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假离婚”演变成“真悲剧”,财产如何处理?
文/郑淑云
近期,笔者先后接受两起有关假离婚纠纷的咨询。假离婚,顾名思义,夫妻双方不具有真实离婚的意思,往往是出于旧房拆迁、规避限购政策、规避债务等达成的迂回策略,离婚后双方仍然维持婚前的生活状态。还有一种可能情形是,夫妻一方具有离婚的真实意愿,另一方并不知晓,有离婚需求的一方即以其他事由哄骗另一方达到离婚的目的,即所谓的欺诈离婚。
咨询一
A男和B女结婚后,A男所在区域发生拆迁,为增加拆迁份额,A男和B女协商假离婚。B女起初不同意,后禁不住A男家中劝说,同意办理协议离婚。双方离婚协议约定:儿子归B女抚养,A男支付抚养费;双方共有的一套房产归双方各半所有。但因拆迁政策原因,离婚后B女未得到额外份额。双方共同生活一段时间后,双方感情出问题,A男不同意复婚,并提出要求出卖共有房屋。共有房屋一直由B女和儿子居住,A男未支付过抚养费,B女不同意出卖。B女咨询:A男能否强制分割房产?
咨询二
A男和B女于2017年登记结婚,女儿出生后,两人想再给女儿购置一套学区房。因两人婚后共有一套房产,如再购置二套需要支付60%首付。为此,两人商议办理假离婚,以A男名义购房。双方离婚后,约定婚内的一套房产归女方所有,儿子由男方抚养。离婚后,两人以男方名义购买学区房,儿子户口跟随男方。之后,双方感情出现问题,A男不愿意复婚。B女咨询:能否分割A男名义购买的房屋?
针对前述咨询,笔者从法律角度均一一做了回应,希望能对两位女性有所帮助。从个人情感角度,笔者亦非常同情两位女性的遭遇,可以说,她们均是假离婚变成真离婚的受害者。假离婚只是民间的通俗说法,法律上并无假离婚的概念,婚姻关系在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后即发生解除效力,不能以虚假意思为由要求恢复。如真的不幸遭遇弄假成真,则在情感伤害难以弥补之外,只能从财产角度看能否尽量挽回或避免更大损失。夫妻内部直接相关的假离婚相关的财产问题主要有以下两种:
一、离婚协议约定的财产分割,对双方是否具有约束力?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也就是说,双方在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原则上具备法律效力。
但是,《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亦规定:“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婚协议约定的财产分割方案并非双方的真实意思。”因此,如有充分证据证明离婚协议约定的财产分割并非双方真实意图的,离婚协议的财产约定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通常发生纠纷时,一方会主张离婚协议是假离婚的约定,但另一方会坚持认为离婚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此时,难点和重点就在于主张假离婚一方能否完成法律意义上的举证。实践中,通过检索相关案例可发现,成功主张假离婚推翻原离婚协议的案件比例偏少,其中获得支持的往往是提供了明确的内部协议,或者通过关于离婚时间段的沟通记录等直接证据证明离婚协议约定的财产分割方案并非真实意思。对于咨询案例一,因B女并无明确证据证明双方的真实意思,而约定各半所有方式也符合通常做法,鉴于婚姻关系已解除 ,B女较难对抗A男要求分割的请求,但B女仍可以获得其所应得的份额并要求A男按约支付抚养费。
二、离婚后一方名下新增的财产,另一方能否享受权益?
如上所述,婚姻关系在民政局离婚登记时即发生解除效力,所以,离婚后各方新增财产原则上属于各方所有。双方如继续共同生活的,则可能构成同居关系,适用同居关系的处理原则,即同居期间所得财产原则上归其本人所有,如有共同购置的财产或有共同经营所得的收入,应按双方出资份额、所作贡献等公平合理地予以分割。针对咨询案例二,B女如要主张对房产享有权益,则应尽量收集双方离婚真实意图是为子女购房、为购房有共同出资,以及与A男就房产实际权属沟通等相关证据。
无论是基于何种目的的假离婚,均是不受法律保护的高风险行为,一不小心就木已成舟、弄假成真,须谨慎为之。
作者:郑淑云 律师,婚姻家事工作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