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抚养费,我该如何主张
文/庄燕群 濮嘉诚
“孩子出生后不久我们就分居了,孩子从小到大都跟着我,我供她吃喝,供她读书,她爸爸一点都不管。现在我和她爸爸要离婚了,她爸爸总得承担一部分孩子这些年的抚养费吧。”这是在离婚诉讼中,实际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向夫妻另一方提出要求支付未成年子女在婚内产生的抚养费的要求。
在离婚纠纷中,实际抚养子女的一方要求另一方支付离婚后至子女成年或独立生活期间子女的生活、教育等费用,这是最常见的主张子女抚养费情形。而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子女抚养费(简称“婚内抚养费”)是否能主张?又该如何主张呢?
一、主张婚内抚养费的法律依据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都必然负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当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三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婚内抚养费该如何主张?
1、婚内抚养费该以谁的名义主张?
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离婚与支付抚养费的请求权基础既相互交叉,又相互独立。要理解这两个法律概念的关系,应当从横向与纵向的两个视角入手。夫妻之间的婚姻关系是平等的,因此夫妻双方在一场婚姻里所应当承担的义务也是对等的,即为横向;而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事实上是相互独立,互相等量负担的,即为纵向。因此,就夫妻一方主张支付婚内抚养费的问题而言,存在夫妻间是否离婚的前提条件。不同的前提条件,决定了不同的主张主体。
若夫妻一方以离婚为前提,附带向对方提出支付婚内抚养费请求的,可视为夫妻间的横向关系即将破裂。就先前负有的共同抚养责任而言,一经离婚,即转化为“按份”等量对子女承担的独立抚养责任。那么如果一方付出较多,一方认为不公平的,即有充分的理由要求对方“补齐”这部分应负责任。因此,夫妻一方以离婚为前提,附带向对方提出支付婚内抚养费请求的,可以在离婚诉讼的诉讼请求中一并提出,其请求权基础完全合法。
若夫妻一方不以离婚为前提,仅向对方提出支付婚内抚养费请求的;在这种情况下的法律架构为夫妻间的横向关系并未破裂,但作为子女,其并未从负有抚养义务的夫妻一方或双方得到应有的被抚养待遇。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应当以被抚养的子女为原告,提起抚养费纠纷诉讼。
因此,如果分居期间单纯请求支付婚内抚养费,但未同时提起离婚请求的,应以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为原告。若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可在离婚诉讼中一并提出该请求。
其中,“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2、抚养费包括哪些费用?
“抚养费”,顾名思义,是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所必须的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1条规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的“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比如尚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教育费应当由父母负担,但是因为上收费较贵的私立学校,贵族学校所多支付的择校费用,或者是因考分不够而产生的赞助费,不应当属于抚养费。
抚养费以必要为限,超出正常必要生活所需产生的费用,如子女外出旅游的费用、购买商业保险的费用等,该些费用的支出没有法律依据,父母可以拒绝支付。
3、如何确定抚养费的数额?
子女抚养费一般结合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实际负担能力以及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增加或减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具体而言,父母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往往对于婚内分居期间的抚养费并不是按照每月数额×分居月份的方式计算,而是以一个确定的数额要求补付。具体的数额由法院酌情确定,因此,需要提出诉求的一方在平时就做好取证工作,尽量留存为孩子所支出的款项凭据,从而在证据角度上为法院提供计算依据。
4、关于支付婚内抚养费的几点提示
就婚内抚养费这一诉求而言,在实践中最常见的情形往往是夫妻在离婚前就已经分居,且婚生子女被其中一方带在身边抚养。那么,笔者需要就以下几点做个特殊提示:
其一,夫妻双方未离婚分居期间,未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可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履行相应抚养义务进行抗辩。例如,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通过举证证明在夫妻分居期间其曾经为子女支付保姆费或多次为子女购买过生活用品、支付医药费等,可视为已经履行相应抚养义务,不再支付婚内抚养费。
其二,抚养义务是一个概括性的义务,它并不仅仅包括直接对子女“支付”,也包括间接地为子女创造生活条件。因此,在夫妻双方未离婚分居期间,未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为家庭生活偿还房屋、车辆贷款等的,在司法实践中往往被视为事实上履行了抚养义务,不再支付婚内抚养费。
随着法治的发展与时代的进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家事纠纷日益变得寻常。然而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真正支持全额偿付婚内抚养费请求的判例实在稀少。个中缘由,往往在于提出主张的一方未能提供充分合理的证据,尽到举证责任。毕竟法庭之上,证据为王。
作者:庄燕群 律师,合伙人,婚姻家事工作室
濮嘉诚 律师助理,婚姻家事工作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