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现如今离婚纠纷越来越多,十有八九涉及到房产分割,那么对于婚前一方按揭贷款买的房,另一方婚后共同参与还贷,在财产分割时应遵循什么规则呢?下面就来看黄岩法院的一个相关案例。
【案情简介】
春花和秋水经人介绍认识恋爱结婚,并育有一子。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摩擦,婚后半年开始分居。
2019年,春花向法院起诉离婚,夫妻双方对于感情破裂无异议,均同意离婚。但在双方各执一词的埋怨控诉中,财产分配存在较大争议,特别是:婚前一方按揭贷款买的房子。秋水名下房产一套,于婚前按揭贷款购买、支付首付款并办理不动产权证。婚后仍在按揭还贷。
春花主张对婚后共同按揭及增值部分计作共同财产予以分割。秋水提出该房产首付、按揭均系其父亲支付,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裁判要旨】
法院经审理认为:不动产权属应以产权登记为准,鉴于涉案房屋购买于婚前、且于婚前登记于秋水名下,依法应当确定房产归秋水所有。同时,春花依法有权主张涉案房产婚后共同还贷支付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由产权登记一方向其进行补偿,结合查明的事实,确定夫妻共同还贷及房屋相对购买时增值部分数额为30万余元。结合房屋购买时间、婚姻存续期间、照顾子女等实际因素,判决秋水支付春花婚后共同还贷支付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补偿款130000元。
【以案释法】
1、房产的权利归属
秋水与春花结婚登记之前,秋水用个人婚前财产且以个人名义办理银行按揭贷款购置房产,并于婚前取得该房产的产权证书,将该房产登记于自己名下。根据《物权法》规定的不动产登记的公示公信原则,该房产属于秋水的婚前个人财产。
2、为何秋水要对春花进行补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3、若夫妻一方的公积金用于还贷,怎么算?
双方婚姻存续期间由任意一方缴纳或取得的住房公积金同样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可以以双方登记结婚、登记离婚为节点,判断出共有的、可分割的部分。
小提示:对于一方婚前按揭贷款购买的房屋,另一方在婚后最好参与共同还贷,因为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由产权登记一方向另一方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