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规定
为规范市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提升城市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绍兴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推进以人民为中心的新型城镇化建设,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城市美好生活的向往,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在城市发展中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以“规范有序、总量控制、品质优异、节能环保、文化彰显”为导向,构建绍兴市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现代治理体系,推进户外广告设置科学化、法制化、规范化,全力提升城市形象与品质,打造绍兴“国际范”金名片。
二、总体要求
(一)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越城区、柯桥区、上虞区行政区域内城市建成区、镇建成区以及各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内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户外广告指利用建筑物、构筑物、场地等载体设置的户外商业广告及公益宣传广告;广告单面面积大于等于10平方米或广告任一边长大于等于4米的户外广告设施为大型户外广告。
招牌指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在其办公或者经营场所设置的,标示其名称、字号、商号、标识的标牌、匾额等户外设施。
(二)规划编制。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等有关部门共同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要求。各区人民政府应根据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组织编制户外广告专项规划,对城市重要区域、重要道路及其他有必要编制户外广告详细规划的区域进行详细规划编制。
(三)设置原则。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应当遵循统一规 划、合理布局、安全美观、融合协调、严格控制、节能环保、规范用字原则。户外广告设置形式、体量、色彩等要素应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和市容标准要求相适应,与城市区块人文特色相结合,与城市景观和周边环境相协调。户外广告和招牌在亮度控制、光色控制、光源选择、照明形式上要充分考虑建筑夜景亮化和城市夜景氛围营造需要。鼓励、支持开展公益宣传,彰显绍兴历史文化与风貌特色。
三、具体内容
(一)部门职责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市区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审批,牵头协调相关管理工作,对违法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进行查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大中型户外广告固定设施的规划许可和监督管理,协同做好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编制工作。公安、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文广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消防救援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遵循资源整合、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的原则做好相关工作。
(二)属地职责
各区人民政府履行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属地责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本区域内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三)行政许可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当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
1.审批方式。大型户外广告审批按“一件事”办理模式,采取“一窗受理、部门联审”方式,由属地受理部门根据申请内容转告有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因举办文化、旅游、体育、公益活动或者展销会、交易会等需要设置临时性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向行政许可部门申请办理行政许可。
2.审批期限。受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大型户外广告许可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因特殊原因,无法在期限内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及时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的理由。临时性大型户外广告的申请,行政许可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八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并明确设置期限及撤收要求。
3.逾期处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当按照许可期限设置,期限届满需延续的,设置者应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原核发机关申请办理延续手续。逾期未申请延续或延续申请未获批准的,设置者应当自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恢复原状。
(四)设置规定
户外广告设置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指引规划和设置技术规范,不得有下列情形:(1)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2)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使用的;(3)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害市容市貌的;(4)在国家机关、文化教育场所、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等的建筑控制地带,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设置的;(5)在危房或可能危及建(构)筑物和设施安全的位置设置的;(6)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情形。
招牌设置应当符合招牌设置技术规范,并符合下列要求:(1)招牌原则上实行“一店一招”,用于标明本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地址、标识;(2)在建(构)筑物外立面设置的招牌,应当与建(构)筑物本身及相邻招牌的高度、形式、造型、规格、色彩等相协调;(3)多个单位共用一个场所或者一个建(构)筑物内有多个单位的,招牌设置应当符合该场所、建(构)筑物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的统一要求;(4)招牌设置应安全、美观,与城市容貌及周围环境相协调,并应注重昼夜景观需要,符合节能与生态环保要求;(5)招牌设置属同一形式多处设置的,倡导统一规格、材质,古城内招牌材质宜以不锈钢、铝合金为主,历史文化街区内的招牌宜以木质牌匾为主。
(五)管理要求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者应做好户外广告和招牌的日常维护与保养,保持其整洁、完好;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者污浊、腐蚀、陈旧的,应及时修复。有公共安全隐患的,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者应立即修缮或更换。
畅通行政许可信息互通,方便公众查询、监督。对涉及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及广告内容的违法行为,由相关行政执法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查处。
四、工作要求
户外广告管理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对优化人居环境、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明确分工、落实责任、精心组织、密切配合,认真抓好政策措施落实。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工作的牵头协调,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指导检查,及时研究解决本规定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确保工作顺利推进。
本规定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各县(市)参照执行。原《绍兴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绍政发〔2010〕2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