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XXX公司
被申请人:江西XXX公司
申请人因被申请人江西XXX公司诉申请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贵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将本案移送至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16年3月16日收到贵院送达的被申请人江西XXX公司诉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材料。现就本案的管辖权问题提出异议,申请人认为本案应由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理由如下:
第一、被申请人江西XXX公司向贵院起诉的证据之一《合作协议》,该协议第十三条约定:因执行本协议及其有效期内所有订单所产生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司法管辖权在违约方另一方所在地。申请人认为双方当事人约定的管辖法院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范围,而且未经事实审查,也无法确定谁为违约方,因此该管辖条款约定无效,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法院。
第二、被申请人江西XXX公司向贵院起诉的证据之一《合作协议》,该协议第一条约定:乙方(即本案被申请人江西XXX公司)委托甲方制造和加工各种压缩机电机……;第二条约定:乙方提供图纸或《技术协议》的要求应符合《JB18613-2012》,非标尺寸或其他特殊要求根据乙方技术要求由甲方认可后组织生产,如有不同意见,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后再予以改动。根据该协议内容,申请人认为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应为承揽合同关系,而非买卖合同关系。而承揽合同的履行地应为加工行为地,即江苏省淮安经济开发区。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无论是由被告所在地还是合同履行地来确定本案的管辖权,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均无管辖权,而申请人所在地法院对本案才具有合法的管辖权。申请人现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向贵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请求贵院依法将本案移送至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
此致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16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