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于2020年4月1日入职某企业,直至2020年8月18日企业仍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王某遂向当地仲裁委提起劳动仲裁,申请要求被申请人支付未订立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经仲裁委与双方确认,王某每月上班26天,每天工作12小时的情况下月工资实发为10000元(包含基本工资、技能工资、绩效工资、加班工资、餐饮补贴、住房补贴、社保补贴800元)。仲裁委对申请人要求支付二倍工资的差额请求予以支持,但申请人月标准工资应为3972.21元,最终赔付金额核定为17874.95元。先不算具体过程,看下文。
12小时制工资怎么计算:12小时上班,超出的4小时应当算作加班。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工作日加班费的计算方式:月工资÷21.75÷8×加班小时数×1.5倍;
双休日加班费的计算方式:月工资÷21.75÷8×加班小时数×2倍;
(对于休息日加班的劳动者而言,其休息日如果不上班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工资,但是如果劳动者上班,则需要按照200%的标准对劳动者支付工资。因此这里的200%并不需要扣减劳动者的月正常工资相应的天数薪酬。如果是法定假期和双休日撞在一起了,就按照法定假期的加班费计算,如果假期和双休日重叠,一般都是按最高加班费的日期计算加班费的,也就是普通工资的300%)
法定节假日加班费的计算方式:月工资÷21.75÷8×加班小时数×3倍。
(原劳动部《关于工资支付问题的补充规定》中已经明确,法定休假日的加班,用人单位应另外支付给劳动者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或日工资标准300%的工资。这里的“另外”显然是在已发日常工资之外的。故支付法定休假日的加班工资,是在支付正常工资之外另外支付的)
全年共11天法定节假日。
新年,1天(1月1日);春节,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清明节,1天(农历清明当日);劳动节,1天(5月1日);
端午节,1天(农历端午当日);中秋节,1天(农历中秋当日);
国庆节,3天(10月1日、2日、3日)。
以春节长假七天加班为例计算加班费。
前三天是法定节假日(即除夕、春节、初二)拿三薪,每天加班费为(月工资÷21.75×300%),后四天是双休日调休(即初三至初六)拿双薪,每天加班费为(月工资÷21.75×200%)。
春节长假七天总加班费=月工资收入÷21.75×300%×3+月工资收入÷21.75×200%×4
上面其实是标准工时制度的加班费计算。还有3类工时制度的加班费计算。
1、综合计算工时制度。
按照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和《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规定,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在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第44第1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劳动法》第44第3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而且,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2、不定时工时制度。
一般情况下,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企业不需要支付加班费。但是应当注意,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日安排职工工作的,仍然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加班费。
3、实行计件工资制度。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所以,王某的工资情况如下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