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查封申请书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关于原告绍兴XX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南昌市XX服装有限公司、李XX、胡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2)赣0111民初5855 号】,原告曾在诉讼期间向贵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冻结了被告名下银行账户、支付宝账户及房产。
经贵院主持,双方已经达成调解协议,贵院亦作出(2022)赣0111民初5855号《民事调解书》,现被告已按约支付第一笔款项35万元,故原告特依照调解协议第五条约定向贵院申请解除对三被告银行账户、支付宝账户的财产保全措施,但被告李XX、胡XX名下坐落于南昌市城南大道保利心语花园13栋2单元XXX室的房产仍不解除财保措施,望贵院予以准许。
特此申请!
申请人: 绍兴宇佳贸易有限公司
代理人:
2022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