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司法实务中,管辖权的归属常常关系到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有时不同地区的司法倾向不同也可能导致案件结果的不同,因此实践中管辖权已成为了兵家必争之地。在移动互联网快速发展的时代,各类手机应用软件层出不穷,用户往往需要勾选相关的软件服务协议才能注册使用,在这样的格式合同中约定管辖条款是否能适用于任何与之产生的纠纷?本文案例即是关于用户通过货拉拉软件下单运输货物,因货物丢失导致纠纷后,牵扯到的管辖权归属问题,下面以该案为例简要讲述货拉拉软件服务协议终管辖权约定条款的适用范围。
案情简介:
2020年8月9日下午三点,原告侯某通过货拉拉APP下了一笔货物运输订单,将一批墙布从绍兴柯桥仓库运往杭州萧山。订单生成后,由平台注册司机夏某接单,原告依约支付运费,不久货拉拉APP显示订单已完成。然2020年9月20日,原告客户贺某将对账单发回,表示并未收到上述墙布。为确认货物送达与否,原告多次与两被告夏某及货拉拉交涉,但两被告至今未向原告出具签收记录,也无法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已送达案涉墙布,导致原告方无法向客户主张货款。侯某遂委托笔者代理维权,希望通过法律途径来获得该批丢失货物的赔偿。
但在案件进行过程中,货拉拉方以其APP上的格式合同中的约定管辖条款提出了管辖权异议,一审法院裁定异议成立,本案即将面临移送至深圳福田法院的不利状况。由于本案标的金额不大,远途交通将给原告带来负担,笔者遂从本案法律关系、管辖约定的适用范围及便于案件审理的角度出发向中院上诉,最终裁定撤销原裁定,本案确由一审法院管辖。
法院裁定:
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虽然《货拉拉软件信息服务协议》第12 条“在使用货拉拉软件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时,先进行友好协商,协商不成时,双方一致同意交由本协议签订地的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但是该协议适用于在使用货拉拉软件服务过程中发生的争议,故不应以该管辖约定确定本案管辖。因本案运输始发地位于一审法院辖区,故一审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其裁定将本案移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处理不当,依法应予撤销。
实务总结:
根据本案的裁判要旨,货拉拉软件服务协议中的管辖权约定条款并不是无限制地适用于任何与之有关的纠纷。在这个人们离不开手机,离不开各类手机软件的当下,若与软件平台产生争议,当面临其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时,对案件法律关系的分析及管辖约定条款适用范围的界定显得极其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