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借车辆后发生交通事故,车主是否承担法律责任

出借车辆后发生交通事故,车主是否承担法律责任

出借车辆后发生交通事故,车主是否承担法律责任

文/章熠、钱良波

借车辆是否有法律风险,是律师在接受当事人咨询中经常遇到的问题。在新闻报道中时常出现出借车辆后发生事故的报道。那么,将车辆出借给他人后发生交通事故,车主是否面临法律风险以及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呢?

一、出借车辆是否承担法律风险

将车辆出借后发生交通事故,车主是否承担法律风险,我们的答案是肯定的,我们先来看案例: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管玉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追偿权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2017)鲁民再73号】认为:机动车所有人知晓借车人驾驶证被注销的事实,却将车借与其使用,对交通事故损害的发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管玉霞与车辆驾驶人胡晓辉系夫妻关系,应当知道胡晓辉的驾驶证被注销的事实,其在胡晓辉无相应驾驶资格的情况下将车辆交给胡晓辉驾驶,对本案损害的发生有过错,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其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管玉霞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以40%为宜,则管玉霞应向人保青岛分公司支付的款项为49896元(124740元X40%)。

从案例可以看出,将车辆出借给他人在特定条件下无疑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二、何种情形下将车辆出借他人要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机动车所有人(出借车主)只有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那么,何为机动车所有人有过错?

根据2020年最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可知以下四种情形属于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发生有过错的:

  1.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如:机动车所有人明知车辆长时间未维修保养,车辆的动力系统、刹车系统、胎压等可能存在影响安全行驶的问题。
  2.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如:没有驾照,驾照已过有效期,准驾车型与出借车辆车型不符等。
  3.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如:机动车所有人明知车辆使用人已饮酒或有吸毒史等情形。
  4. 其他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情形。

因而我们可以说,车主在将车辆借给他人时,对车辆性能、对借车人的驾驶资格、身体状况是具有审查义务的。如将明显有性能问题的车辆借给他人或将车辆借给明显不合适驾车的人员,存在明显的过错,则面临损害赔偿责任。

三、借车给他人后出了事故,保险是否赔偿?

对于借车给他人后出事故保险是否赔偿,我们首先要区分是交强险理赔还是商业险理赔。

1.交强险理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据此我们可以得知,交强险范围内的理赔属于无过错责任,无论驾驶人是否无证驾驶或醉酒驾驶的,只要购买了交强险,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保险公司均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再由借车人和有过错的车主来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赔偿后可向侵权人追偿。

2.商业险理赔

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后,如赔偿金额不足,就要考虑商业险是否予以理赔。关于商业险是否理赔的,应考虑借车人是否存在商业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免责情形,如饮酒驾驶、醉酒驾驶等,如没有,则保险公司应在商业保险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如存在醉驾等情形,还应考虑保险公司是否已就免责条款尽到提示、说明义务,如没有,则保险公司仍应承担责任。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赔偿后仍有不足的,再由借车人和有过错的车主来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在现实生活中还存在着车辆未购买保险的极端情况。在此情况下,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车主及借车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外借车辆时,我们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基于车主将车辆外借发生交通事故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律师建议在出借车辆时注意以下几方面信息:

  1. 检查自己的车辆是否存在影响安全行驶的故障,车辆是否定期维修保养,最根本的来说,要明白自己的车辆是否通过年检;
  2. 核实借车人驾照信息,看借车人驾照是否合法、过期、准驾车型与车辆是否符合等;
  3. 借车人是否喝酒、酗酒甚至有没有吸毒的历史,借车人是否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
  4. 核实借车人是否成年;
  5. 其他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情形。

法条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作者:章熠、钱良波 实习律师,浙江泽大(嵊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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