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还款能力下肆意借款或赊账消费构成诈骗罪吗
文/钱良波
近期接到多起法律咨询,询问有人明显缺乏还款能力但到处编造理由借款或赊账消费,是否构成诈骗罪。要回答这个问题是不简单的,因为含有欺骗故意的行为可以产生刑事责任,也可以产生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形式的民事责任,如何界定责任历来是司法理论和实践的难点。但这样的行为,毫无疑问是具有构罪的可能性的。我们来介绍两个法院判决案例进行说明:
一、李某某诈骗案件
审理法院:诸暨市人民法院
判决书案号:(2014)绍诸刑初字第1321号
简要案情:2013年2月至2014年3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在实际无归还能力的情况下,或虚构借款用途,或隐瞒无归还能力的事实向他人借款,共计骗取人民币58500元。2013年11月至2014年3月,被告人李某某冒充赌场帮工等身份谎称赊购香烟后会及时付清货款,并假装写下欠条,从章某等人处骗得共计价值人民币13000元的香烟,后转卖他人得款。
诸暨市人民法院认定李某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二、杨某某诈骗案件
审理法院: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判决书案号:(2019)豫0703刑初117号
简要案情:2012年许,被告人杨某某因购买彩票和赌博在居住地河南省卫辉市欠下二十余万元债务后离家出走,来到新乡市务工。2017年4月至2019年1月,杨某某在明知自己无支付能力和偿还能力的情况下,多次采用先小额购买部分彩票,取得各彩票店经营者的信任,在无钱支付时,继续让彩票店经营者为其垫付彩票款,骗取财物,价值共计42162元。
法院判决被告人杨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从上述两个典型案例可以看出,当事人在实际无归还能力的情况下,隐瞒自身经济状况并编造理由进行借款或赊账消费,是可以构成诈骗罪的。
当然,刑事犯罪打击的是带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所以我们如果说一个人没钱的时候去借钱或赊账消费就是诈骗行为,那就太极端和不符合社会常理了。
那么,如何区分构成犯罪还是没有构成犯罪呢?
司法实务上一般认为,借款够罪与否的界限在于当事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故意。比方说一个人虽然明显缺乏还款能力,但他是合理的借款或基于生活必需的赊账消费,且承认借款或赊账事实,则难以认定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故意。
但如果有频繁、肆意的借款或消费,借款或消费又和自身经济状况明显不符,事后又以自身经济现状来作为难以还款的理由,则其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就会凸显,其行为就有了严重社会危害性,就涉嫌构成诈骗犯罪。
因此,律师建议:无还款能力下肆意借款或赊账消费并不可取,尤其是通过借款,故意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是构成犯罪的。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切莫以小聪明来触碰法律的底线,否则终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附法条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作者:钱良波 实习律师,浙江泽大(嵊州)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