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1日《钱江晚报》以两个版面报道了“出租房遭遇色狼房东案”:第2版《那个侵犯我的男人,终于被判刑了》,第3版《女孩子遇上这种事,想讨个公道真难》。
这个案件足以喻世、警世、醒世,我何妨写新三言,能否明、通、恒,评判在读者。
随着时代的变迁,强奸案件早已呈现新特点:多半系熟人强奸,一些案件似强实和、似和实强,认定起来复杂、疑难。“出租房遭遇色狼房东案”就是这样一个难案。
2018年5月8日,18岁的山东女孩张婷(化名),在出租房里被房东楼某某(未婚)强脱裤子。张婷奋起反抗,最后踹了楼某某一脚,才把色狼推开。张婷快速反锁房门,发短信给表哥,让他报警。案发。
罪与非罪、捕与不捕,围绕案件的这些争议通过舆论大热后,楼某某曾表示,他和张婷有些暧昧。楼某某所称的暧昧,无非一块儿吃过几次饭,帮租客拿过几次快递,收过租客给的红包等等。暧昧两字本来就暧昧,男女之间哪怕熟悉到可以搂腰搭背,自以为暧昧,不等于可以上床,这个道理楼某某难道不懂?
我们梳理一下案件的程序:
1.第2天,警方以涉嫌强制猥亵罪,对楼某某刑事拘留。
楼某某他妈对张婷说,“你想让他坐牢,我要你的命”。女人与女孩发生肢体冲突。
两个月后,楼某某他妈被杭州市拱墅区分局以“威胁他人人身安全、殴打他人情节较轻”处1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第9天,2018年5月16日,警方通知被害人:DNA检测结果没有比中嫌疑人。
报道语焉不详。应该是被害人人体、衣服上没有明显留下嫌疑人的生物检材。
3.第9天(刑事拘留第7天,诉讼期间按实足日期计算),2018年5月16日,警方对楼某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4.2018年6月,楼某某被批准逮捕,检察机关介入该案。
警方是迫于舆论压力报捕?检察机关为何介入该案?
5.2019年9月,楼某某因犯强奸罪,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刑事程序走了整整一年四个月。
迟到的正义,不仅对于无辜的被告人是一种巨大的伤害,对亟需伸张正义的被害人来说,也是生命中不能承受之痛。
在这近500天里,张婷饱受了网上的人身攻击和亲友的不理解、不支持。那些缺乏良知的网友什么说法都有,诸如“裙子别穿那么短!”、“男女合租(住),好戏连连”(其实合住的并非房东,而是房东的员工)等等。妈妈一直认为,事儿不应该闹这么大。家人亲友大多劝她和解。楼某某的爸爸曾经上门谈赔偿。
真的是张婷太过固执?不,正义无价。我们这个社会只有认真讨公道的人多了,公道才会逐渐战胜邪恶。我们必须给这位小妹妹点赞!
二、发生在熟人间的强奸犯罪黑数不小。这是因为:
1.不是每个被害人都有张婷那样的执着和勇气!
2.一些存在定性争议的案件,以赔偿了事!
还记得几年前闹得沸沸扬扬的李某某强奸案吗?他年轻的妈妈(相比他爸爸)跟楼某某他妈一样,一口咬定是女孩子勾引了她这个少年成器的儿子。李某某案的被害人刚好不是大众眼里的“良家妇女”,当时力挺李某某的网友可多了!如果将喧嚣发泄换做冷静思考,个中道理谁都明白:即使“风尘女子”,她也有性自主权!
当被害人不属于大众眼里的“良家妇女”时,疑似强奸案的发生主要有以下情形:
1.嫌疑人看准“风尘女子”处于明显弱势境遇而肆意侵犯;
2.交易金额有争议,一般是男方想赖账。
交易型的案件,男方事后想赖账,可谓典型的“渣男”。女方若提出“给钱是自愿,不给钱是强暴”,办案机关该如何认定是否“违背妇女意志”呢?诱奸也是强奸!这种情况下,判想白睡女人的男子犯强奸罪,并不太冤!
暴力一般会留下痕迹,胁迫则情势不一。有些国家和地区的刑事法规定:有教养、从属关系的,推定强奸成立。上级侵犯下级,老师侵犯学生,养父侵犯养女,老板侵犯员工,后者往往不敢拼命反抗,此种情况下很难取得“实施暴力”的证据,但“胁迫”可以推定,除非男方能够证明后者是“有所图”而主动投怀送抱。
似强实和的案件在实践中也有发生。以我办过的一个案件为例:
大学女生报案,一个民工强暴了她。民工喊冤,我们经过多次会见,凭证据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判断不是强奸:
1.两人不是第一次;
2.男方给过女生小恩小惠,包括请吃饭、买衣服和其他小礼品;
3.女方曾经索要“大红包”。
事情的真相是,民工嘴特别能说,讨女孩子欢心有一套本事。两人从来不开房,而是在出租房里。衣服都是地摊货。女孩子后来觉得“太亏了”!
不能由前例推出:不是第一次就不是强奸!恋爱分手了,夫妻闹离婚一直分居、离婚判决尚未生效,这些情况下想硬睡过去常睡的女人,照样构成强奸!当然个案处理时,需十分慎重。
看守所在押人员哪类人最不受人待见?强奸犯!强奸犯罪,是古今中外都处以刑罚的自然犯!对于精虫上脑而不计其余的人,如果无原则地宽容,人何异于禽兽,社会将大乱!
一时冲动的男人如房东楼某某该如何自处?男子汉大丈夫敢作敢当,马上承认,忏悔、道歉,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毕竟是强奸未遂,在认罪悔罪、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前提下,判缓刑还是有可能的!
楼妈妈、李妈妈都是救子心切,罔顾最起码的公平正义,欲抹黑被害人为儿子脱罪,反倒害了儿子!她们也是女人啊!对被害妇女怎么就没有半点同情心?
食、色,性也。男欢女爱,人之大欲,依蛮力征服异性或以地位、权势强取者,“礼”之所去“刑”之所取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