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赔偿款,如何计算?

工伤赔偿款,如何计算?

前言:职工在工作中发生工伤,可以享受哪些工伤赔偿待遇,又是以什么标准来计算的呢?下面一个案例简单说明工伤待遇包含哪些部分以及涉及到的相关法律法规。

工伤赔偿款,如何计算?

【案情简介】

某集团分公司承建某处工程后,和陈某签订了《劳务承包协议》,将废水处理工程中的模板工程承包给陈某施工。2018年3月30日,蔡某在该工地施工时摔伤,同日住院治疗,共住院39天。集团公司和陈某之间是劳务合同关系。合同约定“大工每工60元/日,普工40元/日”。蔡某日工资60元。2018年8月6日蔡某被认定为工伤。2018年9月2日被认定九级伤残。蔡某支付鉴定费300元。陈某从集团公司借的1.35万元,用于垫付蔡某的治疗费用,但陈某已经从蔡某妻子、儿子的工资里将该款扣除。生效判决将陈某从集团公司借的该款冲抵陈某的劳务费。蔡某受伤住院治疗产生医疗费用12836.48元。

争议焦点:1.责任主体?2.工伤待遇?

工伤赔偿款,如何计算?

【裁判要点】

1.责任主体。

蔡某在工地施工时摔伤,对其所受伤害陈某作为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关于陈某与集团分公司所签订“劳务承包协议”的效力,并不影响陈某作为实际用工主体承担赔偿责任,故陈某应作为本案的赔偿义务主体。

集团分公司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依法由集团公司承担。集团公司将承建的工程发包给没有相关资质的陈某,对事故的发生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二者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工伤待遇。

集团公司和陈某之间签订的劳务合同属于有效合同。集团公司和蔡某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集团公司应当对蔡某的工伤承担赔偿责任:
(1)医疗费。《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1款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因此蔡某支出的医疗费应当由集团公司承担。
(2)住院伙食补助费。《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规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用人单位应当按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标准的70%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伙食补助费每天10元,70%即7元,住院39天,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273元。
(3)停工留薪期工资。《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第1款规定,职工接受工伤治疗的,原工资福利不变,由所在单位支付。蔡某2007年1月30日受伤,2007年7月2日被认定九级伤残。集团公司应当支付此期间蔡某的停工留薪期工资。蔡某的日工资60元。每月按21个工作日,蔡某月工资1260元。6个月共计7560元。
(4)护理费。《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第3款,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集团公司和陈某在合同中约定,普工日资40元。蔡某住院39天,住院护理按普工计算,共计1560元。因为蔡某服从仲裁的结果,所以住院护理费应以仲裁裁决确定的852.3元为限。
(5)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第1项规定,九级伤残,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9个月本人的工资。
(6)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第2项规定,合同终止,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按省政府规定。依《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第27条,九级工伤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均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四个月标准计发。

【法条链接】

《社会保险法》

第38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39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40条:工伤职工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补足差额。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3条:用人单位依法终止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的,除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外,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工伤保险条例》
第30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32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33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34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第35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36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37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38条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第39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

第26条 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享受相关待遇。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按照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职工本人要求退出工作岗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办理伤残退休手续,其伤残津贴高于按照规定计发的基本养老金的,按照伤残津贴标准计发基本养老金,并继续享受工伤保险的医疗待遇。
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由工伤保险基金继续按月发放伤残津贴,职工个人养老金账户金额按照规定计发标准按月冲抵到伤残津贴。工伤职工死亡时其个人养老金账户有余额的,余额由其近亲属依法继承。
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符合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条件的,由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分别按照规定比例一次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至符合条件后,工伤职工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27条 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保留劳动关系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享受相关待遇;工伤职工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后,继续保留工伤医疗保险待遇。
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均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分别按照下列标准计发:五级伤残为三十个月,六级伤残为二十五个月,七级伤残为十个月,八级伤残为七个月,九级伤残为四个月,十级伤残为两个月。但职工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职工每增加一周岁递减百分之二十的标准支付。

总结:该类案件处理要点是,工伤职工可主张工伤保险待遇项目范围: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费,仲裁费、鉴定费,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可享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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