工作可以最大程度减少被害人的实际损失,在这个过程中被害人应积极参与提供线索,财产线索的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1、转移境外的资产。非法集资过程中,往往会出现资金外流的情况,对于这部分资产如何追回实践中存在较多难点,其一是资产的流向以及现阶段的实际控制人难以确定,其二是各类资产环环相扣,转移的过程涉及洗钱。实践中,很大一部分资金会先流向我国香港、澳门地区后再流向其他国家。如果案件中涉及资金流入香港、澳门地区的,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并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逐案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批,就个案办理请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有关部门协助。

2、佣金、分红或提成。我国刑法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关于涉案财物的追缴和处置问题”明确规定:“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的资金属于违法所得。以吸收的资金向集资参与人支付的利息、分红等回报,以及向帮助吸收资金人员支付的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应当依法追缴。被害人可向办案机关要求对佣金、提成费用等进行集中清退,因犯罪行为造成损失的,还可要求各被告人应当承担退赔责任。

3、广告宣发、慈善赞助费。非法集资少不了媒体的“推波助澜”和明星的“聚光灯效应”。虽然我国现行法律没有对该部分“媒体”责任进行明确规定,仅有《广告法》规定: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或者作推荐、证明的,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笔者认为,被害人可向侦查机关提议彻查涉案单位或人员是否存在高额广告宣传费用支出的情况。如因广告主放任不实的广告传播行为给被害人造成损失的,应当就其行为过错承担相应责任。此外,各平台实控人为获取社会公众的信任,往往会扮演成慈善家,拿着被害人的血汗钱进行捐赠或投资公益,该部分应当予以追回。

(二)追责

非法集资案件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组织、策划、指挥者和主要实施者,应当重点打击和从严惩处。但其他主体是否需承担责任呢?我们将分别分析:

1、股东。股东一般不直接参与实施非法集资犯罪行为,若其明知所在企业非法集资性质,还积极出资入股,并从中获利,应当以共犯论处,追究其刑事责任。例如股东在企业经营过程中有意、无意或暗示的本息保障承诺,甚至承担了名义上或实际上的担保责任,这都将坐实股东的兜底责任。

2、普通业务员。对于涉案人员积极配合调查、主动退赃退赔、真诚认罪悔罪的,可以依法从轻处罚;其中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即对于普通业务员只要符合上述条件,不作为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其刑事责任。上海地区对积极挽回集资参与人财产损失且犯罪情节相对较轻的一般参与者,可不予移送审查起诉或不起诉。

3、海外追逃。目前我国对于经济犯罪的追逃追赃的力度目前尚不如职务犯罪,2014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追逃追赃工作的通知》就要求各级检察机关把对职务犯罪的追逃追赃工作放在与办案工作同等重要的位置来对待,但并未提及经济犯罪;而从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外交部联合发布的《关于敦促在逃境外经济犯罪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来看,经济犯罪人员的归案更多依赖于自首。但应当肯定的是,目前我国已与多国签订了引渡条约并加入《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等有具体引渡条款的多边公约,还与多国签订了刑事司法协助条约,使得从国外引渡、遣返外逃经济犯罪人具有法律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已于2018年10月公布和施行,这也为向外国申请刑事司法协助提供了支持和保障。对于部分犯罪分子潜逃美国、加拿大等尚未签署引渡条约的国家,也可就个案协作。此前已有与加拿大合作的先例,将犯罪嫌疑人以“离境”方式进行遣返,该“离境”措施不受入境合法及永居身份的限制。因此,笔者认为可在诉讼过程中,向有关部门申请加强境外追捕力度,有针对性地确定一批重点缉捕对象。

三、如何快速推进处置程序?

非法集资犯罪案件的涉案财物以集中统一处置为原则,并按照非法集资参与人的实际损失比例发还。通常人民法院会制定处置涉案财物的初步方案,包括确认集资参与人名单、集资数额、财产查扣数额、返还本金数额、支付利息数额等。但在实践中,非法集资的处置过程极为漫长,随着对犯罪嫌疑人犯罪行为的侦查终结,进入审查起诉和审判环节,一般情况下也只对已被侦查机关或司法机关查封、冻结或扣押的赃款赃物进行处置。

而对于在案件侦查过程中,不易发现或者已被犯罪嫌疑人转移到境外的犯罪资产或赃款赃物,一般情况下不再采取法律追缴措施,以至于在经济犯罪案件中,涉及财产部分的执行到位率相对较低。犯罪分子虽然涉案金额上千万,但可追回数额较少,被害人受到严重损失。

因此,此类案件的处置亟需采取一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机制,笔者认为被害人的代理人或被害人代表可以向办案机关建议,成立由法院、检察院、公安、辩护人、被害人代表、诉讼代理人等组成的综合追赃处置小组,对于资产处置做到公开和透明,定期在法院官网公布处置进程,赋予被害人监督的权利。对于易贬值、易损耗、以及存放困难、存在诉讼时效等问题的涉案资产,应及时通过变卖、拍卖、提前诉讼等方式予以先行处置,在一定限度内可不受刑事审判的时间限制。

此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经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但应当追缴其违法犯罪及其他涉案财产的,可以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对于案件金额特别巨大的,追回时间较长的也可就个案确立追缴赃款赃物不受时间限制的机制,不因普通刑事诉讼案件的侦结而终止追赃。

四、结语

最后,笔者仍想对广大投资人说一句: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保持谨慎的投资态度,但如果真的遇到平台兑付危机,也应当沉着应对,切莫慌张,积极寻求专业的法律帮助,以求最大程度挽回损失!

作者:费斐 律师,刑事诉讼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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