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承揽合同

定作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承揽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诚实信用,互惠互利的原则,经过双方充分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定作物情况
1.1 品名:
1.2 规格:
1.3 数量:
1.4 备注:

第二条 合同价款
2.1 合同价款总额:
2.2 付款方式:
2.3 付款时间:

第三条 加工成品质量要求及技术标准:
3.1 质量要求:
3.2 技术标准:
3.3 以封存样品为质量标准的,应当由双方代表当面封签,并妥为保存。

第四条 原材料的提供办法及规格、数量、质量
4.1 用承揽方原材料完成工作的,定作方有权对原材料进行检验。承揽方隐瞒原材料的缺陷而影响定作物的质量时,定作方有权要求重作、修理、减少价款或退货。
4.2 用定作方原材料完成工作的,定作方按下表标准提供:

材料名称 规格型 号 计 量单 位 数 量 质 量 提供日 期 消 耗 定  额 单价(元) 总金额

4.3 定作方于 年 月 日之前提供原材料。
4.4承揽方收到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之日起 日内检验完毕,不符合要求的,应在收到后 日内通知定作方调换或补齐。承揽方对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不得擅自更换,对修理的物品不得偷换零部件,否则定作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承揽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五条 技术资料、图纸的提供
5.1 定作方负责提供技术资料和图纸。
5.2承揽方在依照定作方的要求进行工作期间,发现提供的图纸或技术资料要求不合理,应当及时通知定作方,定作方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回复并提出修改意见。定作方未答复,承揽方有权停止工作,并及时通知定作方,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定作方赔偿。
5.3定作方要求对承揽物的技术性保密的,承揽方应当严格遵守,未经定作方许可不得留存技术资料和复制品。

第六条 验收标准和方法
6.1 验收标准:
6.2 验收方法:
6.3 定作方验收承揽方所完成定作物的时间:
6.4 定作方验收承揽方所完成定作物的地点:
6.5 验收前承揽方应当向定作方提交必需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
6.6 对短期检验难以发现质量缺陷的定作物,在使用后 日内发现质量缺陷,定作方有权要求退还。
6.7 双方就定作物的质量在检验中发生争议时,以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提供检验证明为准。

第七条 交(提)定作物的时间和地点
双方约定采用 (7.1或者7.2)方式提取定作物。
7.1 双方约定由定作方自提定作物
7.1.1 自提定作物的时间:
7.1.2 自提定作物的地点:
7.2 双方约定由承揽方送交定作物
7.2.1 送交定作物的时间:
7.2.2 送交定作物的地点:
7.3 任何一方要求提前或延期交(提)定作物,应当事先与对方达成协议,所达成的协议与本合同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7.4 交(提)定作物日期的计算:承揽方自备运输工具送交定作物的,以定作方接收的戳记日期为准;委托运输部门运输的,以发运定作物时承运部门签发戳记日期为准;自提定作物的,以承揽方通知的提取日期为准,但承揽方在发出提取定作物的通知中,必须留给定作方以必要的途中时间。

第八条 包装要求及费用负担:
8.1 包装要求:
8.2 费用负担:

第九条 运输方式及费用负担
9.1 定作物的运输方式:
9.2 运输费用由 承担。

第十条 定作物的保修
10.1 定作物保修期:
10.2 在保修期内承揽方免费提供保修服务。

第十一条 定金及预付款
11.1 定作方向承揽方交付定金的数额:
11.2 定作方向承揽方交付定金的时间:
11.3 定作方向承揽方交付预付款的数额:
11.4 定作方向承揽方交付预付款的时间:

第十二条 承揽方的违约责任:
12.1 未按合同约定的质量交付定作物,若定作方同意接受的,应当按质论价;不同意接受的,应当负责修理或调换。经过修理或调换后,仍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定作方有权拒收,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揽方赔偿。
12.2 交付定作物少于合同约定的数量,定作方仍然需要的,应当补齐,补交部分按逾期交付处理;少交部分定作方不再需要的,有权解除合同,因此造成的损失由承揽方赔偿。
12.3 未按合同约定包装定作物,需返修或重新包装的,应当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因此而支付的费用。因包装不符合同约定造成定作物毁损、灭失的,由承揽方赔偿损失。
12.4 逾期交付定作物,应当向定作方支付未交定作物总价的 %违约金。
12.5 未经定作方同意,提前交付定作物,定作方有权拒收。
12.6 不能交付定作物的应当向定作方支付不能交付定作物总价的 %的违约金。
12.7 由于保管不善致使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设备、包装物及其它物品毁损、灭失的、应当偿付定作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12.8 未按合同约定的办法和期限对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进行检验,或经检验发现原材料不符合要求而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通知定作方调换、补齐的,由承揽方承担相应的损失。
12.9 擅自调换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或修理物的零部件,定作方有权拒收,承揽方应赔偿定作方因此造成的损失。如定作方要求重作或重新修理,应当按定作方要求完成,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
12.10 其它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 定作方的违约责任:
13.1 中途变更定作物的数量、规格、质量或设计等,赔偿因此给承揽方造成的损失。
13.2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定作方的原因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定作方应向承揽方支付未履行部分价款总值的 %的违约金。
13.3 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向承揽方提供原材料的,承揽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赔偿因此给承揽方造成的损失;承揽方不要求解除合同的,除交付定作物的日期应当顺延外,定作方还应当支付承揽方停工待料的损失。
13.4 超过合同约定期限领取定作物的,每逾期一日向承揽方支付定作物总价 ‰的违约金外,还应当承担承揽方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费。
13.5 超过合同约定日期付款,定作方应向承揽方支付定作物总价 ‰的违约金。
13.6 无故拒绝接收定作物,赔偿因此给承揽方造成的损失。
13.7 变更交付定作物地点或接收单位(人)时,承担因此多支出的费用。
13.8 其它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 不可抗力
14.1 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内,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定作物或原材料毁损、灭失的,承揽方在取得合法证明后,可免予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尽量减少损失。
14.2 在定作方迟延接受或无故拒收期间,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定作物或原材料毁损、灭失发生的,承揽方不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如果双方不能协商一致时,选择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
(一)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向 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 本合同签订地点

第十七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八条 本合同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

第十九条 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共同协商。

定作方(章): 承揽方(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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