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义勇为却受重伤,损失谁偿?

见义勇为者遭受重伤可以要求被救助者的家属补偿吗?

文/胡辉

多年以前南京彭宇案的判决伤透了所有人的心,没人敢再去帮摔倒的老人,怕被讹上。今天要讲的故事不同,热心的姑娘小卢救老人时被车撞成重伤,老人死了,司机逃了,小卢该找谁赔?

一、事件回顾

2018年12月30日,广西柳州的黄女士夜间驾车和23岁的朋友小卢从柳南开往柳北。凌晨五点左右,下着大雨,她们到达柳江大桥中间时,发现一个80岁老人在大桥上被电瓶车撞倒。小卢执意要黄女士停车,黄女士将小卢放下后将车开走。小卢救老人时,被一辆白色轿车撞成创伤性休克,全身多处受伤,被送重症监护室;老人则当场死亡。事发后,肇事司机驾车逃逸。

人心是热乎乎的,现实却是血淋淋的。被救的人死了,救人的重伤了,谁来承担责任?如何承担?本文暂不考虑老人的伤害(先)和死亡(后)谁来担责,以及白色轿车司机承担什么责任,只重点讨论小卢救人时所受的伤害谁来担责。

见义勇为却受重伤,损失谁偿?

二、小卢作为见义勇为者,享有赔偿请求权和补偿请求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被侵权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法[办]发[1988]6号)第132条、第142条也有类似的详细解释。

以上是关于见义勇为的规定,见义勇为是指在没有约定、法定义务的情况下,为了使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或免受侵害,而实施的制止侵害、防止损失的行为。见义勇为是一种特殊的无因管理,民法上侵权之债与无因管理之债本是并列的,法律之所以将见义勇为从无因管理中提出来归入侵权法中,在于这一行为兼具“义”和“勇”的特殊性,具有重大的社会意义,应当给予有义有勇的人充分的保护。

本案小卢大雨中好心救老人,一是为了使老人被电瓶车撞到后获得及时救助,二是防止老人遭受二次事故伤害。小卢的行为属于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典型的见义勇为。

1. 小卢有权要求肇事司机和保险公司赔偿损失

小卢救人时被白色轿车司机撞成重伤,有权依据前述法律规定要求肇事司机承担侵权责任。可主张的赔偿项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十七条规定的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同时,小卢还可依据该《解释》第十八条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

如事故发生时肇事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和商业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小卢,不足部分在商业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仍有不足的,由肇事司机赔偿。

如因肇事司机逃逸导致机动车不明或者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小卢可以主张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2. 小卢可否向老人的家属主张适当补偿?

本案中的老人是小卢见义勇为行为的受益人,然而老人已经死亡,小卢无法依据前述法律规定向老人行使补偿请求权。那么小卢可否要求老人的家属给予补偿呢?换言之,被救的人死亡后,其家属是否是《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三条和《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受益人呢?法律没有规定,笔者也未找到类似法院判例,但笔者认为小卢有权向老人家属主张。

第一,从监护人职责角度。《民法总则》第三十四条规定,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这一监护职责当然包括代理被监护人向外主张权利和对外承担义务。

第二,从被监护人侵权赔偿责任的角度。《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但由行为人本人财产优先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换言之,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行为后果是要兜底负责的。

第三,从死亡赔偿请求权的角度。《侵权责任法》第十八条规定,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即被侵权人的近亲属是死亡赔偿利益的享有者和受益人。

第四,从法定继承角度。《继承法》第十条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通常监护人也是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人作为被继承人的财产受益人,自然也应承担相应的义务,况且《继承法》第三十三条也规定了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替被继承人清偿债务的义务。

第五,从人身死亡保险的角度。“受益人”是保险领域常用的概念,保险意义上的受益人是指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于保险事故发生时,享有保险赔偿金请求权的人。在人身保险的死亡保险合同中,一般会约定受益人,未指明的则以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

综上,无论从监护职责、侵权赔偿、死亡赔偿请求、继承、保险的角度,还是从权利、义务、责任的角度,近亲属(法定继承人、监护人)均能从家庭成员处获得极大的“好处”。因此,《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三条和《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受益人应作扩大解释,即见义勇为的直接受益人死亡时,该受益人则指的是死者的近亲属,进而,此种情况下见义勇为的补偿义务人也是死者的近亲属。鉴于前文不同法律规定中出现了家属、近亲属、监护人、继承人等不同概念,而各自覆盖的人员范围并不完全相同,笔者认为从各种获益可能性和获益程度等角度考虑,应将见义勇为的补偿义务人限定为近亲属(即第一顺序继承人)。

本案中,老人是小卢见义勇为行为的直接受益者,但已死亡,小卢则可向老人的近亲属主张适当补偿。至于补偿金额,法律亦无规定,司法实践中有判决补偿见义勇为者全部损失20%的判例,具体到本案可综合考虑小卢的伤情程度、未来生活自理能力、交通事故中获赔金额及老人近亲属的支付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

三、黄女士和小卢是否存在过错?

1. 黄女士在桥梁中间停车,是否违法?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在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

尽管小卢救人心切,一再要求黄女士停车,黄女士也提醒、拒绝过,但若事发的柳江大桥宽度不足4米或者当地交通部门规定该路段不能停车,则黄女士停车让小卢下来,就已违法,对于小卢随后遭遇的交通事故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宿中民终字第0971号案件对此有较为详细的论述,该案曾入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4辑(总第34辑),可 为参考。

2. 小卢雨中救人是否尽到必要的安全注意义务?

事发时是凌晨五点多,又下大雨,路面能见度不高,加之小卢一心救人,未设置警示标识,旁边也无人帮其提示过往车辆注意减速避让。因此,小卢虽心存善良,但未尽到必要的安全注意义务,对事故的发生也存在一定的过错。

鉴于黄女士和小卢均有过错,可适当减轻肇事司机的赔偿责任。

四、结语

尽管南京彭宇案让人伤心,所幸,人心的善是摧不毁的,正义之花依然在人们心中绽放。今天,老人在路上摔倒,年轻人还是会去扶。小卢热心助人的行为值得学习和称赞,我们衷心希望小卢早日恢复健康。只是,我们善意提醒,帮助他人时,注意保护自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二十一条 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一百八十三条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三十四条 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一百八十三条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十八条 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单位,该单位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单位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侵权人已支付该费用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被侵权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五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或者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法律关联法条释义引用统计

第三十三条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三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

(二)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

(三)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以外,不得停车;

(四)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五)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

(六)城市公共汽车不得在站点以外的路段停车上下乘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

第十五条 为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人身损害,因没有侵权人、不能确定侵权人或者侵权人没有赔偿能力,赔偿权利人请求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132.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的管理人或者服务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的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

142.为了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在侵害人无力赔偿或者没有侵害人的情况下,如果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受益人受益的多少及其经济状况,责令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作者:胡辉 律师,合伙人,民商事诉讼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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