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疫情下酒店行业法律问答与自救建议
新冠疫情爆发至今已经两个多月,从全国多个省市启动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一级响应,到现在部分省市每日新增病例清零,响应级别下调,国务院及各地政府通过一系列的措施使得新冠疫情得到了有效的控制。
但是,受到新冠疫情的冲击,众多行业深受其累,在新年伊始便开局惨淡,酒店业便是受疫情影响最为严重的行业之一。
针对酒店行业在新冠疫情期间所发生的系列法律问题,江干区企业复工复产律师公益服务团——泽大所律师团队,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最新政策进行简要问答,以供处于困境中的酒店行业及相关从业方参考使用。
一、法律问答
1本次新冠疫情事件的法律定性?
答:2003年6月11日,针对非典疫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性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中明确:“由于非典疫情原因,按原合同履行对一方当事人的权益有重大影响和合同纠纷案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用公平原则处理,因政府及有关部门为防止非典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直接导致合同履行不能,或由于非典疫情的影响致使合同当事人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纠纷,按照《合同法》第117条和第118条的规定妥善处理。”
以最高人民法院对非典疫情的法律定性为参考,全国各地高级人民法院相继发布对新冠疫情法律定性的意见,例如湖北省、浙江省、上海市等都确认因新冠疫情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因属于不可抗力。
以浙江省为例,2020年2月13日,浙江省高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关于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相关商事纠纷的若干问题解答》(浙高法民二[2020]1号)中关于本次新冠疫情的认定:“2020年1月20日,国家卫健委发布公告,将新冠肺炎纳入《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1月30日,世界卫生组织(WHO)宣布新冠肺炎疫情为‘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各地政府也采取了具有行政强制力的疫情防控措施。
故对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而言,属于《民法总则》和《合同法》所规定的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
2关于疫情期间酒店经营者及相关从业方,因酒店暂停营业期间房屋租金所发生的纠纷如何处理?
答:由于新冠疫情导致合同部分义务履行遇到障碍,按照原合同履行将使一方当事人利益明显失衡,但是《合同法》中规定的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并不包括合同可以履行但是履行成本过高的情形,因此,酒店经营者不能仅依据不可抗力相关规定主张免除或减少房屋租金。
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性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规定,法院在审理此类纠纷时,可适用公平原则处理。
浙江省高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在2020年2月10日形成的《关于规范涉新冠肺炎疫情相关民事法律纠纷的实施意见(试行)》中明确:“租赁房屋因疫情防控需要暂时无法使用的,承租人要求延长租期、减免相应期间的租金或解除合同,如确系不可归责于承租人、出租人的原因所致,可根据公平原则视情适当延长租期、减免租金,合理分担因疫情防控导致的不利后果。”
因此,酒店经营者因疫情造成暂停营业期间,可与房屋出租方就房屋租金的减免进行协商,但双方仍应当遵循合同约定,避免违约行为的发生,采取积极措施避免疫情期间的损失进一步扩大。
3受疫情影响,酒店暂时无法进行施工,酒店经营者能否因此要求解除合同?
答:疫情爆发前酒店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受疫情管控措施影响,工程竣工时间迟延已是意料之中,依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规范涉新冠肺炎疫情相关民事法律纠纷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浙高法民一〔2020〕1号)的规定,疫情期间合同可以履行的,鼓励合同继续履行,当事人主张解除合同的,一般不予支持。
一方可以履行而拒绝履行的,另一方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要求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由于疫情原因,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等规定对相关情形进行认定。
同时实践中也存在装修施工单位受疫情影响丧失继续施工能力,或酒店在签订装饰装修合同时对装修期限有特殊要求,且该期限约定直接影响合同签订目的等例外情形。
综上,《装饰装修合同》解除事宜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同时针对装修单位提交的有关工人因疫情返程迟延或其他与本次疫情相关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函件的,要视情及时洽商,确保装修工程顺利推进,控制双方损失。
4受疫情影响停业期间内,所产生的水电燃气等费用以及物业费的处理?
答:疫情期间全国各个地方的政府都出台了一系列助力中小微企业有效复工复产、共渡难关的政策,明确企业在疫情期间可延缓缴交水电燃气等费用。
关于物业费,酒店经营者可与物业服务企业依据物业服务合同中关于服务内容、服务期限、合同变更以及违约责任等约定,结合疫情期间的实际履行情况,对物业费的减免等进行协商。如协商不成的,酒店经营者应当对疫情期间物业服务停止或不符合合同约定情形的相关证据进行固定、保存。
5疫情爆发之前,酒店为经营需要签订了采购合同,受疫情影响酒店已暂停经营,采购合同如何处理?
答:在疫情期间,并非所有的合同都能以疫情不可抗力为由主张免责,能否免责,要看疫情不可抗力事件对合同的实际履行是否有影响而定,只有当疫情确实影响到合同的正常履行的,才能被视为不可抗力。此外,酒店作为采购方,基于特殊原因、期限或节日订购商品的,因疫情影响导致采购目的不能实现的,酒店可以依据合同约定或与供货商协商解除合同。
当然,酒店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的,仍应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尽到通知义务,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酒店要以约定解除合同的,要履行通知程序,以免对方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
6酒店在疫情发生之前因经营需要产生的商业贷款,因疫情影响未能及时还款如何处理?如未及时还款是否会进入征信?
答:疫情期间,以酒店业为典型的服务行业都面临暂停营业、失去经营收入以及企业贷款到期等困境,全国各地的政府部门和金融机构为助力企业度过难过,纷纷出台了一系列的金融保障措施。
以浙江省为例,浙江银保监会发布了针对企业贷款到期、新增贷款、贷款利息等众多金融服务。对酒店行业等受到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企业,可依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不会纳入征信失信记录。
作为贷款人的酒店方,在经营受到影响后,也应当及时依据合同约定与金融机构协商合同变更,并采取补救措施降低损失,以免承担违约责任,造成更大的损失。
7当酒店因经营困难或政府强制要求而暂停营业,酒店员工延迟复工,在此情况下,酒店如何应对产生的劳动方面的问题?
答:根据酒店员工的不同情况可进行不同的处理。如酒店员工被确诊为新冠肺炎感染者、疑似患者或者密切接触者在治疗、隔离期间无法提供劳动的,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最新规定,用人单位应按照正常出勤支付工作报酬,如其员工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到期的,则应相应顺延。
如员工受疫情影响延迟复工的,各地劳动部门的规定不尽相同。例如浙江省规定,企业经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劳动者不遵守政府的防控措施,导致被隔离治疗或接受医学观察,劳动者主张该期间劳动报酬的可以不予支付。
此外,酒店作为服务型行业,在疫情期间用工压力也愈发凸显。根据我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规定,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失业保险费部分返还等稳岗津贴。
对于停工停产的企业,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按劳动合同规定标准支付员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员工提供了正常劳动,员工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若员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浙江省为企业所在地最低工资的80%)。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遵照当地政府发布的延迟复工通知执行,除涉及保障城市运行、疫情防控、人民生活必须等情形,用人单位不得强制要求劳动者提前复工,不得以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劳动者无法复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8受疫情影响,大量订单被取消,酒店应当如何处理现有订单?
答:2020年1月24日,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引发紧急通知,要求全国旅行社及在线旅游企业暂停经营团队旅游及“机票+酒店”旅游产品业务,并要求妥善处理好游客行程调整和退团退费等合理诉求,各地的酒店也及时出台了相应的订单退改保障政策。
关于酒店订单取消所产生的费用及赔偿等问题,酒店经营者可依据合同约定、《合同法》中关于不可抗力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对酒店行业的自救建议
疫情期间,酒店的经营虽然受到了系统性的打击与灾害,但是酒店经营者与酒店管理方仍应当采取积极的自救措施,以应对疫情过后的经营,尽可能减少损失。
1、酒店经营者应积极需求各地政府的政策支持,以行业协会为主推,为当地酒店行业争取权益保护。
2、以行业协会为依托,酒店经营者应当团结一心、抱团自救,研讨、制定自救方案,并积极与社会各界取得共识,共同度过困难时期。
3、酒店经营者根据自身企业的类型和经营状况,利用各地金融扶持计划,主动取得金融机构的扶持。
4、停业期间积极制定方案、计划,待酒店业市场逐步恢复后,变更现有产品结构,调整经营属性,不仅可以降低运营成本,还能够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例如可开放共享空间或转型为公寓、办公楼,以降低闲置率,同时探索人工智能与自助服务产品等非接触型商业新模式,淘汰低盈利率产品。
5、在控制成本方面,关于人员成本,酒店可制定灵活用工方案、提前采取休年假、轮休轮岗、调整工作时间、协商特定期间的减薪、缓交或减免社保、员工股权激励等措施。关于经营成本,酒店可采取上游缩账期、下游转库存等措施。
6、酒店根据各自的地理位置,在维护传统客源结构的同时,充分利用周边商业、居民环境,以提供相关的社区服务,寻求多层次客源结构。
7、多组织文化活动,利用各种平台和工具,扩大酒店的影响力。
8、多渠道增加收入,借助需求开展合作,例如:与政府建立隔离定点楼层,特殊企业员工或出差使用优惠,增加跨行业使用需求。
9、对于连锁型酒店或集团公司下属的酒店,逐步加强业态融合,将酒店业由价格竞争逐渐转变为品质竞争。
10、对于在本次疫情期间实在无力支撑经营的企业,也应做好相应的应对措施,降低损失,并制定完善的经营终止方案。
作者:刘华英 ,四季青街道复工复产律师公益服务团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