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贷型诈骗犯罪中涉及刑民交叉问题初步探究

借贷型诈骗犯罪中涉及刑民交叉问题初步探究

借贷型诈骗犯罪是近年来多发的一种涉财型犯罪行为,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民间借贷的方式,骗取公私财物的诈骗方式。今天,笔者将结合之前与本所张洋律师共同办理的一起借贷型诈骗犯罪案件,简单阐述借贷型诈骗犯罪中涉及到的刑民交叉问题。

案件概述

被告人:Z某某

被指控罪名:涉嫌诈骗罪

指控事实:自2014年下半年开始,被告人H某伙同被告人L某某、Z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拟投资某山庄、为别人信用卡套现及还款等各种借口,以高额月息为诱饵,明知自己没有偿还能力,仍然向二十余人借款合计674万余元。除归还他人借款利息外,非法占有他人资金合计391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触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件委托前期法律咨询

笔者在接受刑事案件委托前期,当事人即通过数起民事案件向笔者寻求法律帮助咨询,在详细了解了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案件背景,借款原因之后初步分析有涉刑事风险的可能性,随着涉案受害人的人数、金额不断上升,提示当事人刑事风险的准备,直至刑事立案通知的下发,当事人一直保持与笔者的良好沟通交流,为之后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八年有期徒刑,二审法院认可上诉内容,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发回重审生效判决改判当事人缓刑,且于刑事拘留期间为被告人办理取保候审,一审判决后为被告人办理暂予监外执行,埋下良好的伏笔。

案件分析与辩护思路

被告人对于借款的主观故意需要从时间上和金额上做区分。从最初的借款系有正当事由,发展到最后欺骗受害人,虚构借款原因,偿还能力,有一个逐步转变的过程。

梳理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分析整理有利于当事人的证据,与民事案件审理法官不断沟通,做到详细全面的了解案件背景。

基于案发地经济发展水平不高,涉案金额较大,引起了一系列受害人偏激的上访行为,提前预防外部因素影响司法公正的可能性。

劝导当事人配合司法机关,取得法定从轻的量刑情节,为日后取保候审、暂予监外执行做好事先准备。

一审法院裁判结果

被告人Z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二审上诉

案件承办过程中,保持与当事人的良好沟通非常重要,接到一审判决书,当事人并没有表示气馁和放弃,坚信把握好上诉的救济途径,配合承办律师尽一切努力争取上诉。

二审法院

接受了承办律师上诉观点,认定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发回重审生效判决

采纳了承办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决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案例引申

一、借贷型诈骗犯罪的认定标准

(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诈骗罪作为侵犯财产类犯罪,首先就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而“非法占有目的”的准确认定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以下,笔者将结合相关司法解释及会议纪要,对“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进行简要梳理。

1、《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2001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里明确了金融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根据司法实践,对于行为人通过诈骗的方法非法获取资金,造成数额较大资金不能归还,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

(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

(3)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

(4)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7)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发布的《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提及:“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三)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

(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八)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从上述列举的情形看,认定诈骗案件中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一般既要求证明被告人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又要证明被告人有逃避返还骗取财物的行为,例如拒不交代资金去向、携款逃匿、肆意挥霍骗取的资金等。

笔者结合自身实务经验,认为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应当结合全案证据,综合考虑已经查明的事实,然后根据司法规则及办案经验判断。

(二)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使被害人基于认识错误处分借款

行为人在借款时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如虚构自身的财务情况、虚构身份、虚构担保物或虚构借款用于某种投资或营利性的活动,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误认为行为人有归还借款的能力。

(三)造成借款无法偿还,被害人受到财产损失的后果

二、民间借贷纠纷的认定标准

民间借贷纠纷是指借款人与贷款人达成书面或口头的借贷协议,由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因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借款而产生的民事纠纷。借贷双方之间因借贷协议形成特定的债权债务关系,其借贷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由民法调整,不产生刑事责任。

三、借贷型诈骗犯罪与民间借贷纠纷之间的区别

(一)行为人在借款时的主观目的不同

在正常的民间借贷中,借款人在借款时具有归还的意思,不具有非法占有借款的主观目的。而诈骗罪以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作为主观构成要件,即行为人在借款时就具有不归还的意图。

(二)行为人在借款时采取的手段不同

在正常的民间借贷中,借款人因不具有非法占有借款的目的,往往会告知债权人借款的真实用途,让债权人知晓借出资金的用途和风险。而在诈骗犯罪中,行为人在借款时通常会编造一些虚假的借款用途,导致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处分财物。

(三)行为人在借款后的还款态度不同

借贷型诈骗犯罪与民间借贷纠纷中都会产生不能及时归还出借人资金的结果。在借贷型诈骗犯罪中,行为人获得借款后并无还款意愿,采用隐匿或转移、隐匿财产等方式逃避返还。相反,在民间借贷中,虽然借款人无法及时偿还借款,但是借款人并未采用手段逃避还款义务。

作者:林嫦嬿 律师,刑民交叉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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