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认为,原告所提供鉴定意见虽然被推翻,但原告对鉴定意见被推翻并无过错,如果由原告自行承担鉴定费显然有悖公平原则。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损失程度所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而鉴定费系为了确定原告损失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故应该由保险公司承担。
笔者认为,原告所提供鉴定意见虽然被推翻,但原告对鉴定意见被推翻并无过错,如果由原告自行承担鉴定费显然有悖公平原则。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损失程度所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而鉴定费系为了确定原告损失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故应该由保险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