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您在绍兴市上虞区企业工作,发生工伤需要做工伤认定申请,本篇关于工伤认定相关流程及所需材料能为您提供些许指引。
如企业单位帮助申请的:一般去单位所在街道的便民服务中心申请,如单位在绍兴市上虞区道墟街道,则区道墟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申请即可。
如企业不配合申请,由受伤职工自己申请的:去绍兴市上虞区便民服务中心
工伤认定申请所需材料:申请表一式三份(本人签字)、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或确认劳动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如仲裁调解书、仲裁裁决书等)、医疗诊断证明(包括住院、门诊、复诊、拍片等)、企业营业信息(便民服务中心二楼可拉取)。
申请地址:绍兴市上虞区市民大道一路8号便民服务中心人社综合108B-114B窗口。
可线下申请:受伤者家属亲自去的,带上户口本及工伤认定所需材料;受伤者委托律师去的,带上关于工伤认定申请的授权委托书及工伤认定所需材料。
也可邮寄送达:收件人:上虞便民服务中心114A窗口;收件地址:绍兴市上虞区市民大道一路8号便民服务中心人社窗口;收件电话:0575-82203085。邮寄送达的,签收后过几天再联系下窗口。
劳动能力鉴定待工伤认定后再去申请。
人社专线可拨打0575-12333,有关社保、医保、市民卡等均可询问。
关于工伤认定申请期限
用人单位的申请时限:30日内
- 《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工伤认定办法》第4条
-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 如果单位没有在上述30日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的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劳动者的申请时限:1年内
- 《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工伤认定办法》第5条
-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 工会组织也是可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
超过1年申请期限的特别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
- 由于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耽误申请时间的,应当认定为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
(一)不可抗力;
(二)人身自由受到限制;
(三)属于用人单位原因;
(四)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
(五)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何时受理:15日内
- 《工伤认定办法》第8条
-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补正材料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
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何时作出工伤认定:60日内
- 《工伤保险条例》第20条、《工伤认定办法》第18条
-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 《工伤认定办法》第22条
-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将《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以上便是工伤认定申请的相关流程及所需材料,受伤职工记得在事故发生后一年内及时去申请哦,希望能帮助到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