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父母、兄弟、姐妹;公婆、儿媳、女婿;三叔、六伯;七大姑、八大姨……这么多亲戚,究竟谁属于自己的亲属,谁又属于近亲属,家庭成员又包括哪些呢?
在这方面,法律的界定和我们的认知可能有所不同,《民法典》中新增了对亲属、近亲属和家庭成员的明确界定,成为搭建家庭关系中权利与义务的基石。
在家庭中所处关系的不同,意味着享有权利和应尽义务的不同,其中尤以“近亲属”的影响最深。
在《民法典》中搜索“近亲属”,出现19次,“亲属”3次,“家庭成员”5次。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亲属”“近亲属”“家庭成员”从所涉范围上说,是一个逐步限缩过程。
“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这符合人们的日常认知。
“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即只有配偶和三代内的直系血亲。
因此,日常生活中往来密切的“七大姑八大姨”、堂表兄弟姐妹及公婆、儿媳女婿等都不属于《民法典》所界定的“近亲属”。
★ 例如
《民法典》规定,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这里的“近亲属”就不包括公婆或者儿媳女婿。
★ 例如
《民法典》规定,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 例如
《民法典》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因此,近亲属买房构成了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例外。
“家庭成员”则为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范围较上述两者进一步缩小,接近与社会学中的“核心家庭”的概念。
★ 例如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哪些人是家庭成员?法条中并未明确,《民法典》出台后,这对家暴的认定有了更清晰的依据。
法官认为,《民法典》中明确“亲属”“近亲属”“家庭成员”的界定有利于鼓励具有特定关系的自然人之间相互亲善、扶持,弘扬家庭美德、树立优良家风,在赋予其相应义务的同时,也保障其相应权利的行使和财产利益的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