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0月4日凌晨,31岁的朱先生在厦门台湾街上了王师傅的车,目的地是高崎中埔。车子开上成功大道后,喝醉的朱先生多次提出要下车。王师傅告诉他不能停车,拒绝了。朱先生情绪激动地拍打仪表台,王师傅只得答应他下了成功大道就停车。
当天0时35分左右,行驶至嘉禾路机场路段,王师傅在机动车道内靠边停下。该位置距离人行道还隔着绿化带和辅道,朱先生下车后并未走上人行道,而是横跨机动车道,蹲坐在马路中央的隔离绿化带。
大约35分钟后,一辆小轿车驶来,朱先生突然站起进入机动车道内,小轿车的左大灯撞上了他。
事故发生后,朱先生被送到医院抢救,伤情诊断为:骨盆多发骨折、头部外伤、闭合性胸部外伤等,住院173天。
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小轿车驾驶人和朱先生承担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2018年7月,双方签订了赔偿协议,小轿车驾驶人赔偿朱先生42万元。
虽然获得肇事方赔偿,但朱先生认为王师傅和出租车公司也应当承担责任。他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认为让醉酒的乘客在机动车道上下车违背了安全运输的合同义务。
对此,王师傅和公司提出了异议。
王师傅表示,朱先生没有支付车费,在成功大道上就无故要求下车,他出于安全考虑没有同意。而且乘客下车后35分钟才发生事故,他不可能像保镖一样保护乘客安全,只能保障乘客下车关门时是安全的。王师傅认为自己已经尽到义务,而且朱先生已经获得了肇事方的赔偿,不应该再起诉索赔。
出租车公司也认为:停车地点没有设置防护栏,可供行人行走,属于可停车上下客的地点。在实际运输过程中,乘客因自身原因提前下车或者变更目的地,选择权和决定权都在乘客,朱先生作为成年人,对自己饮酒后导致的危险后果、走到道路中央隔离绿化带的危险后果等应当遇见并避免。
法院判决:的哥存在一定过错,出租车公司赔偿5万余元。
法官认为,王师傅对朱先生处于醉酒状态应该是明知的,但他未选择进入较为安全的辅道靠边停车,应认定其没有尽到善良管理人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存在一定过错。而朱先生下车后没有及时离开机动车道,反而行走至道路中间绿化带,并在其他车辆临近时起身进入机动车道,最终造成交通事故,存在重大过失。
法院对朱先生的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进行了认定,合计67万余元,扣除已经获得赔偿的42万元后,出租车公司承担其中20%。王师傅属于履行职务行为,不承担连带责任,法院一审判决由出租车公司赔偿5万余元,目前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