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被保全人):胡*,女,汉族,1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11*,住苏州市*。
被申请人(申请保全人):泰州*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
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
法定代表人:翟*,该公司总经理
请求事项:解除对申请人50万元的财产保全措施。
事实和理由:
申、被双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贵院已依法受理待审中,同时贵院已根据被申请人申请对申请人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查封、冻结申请人名下所有银行账户等。现申请人特向贵院提出解封50万元金额请求,具体理由如下:
1、根据被申请人泰州*有限公司提交的起诉状及相关证据,被申请人系与案外人马*或宁海*有限公司发生业务往来,与申请人胡*并无直接关联。
2、贵院通过网络查控查封申请人名下所有银行账户等,已给申请人的工作、生活造成极大影响,也让刚历经三年疫情的民营企业雪上加霜、甚至彻底击溃最后一线生存希望。在申请人未转移财产且不影响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的情况下(若判决申请人承担责任,申请人名下也有不动产可供足额执行),还望贵院根据财保工作的最新规定,从严把控诉前保全。
3、申请人已协调第三方担保公司提供解封担保,确保解除对申请人的财保措施不会影响后续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4条等相关规定,向贵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望予准许!
此致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附:解除财产保全担保函
申请人:胡*
代理人:徐黎斌、俞彬彬,浙江泽大(绍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2023年7月13日
被保全人的财产被法院查封、冻结后,欲以解除财产保全保证保险作为反担保,请求法院解除对其名下银行存款的保全措施。
《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七条 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六百八十九条 保证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四条 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